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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规制透视——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之完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7-03  阅读数:

 

                      冯晓青  胡梦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湘潭 411105

原载《学海》2011年第3期

 

摘要: 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是随着复制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在数字和网络技术普及之前,国际上对私人复制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影印复制、家庭录制等问题展开。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则关注点集中于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问题。在国际立法中,“三步检验法”成为规制和衡量包括私人复制在内的复制行为的重要立法成果。私人复制问题反映了复制权保护、限制与技术变革的互动关系。为因应复制技术变革,一些国家著作权立法逐渐完善了私人复制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在即,如何完善相应规定值得深入研究。

关键词: 著作权法;复制权;私人复制;著作权法修改



   

《著作权法》关于私人复制的规定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中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①] 但这种协调并非一劳永逸。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发展,私人复制的成本不断降低,渠道越来越多,可以说,在现代社会私人复制已经完全可以绕开以往那种技术成本障碍而成为私人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状况下,关于私人复制在著作权法中地位的探讨就成为著作权法无法回避的问题。要讨论私人复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首先要弄清楚关于私人复制的现有法律规定。本文即拟以私人复制的国际立法探讨为基础,对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规制进行研究。

 

一、国际上关于规制私人复制问题的探讨

 

(一)概述

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是随着复制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在数字和网络技术普及之前,国际上对私人复制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影印复制、家庭录制等问题展开。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则关注点集中于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问题。例如,欧共体《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针对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做了很多阐述,其中涉及私人复制问题。绿皮书指出,各方都认为进一步的协调包括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至于为私人目的进行的复制,包括数字私人复制和模拟私人复制,多数成员认为在协调复制权问题时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站在不同角度,人们得出的结论不同。多数权利人、出版工作者、一部分企业家不赞成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规定例外和限制,原因是担心这一复制会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他们还认为即使不限制复制权这一专有权利也可以实施,因为未来可以发展出新的技术有效地控制私人复制行为。其他群体,特别是使用者群体则主张授予不受限制的专有权利不必要。[]

鉴于私人复制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在伯尔尼议定书委员会会议上代表们不愿讨论私人复制问题,在缔结Trips协议过程中成员也未就私人复制问题达成协议。但是,私人复制在其他一些场合还是做了进一步讨论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研究中都讨论过这一问题。[③]

(二)三步检验法的确立

1. 三步检验法的提出与内容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于18869月签订,1887125生效。其中涉及到私人复制的主要是第9条第2款、第3款。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第3款规定:所有录音或录象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

在上述条款中,《伯尔尼公约》给各个成员国作了一个总的限定(也被称为“三步检测法”),即合法的私人复制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二个条件是复制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第三个条件是必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复制,不能随意允许复制。这三个条件是给各国判断复制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一个标准,各成员国应在这一总的限定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这一“三步检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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