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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规制透视——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之完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7-0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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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欣赏”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在事实上有可能损害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在作品复制品销售市场,很多作品的重要功能是满足读者欣赏的需要,欣赏成为其购买作品的重要动机。在模拟环境下,消费者为了欣赏某部作品,通常需要购买正版后使用,如购买图书、唱片、录像带。图书出版社、电影公司、唱片公司也主要是通过读者购买正版作品或影像制品来获得市场利益的。不加任何限制地将欣赏作品纳入合理使用,难以避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对那些达到市场替代效果的欣赏,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更是实质性的。至于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损害将更加明显,因为网络上获取作品更加便利、成本也更低。从国外著作权立法看,很少见到将为个人欣赏目的使用已发表作品纳入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之列。因此,在进一步修改我国《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宜取消为个人欣赏目的使用作品作为合理使用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可以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不将为个人欣赏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而是将其付诸实践部门根据使用的目的、方式、数量和范围等综合确定。事实上,我国香港地区参照英国和德国立法模式,针对处于个人使用目的的欣赏,没有规定合理使用,这体现了对个人使用行为进行严格限制的倾向。

应当说,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对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以复制或其他方式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过于抽象,既没有限定作品的发表方式,也没有限定作品使用的规模和数量以及用户使用作品的方式。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实践中很难保证做到著作权人利益与作为使用者的用户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天平往往是倾向于用户一方。综合前面的研究,我国《著作权法》对私人复制方面合理使用的完善,应侧重以下几点。

第一,取消为个人欣赏目的以复制及其他形式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这在前面已有论述。在使用目的方面,则应进行更细化的规定,以增加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如“个人”的范围需要明确,可以包括相当于家庭范围。同时,应限定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条件,而不能笼统地规定只要是出于这一目的就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如果使用的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而使用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使用,就不能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在这方面,德国的规定值得借鉴,虽然其2007年的立法改革仍然认为私人复制的权利例外性质未变,但仍然强调公民不能对不合法的原件进行复制,至少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该原件系非法出版物或违法复制品。

在实践中,基于个人欣赏目的以复制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作品的性质、欣赏的范围,以及欣赏作品的方式。

第二,对私人复制的手段进行限制。私人复制手段不同,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也不同,如传统环境下的手抄和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显然不同。

第三,对私人复制的数量进行限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私人复制数量进行限制的任何规定。实践中,基于私人学习、研究目的而进行整本图书复制、照片拍摄的现象非常普遍。无论是复印店还是复印者,也几乎没有考虑过行为的违法性问题,现实中也几乎没有发生这样的纠纷案例。但这种行为给著作权人的损害却是很大的,因为复制行为起到了市场替代的效果。一般地说,复制者在复制一本文后,即使以后再到书店再看到这本文,也不会予以购买。由于复制技术的改进使得目前整本复印图书的价格较之于不断增加的图书市场价格不断降低,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这种私人复制行为。不仅如此,在邻接权保护领域以及网络环境中,对权利人的全部成果予以复制的现象也很普遍,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规制,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作为立法完善措施,显然应禁止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整本文复制现象。其次,应具体明确可以复制的数量。例如,可以借鉴美国《著作权法》第108条第45款规定。

第四,对私人复制范围进行限制。这主要体现于对作品范围的限定。

第五,将三步检验法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移植到《著作权法》中。

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它从更抽象的层面概括了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和标准。因此,它是衡量某种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根本性原则。正因如此,在涉及合理使用原则时,我国著作权立法也引进了该原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即是体现。为提高其立法层次,需要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规定中。

 

  



作者简介:冯晓青(1966-),男,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胡梦云(1974-),女,湖南桑植人,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 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价值构造和取向。参见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8-419页。



[] 《欧共体绿皮书》,第11页。



[] []米哈依·菲彻尔著:《版权法与因特网》(下),郭寿康、万勇、相靖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3页。



[] 引自张继红、周晓荷:《私人复制:合理使用抑或侵权》,《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 []克洛德.科隆贝著:《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 []米哈依·菲彻尔著:《版权法与因特网》(上),郭寿康、万勇、相靖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2~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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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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