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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侵权与合法行为之界限如何确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11-12-24  阅读数:

与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从而完全排除了被告侵权的成立,其中就运用了等同侵权原则。虽然该原则不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则,但由于实践中那种“照葫芦画瓢”式的公然仿制不是特别突出,而采取偷梁换柱式的“乔装打扮”时常可见,该原则也被经常用于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越来越多的案件显示,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可以决定能否依据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成立”。[1] 等同原则并不是中国法院发明的判断侵权原则,而是很早在美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即存在,并一直在发展。不过,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引进了该原则。例如,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等同原则的适用是为了防止侵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的非实质性修改而逃避专利侵权的制裁,从而给专利权人以有效的救济。如上所述,等同原则不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则,而是对专利侵权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旨在公平而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等同侵权中的“替换”是实质相同的替换。
[2]

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考虑了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判定被告法国馆建筑物技术特征缺乏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特征时,法院从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方面评判了在坡道表面设置房间的法国馆不足以实现涉案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拓展建筑空间的功能和效果,不能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建设较多面积建筑,并同时改善居住交流性和舒适度,两者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基于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物也不构成等同侵权。

(四)本案的启示

专利保护虽然限制了公众自由利用技术,但这种限制又是必要的,因为专利权的充分保护是建立专利制度的根基。同时,专利保护不应妨害专利制度的基本价值,特别是发明创造的传播与利用。这样,确定适当的专利保护水平和范围就变得特别重要。本案中法院恰当地运用专利侵权判断方法认定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为中国法院审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新的范例。同时,该案由于具有涉外性,且发生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反映了我国人民法院平等地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精神,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十大案例是合适的。



[1] Janci M. Mueller, An Introduction to Patent Law,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 at 226.



[2] 冯晓青主编:《专利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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