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论文精粹 >  文章

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研究——以《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為視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8-12  阅读数:

                                                           馮曉青*  劉迪**

(冯晓青: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刘迪,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專業碩士生

 

原载《专利师季刊》(台湾地区)2013年第3期,第41-68页)

 

壹、前言

 

摘要:職務發明制度是當代各國、地區十分重要的調整發明關係的法律制度。構建職務發明制度,關鍵是要合理實現發明人和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以最大程度地激發雙方的積極性,促進科技發展和產業創新。中國大陸關於職務發明制度主要體現於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規範性文件之中。為了更好地調整職務發明法律關係,健全職務發明制度,中國大陸發佈了《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該條例整合了上述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於建立統一的職務發明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不過,該徵求意見稿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關鍵詞:職務發明;利益平衡;契約自由;專利法;職務發明條例

 

隨著當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技術競爭的日益加劇,各國研究開發(R&D)投入的規模不斷擴大。實踐中許多重大的技術突破、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發明創造通常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條件,因而多表現為通過職務發明得以實現,很難單純依靠個人的力量完成。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相比於個體的自然人具有資金、技術、人才等多方面優勢,這使得職務發明相比於個人的發明創造具有先天優勢。同時,個人發明創造較難實現商業化和技術的產業化,而單位卻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研發成果市場化,迅速將技術成果投入生產,職務發明在迅速實現商業化和技術產業化方面也具有明顯優勢。因此,職務發明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

為了實現職務發明進一步促進科技發展的作用,專利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構建合理的職務發明制度,以實現發明人和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最大程度地激發雙方的積極性,促進國家科技發展和產業創新。隨著經濟和科技水平的進一步發展,中國大陸逐步認識到職務發明對促進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職務發明首先為中國大陸《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所確認。為了鼓勵職務發明的發展,200865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建立既有利於激發職務發明人創新積極性,又有利於促進專利技術實施的利益分配機制”作為專利制度發展的專項任務,足以體現國家對職務發明制度的高度重視。20121126日,知識產權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3個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為各地區、部門保護和促進職務發明創造與實施提出了指導意見。201211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正式啟動了為職務發明制度制定專門法律的進程,對完善中國大陸的職務發明制度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本文擬從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發展現狀、存在問題等方面入手,對《草案》進行評析,為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出建議,並希望其能夠為其他國家和地區職務發明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啟示。

 

貳、職務發明制度概述

 

一、職務發明制度的產生

職務發明,也稱職務發明創造,簡稱職務發明,是指職工在履行職務中所完成的新發明、新設計,或者是在執行所在單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發明創造[1]。職務發明制度並不是與專利制度同時產生的,在專利制度發展的初期,由於生產力水平和技術發展水平較為低下,發明所需的條件要求較低,大多數發明都是自然人單獨或者簡單聯合做出的;同時受到天賦人權和勞動財產權理論的影響,做出發明創造的自然人被當然地認為是專利權人。

工業革命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引起了生產組織形式的變化,使用機器為主的工廠制取代了手工工場。這種群體化的勞動生產模式在成為主流的同時也影響了科學技術領域,工程師、科學家等職業的受雇從事發明創新的人員開始出現,越來越多的發明創造是由雇主組織技術人員共同完成。同時,科技創新對資源的投入和創新的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個人難以擁有大量的資金、設備、已有技術等資源,其效率也較有組織、有目的的受雇發明要低。此外,個人發明創造較難實現技術的產業化,而單位則具備大規模商業化和產業化條件,因此這種由單位組織群體化的勞動生產模式成為科技創新的必然選擇和主要趨勢。然而,在只有自然人個人可以被賦予專利權等專有權利的制度下,雇主投入大量的資源,承擔失敗的風險,卻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無法控制技術成果的後續利用,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其創新的積極性無疑會受到打擊,此種產權配置方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受到質疑。

作為以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為最終目標的專利法,在面臨新問題時必須進行調整。為了解決基於雇傭關係產生的發明創造的歸屬問題,實現公平、高效的權利配置,最終實現雇主、雇員、社會利益的平衡,專利法開始對“只有發明人可以獲得專利權”的原則進行了突破,規定專利權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或服務章程規定轉移給雇主,1897年奧匈帝國的專利法便是最早做出此規定的國家立法,標誌著職務發明制度的出現。此後,職務發明制度逐漸發展,有的國家在專利法中進行規定,如日本、意大利、奧地利、法國、巴西、英國、荷蘭、匈牙利、波蘭、前蘇聯等;有的國家頒佈實施了專門的職務發明法,如德國、加拿大和北歐四國;有的國家直接將職務發明的權利賦予雇主,有的國家雖將權利仍保留給發明人但給與雇主無償使用的權利,有的國家通過合同和判例處理職務發明問題。無論何種做法,其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發明創造所有權的問題,都致力於通過制度設計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最大程度地激發創新的積極性[2] 。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職務發明制度在世界範圍內得以被普遍確認,並作為專利法的重要部分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二、職務發明制度的基本原則

職務發明制度在各國、地區已經成為調整發明人與單位之間利益關係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存在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同時,為貫徹實施該制度,需要充分落實利益平衡、公平正義和契約自由原則。

(一)利益平衡

在知識產權法中,圍繞知識產品的生產、傳播、利用而形成了多個有著各自不同利益的利益主體。例如,在專利法中,專利法涉及的利益可以分為國家的利益、專利權人的利益、發明者的利益、專利用戶的利益等。專利用戶的利益又可分為出於商業目的競爭性利用的競爭者利益與出於非商業目的為了獲取知識和信息而利用專利的普通用戶利益等。知識產權法需要在這些利益之間進行協調,特別是對知識產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進行協調,其中主要是平衡知識產權人與知識產品使用人之間的利益

相关文章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现状与对策研究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柔性及其动态适应能力研究
“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探讨——以复制权与复制权限制对立统一关系为视角
企业技术创新、合作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研究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