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重大意义和内容探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11-07-03 阅读数:
冯晓青
原载《出版发行研究》2011年第6期
摘要:2011年3月,国务院对《出版管理条例》做了重要修改。修订的内容涉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职责,出版监管、出版物出版、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涵盖了大部分条款。该条例的修订对于我国加强出版管理,促进我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修订与完善
一、《条例》总则部分的修改及其意义
《条例》总则部分的修改见于以下几项:一是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二是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三是将第六条至第八条及其后面的条款中“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四是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这些修订,扩大了出版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晰了出版活动指导思想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定位,并适当扩大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以第一项为例,其修改旨在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出版管理来实现对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增进,与刚刚通过的我国“十二五”规划强化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一脉相承。原《条例》没有体现对出版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修改后的《条例》则明确了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都是出版管理中的重要内涵,这无疑提升了《条例》的作用和价值,使其从行政管理规范的角度辐射出对出版产业发展的保障。再以第四项为例,将“经营场所”纳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检查职权的范围,大大扩大了行政执法领域,有利于有力打击出版违法行为。另外,该项还在“违法活动”前加上了“涉嫌”二字,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严谨性。
二、《条例》关于出版单位设立与管理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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