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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研究——以《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為視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8-1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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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法的核心原則之一,貫穿於知識產權制度的始終。職務發明制度的核心是雇主和雇員之間利益的平衡。在以發明創造為主要目的的雇傭關係中,雇員、雇主、職務發明三者的關係是錯綜複雜的:首先,雇員的創造性勞動是發明創造得以完成的根本力量和智力基礎,基於財產權勞動理論,創造價值的人應該獲得合理回報,雇員無疑應該從中分享利益;其次,雇主作為發明創造的組織者,投入大量的資金、技術、人力等資源,為雇員進行發明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其亦是發明得以完成的直接力量和經濟基礎;最後,由於雇主和雇員之間存在著以發明創造為主要目的雇傭合同,說明進行發明創造是雇員的工作內容並且已經通過工資對其給與了回報。綜上,雇員和雇主二者都有對職務發明主張利益的合理理由,如何平衡二者的關係和利益,激發雙方的積極性最終促進科技的創新與發展是職務發明制度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對此國際上主要有兩種解決模式,一是雇主優先模式,一是雇員優先模式。雇員優先模式是指法律將職務發明的原始權利賦予發明人,但是雇傭合同默示雇主享有專利實施權,發明人將權利轉讓給雇主並獲得報酬。雇主優先模式是指法律直接將職務發明的權利賦予雇主,發明人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職務發明制度涉及雇員和雇主兩方面的利益,無論是哪種模式,都不可能將權利賦予一方而不給予另一方補償。在制度設計的方方面面,利益平衡原則都必須得以體現,才能最終實現職務發明制度的價值和目標。可以認為,各國、地區之職務發明制度本身就是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原則具體制度安排的結果。

(二)公平正義

法的價值有多方面,其中公平和正義價值是法的價值的重要方面,也是衡量法律優劣的標準。有學者指出:“對於任何法律制度而言,規則正義都是首要的或根本性的,離開了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就不可能最大地實現社會正義”[4]。“公平要求平等,而平等的實現就是用立法行為來配置和分配權力、權利和利益 [5] 。正義以平等為基礎,平等也是正義的主要內容之一。法只有以平等為條件才能主持正義和維護正義。在一定的層面上,沒有平等就沒有正義。可以認為,儘管平等並不必然表現為正義,但正義的必須表現為是平等的。就法的價值來說,公平價值和正義價值都是重要的價值目標內容。

從實現利益平衡的目標來看,為了實現利益關係的平衡,需要通過立法對利益的分配進行價值選擇。就包括職務發明制度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而言,利益分配與價值選擇必須貫徹平等與正義的原則,因為利益平衡被認為是“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主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應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6];並且,“利益平衡是民法精神和社會公德的要求”[7] 。知識產權法作為一種平等的激勵知識創造的機制,它使知識產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對知識產品的獨佔權利,從而保證了所有參與知識創造的人平等獲得利益的機會。知識產權法中的平等和正義精神,是通過知識產權的一些具體制度和原則加以保障和體現的,這些制度和原則體現了利益平衡的思想。無疑,職務發明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例如,雇傭關係雙方當事人地位實質上並非完全平等,雇員處於劣勢地位,其知情權和話語權在強勢的雇主面前很難得到保證。為此引入公平正義原則,就能夠妥善地調整職務發明關係。

(三)契約自由

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是私法的核心原則。一般認為,契約自由、私權絕對化以及過失責任主義共同構成了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法律保障[8]。當然,隨著當代市場經濟發展,這些原則本身也處於變化之中。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而言,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也應該堅持契約自由的原則。在職務發明制度中,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發明人和單位之間通過平等協商訂立合同,可以促成雙方合作,最大程度地落實雙方的利益,達成利益的平衡。職務發明制度中,契約自由原則應該落實到方方面面,不僅體現在雇傭關係的建立,而且也應涉及職務發明的歸屬、職務發明權利的行使、發明人的獎酬等內容,使雙方對於職務發明都能發出聲音,可以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

出於對公平的追求,職務發明在進行制度構建時應注意對弱者的保護和關注,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注意對表面自由、實質不公的契約進行排除,具體的手段包括通過法律規定最低標準,如果契約內容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甚至排除雇員的權利,則該條款無效,以此追求實質正義,保護弱者的權利。由此也可以看出,上述利益平衡、公平正義和契約自由原則在職務發明制度中的落實並不是孤立的,而是共同發揮效用的。

、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一、中國大陸職務發明的發展現狀

為瞭解中國大陸職務發明現狀,筆者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年報的數據,對1985-2011[9] 國內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授權量及比例進行了梳理(見表一)。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自1985年《專利法》實施以來,國內專利授權總量逐年增長,特別是1992年、2002年、2008年三次修改《專利法》後,國內專利授權數量都出現大幅增長。中國大陸專利制度從無到有,經歷近30年的發展歷程,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是國內專利授權總量中職務發明所占比例卻並不樂觀。1987年至2002年間職務發明授權量長期保持在40%以下,並且期間出現職務發明比例下降的情況;2003年至2007年間職務發明授權量保持在45%以下;直到2008年《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後,職務發明授權量占國內專利總授權量的比例才逐年有了較大的提升,2008年為48.00%2009年為52.30%2010年為57.00%2011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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