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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9日

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我市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专利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银行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特指市普邦融资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贷款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可以在本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设立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由市科技局专户存储于承办专利贷款的银行,具体贷款担保业务项下不再存入保证金。上述账户由市科技局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一)风险补偿资金用于:

1.兑现专利贷款代偿损失的60%;

2.给予贷款银行基准利率10%的贷款贴息;

3.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额1%担保贴费;

4.给予借款人最高3万元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

(二)风险资金池担保贷款上限为3亿元,达到上限后,不再受理新增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贷款的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专利贷款项目的遴选、审核与推荐;

(二)负责专利贷款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三)负责贷款银行、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四)负责专利权评估机构的筛选、审核、备案;

(五)负责专利权评估费、担保费、贷款贴息核算和支出的管理;

(六)负责与专利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是拟质押专利权的所有人;

(三)近2年连续盈利;或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生产的专利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4%以上;

(六)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七)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八)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2年后;

(二)不存在专利权纠纷;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专利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第八条 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一)专利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经批准连续给予续贷的,同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专利贷款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专利贷款利率一年一定,2014年原则上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2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第十条 担保费及担保方式。

(一)专利贷款担保费率为担保贷款额的1%;

(二)普邦融资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银行不得再增加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市科技局提出专利贷款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推荐给核准的评估机构对借款人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后,向贷款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供推荐函及借款人相关材料。

(二)担保公司及其合作的贷款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评审,双方评审通过后,达成贷款担保意向的,即办理担保贷款手续。

(三)担保及贷款手续办理:

1.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与贷款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2.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3.借款人办理完专利权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贷款合作银行凭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核准放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负责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明等复印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贷后管理。

(一)市科技局定期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担保公司和贷款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监控时,共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 正常还贷、续贷及逾期代偿。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市科技局应会同担保公司、贷款合作银行及时对企业进行考察,对借款人质押专利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认为借款人质押专利评估价值充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的,给予续贷。

(三)担保公司在每年6月和12月份根据实际担保业务发生额向市科技局申请担保费补贴。借款人正常还贷后,可持证明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请专利贷款评估费补贴。借款人正常还贷后,贷款合作银行向市科技局申请贷款贴息。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支付到位。以上费用从风险资金池中列支。

(四)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通知担保公司,同时抄送市科技局。担保公司和贷款合作银行共同向借款人催讨,市科技局予以协助.

(五)经催讨,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向担保公司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科技局。担保公司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催讨无果的先行代偿80%担保债务,剩余20%部分由贷款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

(一)担保公司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可持申请书、保证合同履约书、现金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风险补偿资金。

(二)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市科技局应在30日内向担保公司一次性足额拨付60%的担保债务资金。代偿债务资金的剩余20%部分,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追偿、统计和考核。

贷款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作为联合主体共同追讨债务,追讨回的债务由贷款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按比例先行弥补损失,剩余部分纳入风险资金池核算和管理。

担保公司代偿部分不纳入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代偿统计和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第一季度对风险资金池组织结算,风险资金池不足2000万元部分,由市科技局申请市财政资金予以补足,并于第一季度落实到位。市审计局负责对风险资金池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以外,鼓励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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