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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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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4〕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日

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海市发明专利申请质量及拥有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经费纳入市本级年度部门预算,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定额补助其在申请发明专利过程中按规定已缴纳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专利维持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为当年度北海市行政辖区内(含合浦县)获得国内、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对象为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人、登记地址、授权时间为准)。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每5年调整一次,具体金额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下称专利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专利权人应在专利获得授权的当年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资助。因特殊原因造成延误的,受理期限可延长至次年1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每年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预算中安排,由专利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的工作细则或流程。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2日颁布的《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办〔201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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