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4〕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日
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海市发明专利申请质量及拥有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经费纳入市本级年度部门预算,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定额补助其在申请发明专利过程中按规定已缴纳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专利维持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为当年度北海市行政辖区内(含合浦县)获得国内、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对象为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人、登记地址、授权时间为准)。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每5年调整一次,具体金额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下称专利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专利权人应在专利获得授权的当年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资助。因特殊原因造成延误的,受理期限可延长至次年1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每年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预算中安排,由专利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的工作细则或流程。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2日颁布的《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办〔2012〕49号)同时废止。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