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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确定折现率:

  (一)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调整法:以市场上观察到的一定回报率为基础,通过考虑一定的溢价来反映知识产权的特定风险。实务上,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调整法的基础一般是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二)累加法: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组成。在具体实践中,无风险报酬率可以参照同期国库券利率或银行利率。风险报酬率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种类,对未来收益的风险影响因素,及收益获得的其他外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测算确定。实务中,要对各种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注册评估师在采用累加法估算的折现率时需要合理确定该折现率的“口径”问题。

  (三)直接观察法:直接选用市场上可观察到的仅仅依赖知识产权或相似知识产权运营的企业的资金成本。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超额收益折现法评估知识产权时,需要扣减其他相关资产对预期收益的贡献,即其他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其他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应该与预期收益口径相一致。若预期收益为税后收益,则其他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为税后的;若预期收益为税前收益,则其他资产贡献回报率为税前的。

  通常,通过以下步骤来确定其他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

  (一)确定对预期收益产生贡献的其他相关资产;

  (二)估算产生贡献的其他相关资产市场价值;

  (三)确定合理的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

  第四十四条 对知识产权收益产生贡献的相关资产(以下简称相关资产)通常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除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等。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注意利润表中的费用和相关资产贡献不可重复计算和遗漏。

  第四十五条 对相关资产的贡献回报通常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一)相关资产要求的投资回报,通常以贡献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投资回报;

  (二)相关资产的投资成本回收,对有形资产来说,其折旧即可理解为投资成本的回收。

  第四十六条 各种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计算方式如下:

  (一)有形资产:两种方法来确定其带来的贡献,一是参考资产的市场租金;二是其他方法,即,将其名义折旧费用视为投资成本回收,市场上购买该资产的资金要求的回报率视为资产要求的投资回报。

  (二)营运资金:包括经营性现金、应收应付款、存货、预提和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流动资产。营运资金与有形资产不同,不会在一定期限内消耗,因此其贡献额计算中不包括原始投资成本回收,其投资回报率可参考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人力资源:其资产贡献通常参考公司招聘和培训职工的资金所要求的投资回报率合理确定。

  (四)其他无形资产:其资产贡献回报率可以参考其许可费率或者其他适用的回报率来估计。

  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也可参考租赁资产的市场许可费率来确定。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超额收益折现法评估知识产权时,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对所有的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的合理性进行验证。一般情况下,以各项资产公允价值为权重计算的加权平均资本回报率应该与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基本相同或接近。经过测试,发现两者差距较大,则需进一步分析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资产贡献回报率确定是否合理。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时,应当考虑因知识产权摊销而减少的纳税额对评估结果的影响。通过资本化知识产权在税收年限中因摊销而减少的纳税额,从而增加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即税收摊销收益。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只有当这种摊销收益普遍能被市场参与者享有时,才可考虑。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时,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知识产权交易案例,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被评估知识产权与可比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会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转让和许可使用情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二)特定买卖双方可能会影响价格的因素,如强制销售或关联方交易;

  (三)可比交易日期和评估日期之间市场的变化。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知识产权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知识产权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市场法时,在选择、计算和使用价值乘数时,应当考虑:

  (一)使用的价值乘数必须能够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价值的有用信息;

  (二)用于计算价值乘数的参照物数据必须准确;

  (三)价值乘数的计算必须准确;

  (四)如果使用若干年的平均数,所考虑的时间段和取平均的方法必须合理;

  (五)对于参照物和被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乘数计算方法必须一致;

  (六)评估价值乘数中所使用的价格数据在评估基准日的时点必须有效,并且是当时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价格;

  (七)为了使参照物和被评估对象之间更具有可比性,在恰当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

  (八)对于特殊项目、非经常性项目、非营运性的项目应进行调整;

  (九)鉴于相似知识产权与被评估对象在风险和期望方面的差异,所选择的价值乘数必须是恰当的;

  (十)如果从交易案例中获得了不止一种的价值乘数,例如,历史和未来的营业额乘数,必须通过比较参照物和被评估对象来判断运用哪个乘数得出的评估结果更可靠。

       第六章 专利权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质押专利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权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 专利名称;

  2. 专利类别;

  3. 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

  4. 专利号;

  5. 专利的法律状态;

  6. 专利权申请日;

  7. 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8. 专利权的许可使用情况;

  9. 专利权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其中,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的确认,通常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专利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专利权人拥有且可用于出质的专利所有权或专利所有权资产组合。其中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包括其相应的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选择对单项专利权或者专利资产组合进行评估;

  4.涉及专利权或专利权资产组合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

  1.专利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或现实的应用能力;

  2.专利已经实施或应用,相应的产品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或者专利虽未实施或应用,但具备可预期和可验证的未来获利能力;对尚未实施或应用的专利技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特别关注专利的潜在可应用性;

