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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1.有形资产:一般可以参考有形资产的市场租金或合理折旧以及市场上购买该资产的资金要求回报确定。

  2.营运资金:投资回报率一般可在参考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3.人力资源:其资产贡献通常参考公司招聘和培训相关岗位职工的资金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4.其他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可以参考相关的许可费率,商标可以参考商标使用费率,著作权可以参考版权税率或者其他使用的回报率确定。

  (六)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实务中,常用资本成本调整法和累加法来确定。

  (七)专利贬值率的确定

  专利贬值率通常采用已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与剩余经济年限之和的比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利的功能性贬值率和经济性贬值率综合确定。

       第七章 商标权

  第五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拟质押评估商标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

  1.商标名称(文字或图案或二者的组合);

  2.商标注册人;

  3.商标注册人地址;

  4.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类别;

  5.商标具体的核定服务项目;

  6.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以及续展情况;

  7.商标注册的国别或地区;

  8.商标的取得方式与途径;

  9.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10.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质押情况)。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通常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商标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商标所有权;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认评估对象的注册类别(即核定服务项目)及其具体使用的产品或服务;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商标权价值的影响;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对单一商标权或者商标权组合进行评估;

  5.涉及商标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商标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评估对象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存在其他处置障碍。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

  1.评估对象是否是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2.评估对象是已实施或应用的商标专用权,实施企业是否有持续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记录,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相应的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是否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

  3.防御商标是否已随同主商标一并质押;

  4.是否已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质押;

  5.是否已将与评估对象同时组合使用在同一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一并质押;

  6.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商标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商标权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商标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商标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商标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确认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明确的基本情况与商标注册证书原件进行核对,若有许可使用情况,还需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对。

  2.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续展申请或相关法律变更文书;

  (2)核查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如有)是否已解除或撤销。

  3.了解商标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了解商标权的历史演变过程;

  (2)了解商标权的获奖情况、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市场知名度;

  (3)了解商标打假、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情况;

  (4)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历史概况、行业地位以及经营状况;

  (5)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的管理制度;

  (6)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信誉以及优势和劣势;

  (7)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及市场需求量

  (8)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9)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

  (10)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对手的情况;

  (11)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税收政策;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仅限于)收集的以下资料:

  1.商标权属状况方面的资料;

  2.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方面的资料;

  3.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销售与市场开发方面的资料;

  4.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

  5.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6.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产业政策;

  7.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发展规划;

  8.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历史数据;

  9.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市场、经济等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 商标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

  (2)商标类别;

  (3)商标是否享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的专门保护;

  (4)商标的有效期限;

  (5)商标的保护范围。

  2.市场因素通常包括:

  (1) 商标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分析;

  (2) 商标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

  (3) 商标运用的推广战略.策划.广告宣传情况及效果分析;

  (4) 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及市场需求量分析;

  (5) 商标及商标使用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排名分析;

  (6) 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量、价格分析。

  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

  (1)有无使用商标前后的销售额、销售量、零售价、出厂价的对比分析;

  (2)对与注册商标有关产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分析及相关财务比率分析。

  第五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

  (一)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商标权评估中,由于投入成本与自身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成本法应谨慎使用。

  (二)商标权的转让市场一般不活跃,难以取得可比交易案例及交易商标的相关详细情况,市场法一般较少采用。

  (三)目前比较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

  第五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权时应恰当地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一)预期收益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选用的具体评估方法,通常可以从以下各方面来考虑商标权带来的预期收益:

  1.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具有价格优势;

  2.商标使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得以提高;

  3.商标使用范围以及可延伸运用的可能性,但必须重点考虑可拓展的新市场或新产品的技术、财务和经济可行性;

  4.过往使用、推广应用、保护的效果。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商标权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应考虑法律保护的年限、商标权续展期的影响以及商标权经济寿命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商标权经济寿命的确定,需要结合相关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发展潜力等方面作综合分析。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如果有相同或相类似的许可合同约定的,宜直接采用或参考许可合同所确定的许可费率进行测算,但许可合同必须是非关联企业间签定且未显失公允,或者是关联企业间签定的但可以证明是按市场公允定价原则。

  无许可合同约定的,可采用市场调查法等方式确定。

  (四)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一般采用累加法,其中风险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同行业可比企业经营的一般风险水平(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和商标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

       第八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

  第五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被评估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相关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获得方式(原创、受让、继承、赠与);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原创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拟质押权利组成;

