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研究——以《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為視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8-1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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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可以看出,自1986年起企業成為國內職務發明最大的擁有者,優勢地位較為明顯;自1997年起,企業的職務發明授權數量始終高於80%,佔據了絕對優勢地位。企業擁有職務發明比例的總體上升趨勢和絕對優勢地位的長期保持,一方面說明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猛發展,市場經濟體制下工商業獲得巨大進步,企業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經濟實力上都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另一方面說明隨著專利制度的建立發展,企業專利意識逐步提高,企業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財力到專利開發中去,專利也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二、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的立法沿革
中國大陸《專利法》自1984年頒佈以來,共經歷了1992年、2002年、2008年三次修改,目前其第四次修改正在進行中。作為專利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也隨著專利法的歷次修改不斷完善。法律總是與其時代背景、社會現實密切相關,因此在不同的年代,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也有不同特點,在此筆者擬對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的立法沿革進行梳理,以探尋其變遷軌跡。
(一)1984年《專利法》確定的職務發明制度
1984年,中國大陸首部《專利法》頒佈,標誌著專利制度在中國大陸正式得以確立。在首部專利法中,職務發明制度便佔有一席之地,因此1984年《專利法》的頒佈和實施對職務發明制度來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具體而言,1984年《專利法》和1985年《專利法實施細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職務發明制度:
(1)職務發明的定義: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11],包括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12]。
(2)職務發明權利的歸屬和行使: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3)對非職務發明的保護: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發明人或者設計人。[13]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14]。
(4)發明人的權利:一是獲得獎勵的權利: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15]《專利法實施細則》對獎勵的具體形式、數額、支付方式等進行了進一步規定。二是署名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16]。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職務發明制度初具雛形,其最大的特點在於在專利權的歸屬上區分了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僅能持有專利權,而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則可以是專利權的所有人。這是由於在1984年,中國大陸正處於改革開放的初期,經濟體制改革也著手開始進行,在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尚未完成、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大量存在的社會背景下,《專利法》對職務發明的規定不得不考慮上述因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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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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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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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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