  3.与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抵押或质押。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专利权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专利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专利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专利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确认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现场调查阶段,应核实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委托方所明确的专利权基本情况相符。

  2.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专利权人持有的证明其权属的资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最近一期的专利交费凭证及专利证书。

  (2)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的,需要核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估报告。

  (3)如果是共有专利的,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专利共有人同意该项专利质押的相关声明或证明,必要时应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公证资料。

  (4)如果专利权已经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专利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撤销。

  (5)专利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3.了解专利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了解专利实施涉及的产品范围、应用区域、应用时间、应用历史等;

  (2)了解专利实施的方式,如自行实施、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3)了解专利实施产品的获利能力及专利在其中的贡献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4)了解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5)了解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等资料;

  (6)了解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

  (7)了解专利权人或拟实施企业对未实施专利的实施计划。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从委托方处获取相关资料,并从市场、政府部门及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独立收集与质押专利相关的资料。

  1.从委托方处获取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自委托方处获取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资料:

  (1) 专利的技术和权属现状;

  (2) 专利的产品和市场分析;

  (3) 专利产品销售与市场开发;

  (4) 与专利产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5) 专利的竞争性分析;

  (6) 专利相关的产业政策;

  (7) 专利技术开发状况;

  (8) 专利实施和应用的相关历史数据。

  2.从市场、政府部门和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收集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直接从市场、政府部门和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获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2)查询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务院、国家/地方发改委、国家/地方统计局等)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3)查询相关研究部门(如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务院研究中心等)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4)查询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有关信息;

  (5)查询行业经济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相关研究网站、券商网站中的行业研究报告;

  (6)查询产权交易市场上专利权交易的历史案例和信息。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对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等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 专利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

  (2)专利类别;

  (3)专利的法律状态;

  (4)专利的剩余法定保护期限;

  (5)专利的保护范围等。

  2. 技术因素通常包括:

  (1) 专利的技术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专利的技术组成、来源以及功能;

  2)专利技术的目前状态,历史上的发展、改进情况,未来发展和可能改进的方向(成熟度);

  3)专利是否已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使用条件和情况如何;

  4)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情况如何,相关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测手段及标准是否配套;

  5)专利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

  6)专利产品是否存在技术壁垒(替代性、防御性、垄断性);

  7)专利权人和实施企业的自身保护状况(包括技术措施保护和人才保护)

  (2) 专利应用对相关产品的影响

  1)专利应用在产品设计、生产、检测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2)专利在相关产品所需全部技术中的地位、比重;

  3)专利技术产品的研发政策、研发投入情况;

  4)竞争对手使用的技术对相关产品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的影响;

  3. 经济因素通常包括(主要适用于暂未被实施的专利权):

  (1) 专利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和分析专利产品的市场容量、市场份额、市场定位等;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通过查询包括国家相关部门、各相关研究部门、以及主要研究机构发布的信息,获取有关宏观经济研究报告和数据。

  (2) 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已实施专利及相关有形资产、配套资产的能力;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专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如是否存在技术门槛,是否需要配套技术,是否需要相关有形资产的投入及企业规模的匹配;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专利实施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

  (一)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收益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

  注册资产评估师确信可以合理预测并量化质押专利的未来收益现值时,可以选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分析比较已许可使用的专利或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或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并预测质押专利使用后节省的许可使用费率或金额时,一般可以选用节省许可费折现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预测质押专利实施后相关产品或企业收益,并与质押专利实施前相关产品或企业收益可以清晰的区别其差异比率或金额时,一般可以选用增量收益折现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合理估计并预测质押专利使用对相关产品或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时,一般可以选用超额收益折现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合理估算和分析质押专利所对应的收益。

  (二)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市场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专利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年限、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对质押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被评估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在可比的专利权交易案例较难获得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谨慎使用市场法。

  (三)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成本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合理估计专利开发成本时,可以选用成本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成本法评估专利的思路是通过估算专利研发的重置成本,并适当地考虑其投入成本的机会成本,再合理分析和扣除其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

  由于投入成本与专利自身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谨慎选用成本法。

  第五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评估中涉及的重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的预测

  专利实施的收益一般为间接收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核实企业对专利实施产生的收益预测情况,包括:未来产品市场及可能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企业有形资产的相关能力,被评估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专利产品价格、数量的协调关系等。

  对于已经实施的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考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并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对于尚未实施的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考有关专利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财务预测等,并结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产品寿命及专利资产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通常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短于专利的法律剩余保护期限。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结合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对尚未实施专利的许可费率,应参照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类似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四)分成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利的分成率/贡献率,应针对不同的收益口径,即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专利产品(净)现金流、或专利产品(净)利润,并特别注意专利应用对应的技术层次和组成对分成率的影响。

  (五)其他相关资产贡献率的确定

  其他相关资产的贡献,通常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除质押专利或专利资产组合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他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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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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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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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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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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