  6.拟质押权利组成的限制条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

  7.法律登记状态;

  8.使用状态(是否已许可或质押);

  9.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5.涉及著作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著作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著作权是否存在未决诉讼;

  7.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处置障碍。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1.如果是共有著作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著作权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著作权进行质押;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

  第六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现场调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其法律权属,并了解其实施/运用的情况。

  1.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如果著作权是通过转让或继承而来的,则需要核查相关合同或继承相关的法律文书;

  (3)如果是共有著作权,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该项著作权质押的相关声明或证明,必要时应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公证资料;

  (4)如果著作权已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经撤销;

  (5)如果著作权已存在许可,需要核查著作权许可相关合同,以确认其许可范围(权利及地域范围)、许可方式、许可期限等条件。

  2.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如果著作权尚未实施,则需要了解该著作权的实施进度及相关基本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了解著作权人及作者的历史创作及业绩情况的基础上,需进一步估计其具备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2)如果已实施,则需详细了解著作权的具体实施或运用情况及历史数据,包括实施条件、运用环境、成本效益等,通常包括:

  1)了解著作权实施企业的经营状况

  2)历史形成过程以及成本投入,包括著作权的形成缘由及过程,著作权人为获得该著作权所投入的成本。

  3)了解历史获利能力及其影响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了解获利能力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著作权种类,重点了解不同的价值影响因素:

  A.对于书籍著作权,可以通过了解该书籍的内容、首次发表时间、出版及销售状况、是否原创、市场上类似书籍的销售情况、作者及出版社的知名度等方面来分析其价值大小;

  B.对于音乐、影视著作权,可以通过了解其作者、导演、主要演员、制片人、编剧等关键角色,以及音乐影视内容类型、目标市场等,来分析其价值大小。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限于)收集以下资料:

  1. 著作权权属情况;

  2. 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作品)销售与市场开发资料;

  3. 与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作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4. 著作权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5. 著作权相关的产业政策;

  6.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分析

  (1)著作权的权利束内容;

  (2)著作权的法律状况;

  (3)著作权的剩余法定保护年限;

  (4)著作权的相关法制环境等。

  2.作品因素分析

  (1) 著作权作品内容种类及特征;

  1)如果著作权所对应的作品为图书类作品,则需要确定其属于何种类型的图书,如历史、人物传记、小说、科普等;

  2)如果著作权所对应的作品为音乐作品,则需要确定其属于何种风格的音乐,如流行乐、古典乐、民族乐等。

  (2) 著作权作者的知名度及其历史创作及业绩状况;

  (3) 著作权实施单位的竞争力。

  3.经济因素分析

  (1) 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未来宏观经济走势;

  (2) 分析著作权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并预期未来发展水平;

  (3) 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4)著作权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除以上提到的三点以外,鉴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特性,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从消费者因素、政策因素和文化因素三个方面分析著作权产品所对应市场的未来发展状况。消费者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经济承受能力,政策因素主要考虑政策变化对需求总量和品种需求的影响,文化因素主要包括区域人文环境、人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氛围等。

  第六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搜集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1.已经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或其未来某个时间具备实施条件的确定性较大;

  2.未来收益可以预测。

  (二)市场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1.未来收益难以预测;

  2.市场上存在可比对象,且可比对象资料搜集较为完整、可靠(包括交易价格、条件、日期、可比对象的内容特征、是否公平交易等)。

  (三)成本法

  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评估中,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重新创作投入成本与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故成本法不作为首选的评估方法,仅仅当出现以下条件时才考虑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评估对象的成本投入可以准确地识别与计量;

  2.评估对象使用后产生的效益明显与成本成正相关;

  3.市场法和收益法适用条件均受较大限制和影响。

  第六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涉及到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复制、演绎和传播等运营模式来合理估计预期收益。

  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增量收益、分成利润和许可费收入三种方式来实现。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著作权预期收益的完整性,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使用实物期权的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要关注各种营运模式的技术、财务和经济可行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关注相关衍生著作权对原著作权预期收益产生的贡献和影响。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都会少于其法定保护年期。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估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著作权已使用的时间;

  2.著作权自身的特征,包括作品及内容种类、是否原创、作者知名度、首次及再次发表的可能性、产生衍生品的可能性等;

  3.著作权实施产品的市场情况和特征,包括目标市场的大小、作品更新周期、风格轮换周期等,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

  4.类似著作权的历史经济寿命。

  (三)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市场、经营、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折现率应当结合但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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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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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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