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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予以修订的公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20  阅读数: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以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或者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一位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表示,单纯数字不能作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使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专利申请相应专利文献的公布级,阿拉伯数字用来区别各公布级中不同的专利文献。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含扉页更正、全文更正)
  B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扉页更正、全文更正)
  C 宣告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
  U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含扉页更正、全文更正)
  Y 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含扉页更正、全文更正)或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
  4.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数字的含义
  本标准在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规定使用的数字主要用于各种单行本的更正文献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数字“16”用于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其中数字1”为第一次公告,数字2”为第二次公告,以此类推;数字8”为扉页更正文献;数字9”为全文更正文献;数字7”预留。
  专利申请单行本及专利单行本的种类标识代码,见附录。


  5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5.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为了完整、准确地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应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联合使用。排列顺序应为: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空一个字符的间隙。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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