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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重大意义和内容探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11-07-03  阅读数:

 

                                冯晓青

原载《出版发行研究》2011年第6期

 

摘要20113月,国务院对《出版管理条例》做了重要修改。修订的内容涉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职责,出版监管、出版物出版、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涵盖了大部分条款。该条例的修订对于我国加强出版管理,促进我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修订与完善

 

2011319,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形成的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对20011225国务院令以第343号发布的原《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重大修订,涉及38点修改内容,在指导思想、出版单位的设置与管理、出版物的进口、出版物的出版、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重要修订,而且还新增了“出版物的监管”一章,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出版管理制度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促进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与传播,繁荣我国科学文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基于出版与文化产业、版权产业的高度关联性,《条例》的修订还大大有利于为我国文化产业、版权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可以预见,《条例》的修改将对促进我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和重要作用。本文即拟对该《条例》修改的重要内容予以探析,从中可以发现《条例》修改的重要意义和对于促进我国出版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条例》总则部分的修改及其意义

《条例》总则部分的修改见于以下几项:一是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二是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三是将第六条至第八条及其后面的条款中“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四是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这些修订,扩大了出版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晰了出版活动指导思想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定位,并适当扩大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以第一项为例,其修改旨在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出版管理来实现对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增进,与刚刚通过的我国“十二五”规划强化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一脉相承。原《条例》没有体现对出版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修改后的《条例》则明确了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都是出版管理中的重要内涵,这无疑提升了《条例》的作用和价值,使其从行政管理规范的角度辐射出对出版产业发展的保障。再以第四项为例,将“经营场所”纳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检查职权的范围,大大扩大了行政执法领域,有利于有力打击出版违法行为。另外,该项还在“违法活动”前加上了“涉嫌”二字,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严谨性。

二、《条例》关于出版单位设立与管理规定的完善

《条例》第二章是关于出版单位设立与管理方面的内容。其修改与完善之处主要体现于:第一,规定“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二,将原第十四条中的“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第三,将原第十五条第二款“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四,将原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了出版单位作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应分别办理的登记手续,还对原第二款“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化为作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应分别办理的手续;第五,将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了出版单位分别属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应办理注销登记的职责;第六,将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七,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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