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4-17 阅读数:
第三,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除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外,还涉及国家财政、税收等制度问题,在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时应对相应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例如,对特设载体机构是否需要征收所得税,就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美国1997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了税收中性原则,规定计税依据中包括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任何收益与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原则,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以税收优惠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展。
第四,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机构服务体系。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样,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建立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如特设载体机构的设立就需要进行专门规定。为此,需要通过立法与政策引导这方面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投资或入股,在理论上属于知识产权资本化范畴。它是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入,与其他有形和无形资本结合,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建立新的经济实体的经济行为运作方式。知识产权投资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产业资本的经营形式。
位于美国硅谷的西尔拉风险投资公司投资4亿美元用于与信息技术和医疗保健相关的小公司。该公司总裁彼得·C·温德尔指出,“在我们考虑对公司进行投资时,专利对我们的决定是很重要的”。他们还发现,在美国各种全新的商业公司中,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成了风险投资的一个理性制约因素。[10]
企业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成果如技术成果商品化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知识产权实施是企业直接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行使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的范畴,知识产权投资则是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上的专有权利转化为公司股权和股份,以股权收益取代实施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技术成果商品化则是技术成果所有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市场为媒介,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当然,在理论研究中,也有观点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概念与商品化的概念相结合,甚至认为这是通常对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一种更广义的理解。以专利技术资本化为例,该观点认为,专利技术资本化是“专利权人将其知识产权量化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转让等活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直接参与到生产、投资和分配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是将专利权物化为实物财产的重要方式”。[11]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与前述企业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在公司法意义上,企业知识产权出资与其他有形资产出资一样,是对公司的一种投资行为。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后,换取的是对公司财产的股权,企业以该股权从公司股份中分红。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可以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冲抵公司债务。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投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成为投资人,而不是像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一样成为许可人或转让人。在知识产权投资的情况下,出资人可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利益分享,也不会失去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完全控制,因为在企业终止时,出资人仍然能够根据约定分享出资的知识产权。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投资,还有一个值得注意到的问题是将知识产权引入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也即风险投资,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其定义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美国全美创业投资协会则将其定义为“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特殊权益资本”。[12] 创业投资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它侧重于对创新企业的培植,而不是传统的资本市场运作,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经营贷款等。利用知识产权引入创业投资,是基于创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型企业往往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但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这些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和产品创新,具有投资大、风险高,但收益也高的特点,如果能将其拥有的具有一定优势的知识产权引入到创业投资,吸引风险资本金投入,这些企业将获得发展的机遇。我国目前的创业板市场可谓如火如荼,知识产权问题却成为一个短板,是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企业知识产权信托属于信托的范畴,是企业将知识产权以信托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运营的模式。具体而言,是指知识产权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和了解,将其知识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其以自己的名义并遵守委托人的意愿为特定目的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或者处分行为。在知识产权信托中,信托机构取得了法律上的知识产权,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仍为信托财产,与知识产权人能够独立处分的知识产权的区别是,它必须为受益权人的利益而工作。
在传统的信托制度中,没有知识产权信托的空间,因为信托目的是利用专业人士管理专门的财产,如不动产信托、资金信托、基金信托等信托形式,而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确权和保护。但是,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价值的扩大,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信托可谓信托业务拓展和知识产权社会功能在当代的急剧扩大和两者互动的产物。为促进社会财富更有效率地利用,信托业务有逐渐扩大之势。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通过知识产权的运用实现其价值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运用本身也是知识产权创造和确权的动力与目的。由于知识产权人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难以由其自己实施,知识产权信托便成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一种有效形式。
知识产权信托显然属于信托的范畴,信托制度最初由英国建立,当今则以美国最为发达。从英美知识产权信托制度运行情况看,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证券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之中。日本则比较重视在专利领域运用信托制度,特别是针对企业集团的专利资产管理运用信托制度。为促进信托制度引入专利领域,日本还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提供制度保障。例如,修改后的《信托业法》将信托财产的范围扩展到专利,从而使专利信托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受托人扩张到企业集团,即允许企业集团设立管理型信托公司,这使得企业集团开展信托业务也具备了合法性。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也强调要利用信托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流通,便于知识产权筹集资金的多元化。
知识产权信托之所以成为企业运营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因为它具有在知识产权功能转换的基础上取得最佳效益的特点。通过知识产权信托,企业可以将其知识产权托付给更能发挥该知识产权效能的机构运作,从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这一点也可以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得到理解。新制度经济学关注市场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当企业组织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自行组织生产和管理具有效率;反之,如果市场交易成本大于企业组织成本,则从市场中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较理想。[13]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企业专利实施情况不容乐观,通过信托形式实施专利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渠道。在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信托较多的是专利信托和著作权信托,商标权信托则较少见。而且,关于商标权能够成为信托对象在理论上也有分歧。从信托立法本意看,难以将商标信托排除于信托范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已有承认商标权可以被信托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TMT”案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Laiya”案均确立了商标信托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承认商标信托关系有利于盘活商标资产,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管理手段。例如,在资金筹措型商标信托中,企业可以资产证券化手段获取收益。在管理型商标信托中,则可以利用信托手段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
A Perspective of the Operation Strateg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pital for China’s Corporates
FENG Xiao-qing
(Research Center for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The operation of the capit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alization of enterprises’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strategy, to make an inventory of intangible asse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In the us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capital operation,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Chinese enterprises. To this end it needs to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and implementation of operation of the capit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enterprises. The strategy and way of operation of the capit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China’s enterprises inclu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ng,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 shares, as well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ust and the like.
Keywords: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pital operation; finance innovation;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ust
注释:
[1] 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侧重于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与企业知识产权直接投入生产经营实践共同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2] 朱国军、杨晨:《企业专利运营能力的演化轨迹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