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之死与民间文艺作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18:58:19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原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4期
混沌之死是《庄子》中的故事。倏和忽是混沌的朋友,混沌天生没有七窍。混沌对待倏和忽非常友善,倏、忽二人欲报其恩,于是替混沌“日凿一窍”,七日后七窍凿成,混沌死去。这个故事说明机巧之运用不可违背事物本性,值得所有的规范设计者玩味。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规范,皆属于人为机巧。当人们试图设计规范调整某种对象时,必须先了解该对象的本性,以顺乎其本性的方式进行调整,不能仅仅因为有一片“善心”就妄自作为。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事物都适宜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的调整手法,总体上是本质主义、科学主义模式的。科学主义与本质主义是一对相关概念,本质主义把“通过理性获取本质”的方法扩大为一种对所有事物的认识态度,追求事物的普遍本质,忽视个体的差异。这种突出事物整体性的方法也是科学的方法,科学关注普遍的原理与规律。本质主义在制度中的运用,即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调整对象。在法律的眼中,只有“一切人”,而没有“我”和“你”。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被抹去了个体差异的“人”。在文学作品中,法律常常成为被批判、被嘲讽的对象,正是因为文学关注个体生命,而法律一旦细致入微地关注个体,就无法标准化、制度化。忽视个体差异不是法律的疏漏,而是法律的本性。只要我们在世俗中生存,就离不开天生有缺陷的制度与法律,因此,尽管后现代哲学批判本质主义与科学主义,但后现代哲学提供不出另一套设计制度的方案,制度只能标准化、只能淡化个性。如赵汀阳所言:“没有制度,只有表述,这一点决定了后现代不是一种独立的生活,甚至不是一种独立的思想。后现代必须吃现代的饭,但是它可以嘲笑吃现代饭这件事。”(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不过,后现代的批判并非全无意义,它提醒我们:法律制度不要网罗天下,对于一些以个性为生命的事物,应允许它们静静地栖息在规则以外。普通人还是要“七窍分明”,“七窍”是一种标准,但对于极个别的“混沌”,应允许其混沌下去,因为混沌之物的生命在混沌之中,强求分明只能致其于死地。
在著作权制度中,有一个混沌之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几年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其他“七窍分明”的作品类型一同出现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但立法者一时难以为其确定细致的规则,于是以一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保全了民间文艺作品的混沌之态。不过,法学界并没有停止过关于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思索。究竟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模式?纳入著作权法之中还是确立一种单独的保护模式?也许,在这些细节问题之外,人们应该思考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这样一种以“自然”为个性生命的对象,制度的介入是否应当有所节制?如果我们将民间文艺作品当作一种法权对象,当作一种财产,必先确定财产的范围,即作品的确定形态。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性在于“通过代代相传而保存、发展”,流变是民间作品的生命。
也许,面对民间艺术的衰落,法律希望做点什么。但是,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在规则之外。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生活方式的转变,是民间艺术衰落的真正原因。民间艺术与仪式紧密相联,仪式的后面是对自然的崇拜,民间的歌舞、服饰、脸谱大多为特定的仪式而准备。城市生活是没有仪式的,城市的人可以吃反季节蔬菜,可以不放鞭炮。所以,无规则之下的民间艺术的衰落,推不出“规则可以拯救民间艺术”,因为民间艺术在规则之外。
倏和忽,都深深地爱着混沌,这并不能挽救混沌的死亡。对传统文化的爱,不能成为我们贸然开凿七窍的理由。法律人的责任感,不仅体现为对社会的干预,有时也应体现于节制。象夐虹的诗:
关切是问
而有时
关切
是
不问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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