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论文精粹 >  文章

注册驰名商标需要扩大保护、但亦存在“度”的限制——“杏花村”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解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11-07-03  阅读数:

 

冯晓青

原载 《中国法律》(China Law)(中英文双语)第2期

 

                                     

 

    一、引言

 

驰名商标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后者更是将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拓展到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这在理论上被称为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或者说反淡化保护。我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对注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问题做了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赋予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的禁止权,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在我国审结的众多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就有涉及如何理解与确定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案件。杏花村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作为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即有相当的代表性,值得加以研究。

 

    二、案件事实与法院判决[]

 

    19801215,杏花村汾酒厂提出第147571杏花村 杏花村牌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33类中的白酒。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过几次变更,最终为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杏花村公司)。1996715,杏花村公司又提出第1083776杏花村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现两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02228,安徽杏花村集团公司(简称安徽杏花村公司)提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中的树木、谷(谷类)、植物用种苗、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酿酒麦芽、植物。该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928被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山西杏花村公司对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20069

相关文章
3.3凸显我国凸显我国对自主创新的重视
《出版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重大意义和内容探析
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规制透视——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之完善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
发明专利侵权与合法行为之界限如何确定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