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驰名商标需要扩大保护、但亦存在“度”的限制——“杏花村”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解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11-07-03 阅读数:
冯晓青
原载 《中国法律》(China Law)(中英文双语)第2期
一、引言
驰名商标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后者更是将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拓展到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这在理论上被称为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或者说反淡化保护。我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对注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问题做了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赋予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的禁止权,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在我国审结的众多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就有涉及如何理解与确定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案件。“杏花村”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作为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即有相当的代表性,值得加以研究。
二、案件事实与法院判决[①]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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