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论文精粹 >  文章

《出版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重大意义和内容探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11-07-03  阅读数: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而增强了处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取消下项,便于灵活处理;三是将对原五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并对后面两项相应修改,进一步规范了行为主体;四是对原第六十条增加了“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加大了对出版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五是针对原第六十一条增加“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等项内容,强化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内容;六是对第六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体现了对出版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制裁性。基于前述理由,《条例》还对原第六十四条做了适用性修改;基于信息网络出版的现实,对原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电子出版物”的内容。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依据上述决定对原《条例》章节和顺序做了相应的调整。

    八、结论与展望

总结上面的分析,《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内涵: 强化出版管理的职能和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出版管理行为,强化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单位与从业人员各自的职责;强化对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版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与现行出版管理体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等。修改后的《条例》能更好地规范我国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将对我国出版业的发展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对具体的出版产业服务和出版物生产给予更加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因而其意义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参见2011年《条例》第12条。



[] 详见修改后的《条例》第五十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文章
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规制透视——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之完善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
发明专利侵权与合法行为之界限如何确定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及其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市场竞争优势与自主 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