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
(1987年12月12日 [87]权字第54号)
你室1987年11月14日来函及所附中国电视报等五家报社的报告收悉。我们意见:
一、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二、广播电视报应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
三、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例如允许转载当天和第二天的),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