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心智与知识和财富一起增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3-30 阅读数:
徐瑄
暨南大学知识产
【摘要】普及和推广知识产权,不是一般的法律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涵盖了我们整个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层面。同理,推广和普及知识产权法,也不能仅停留于教育专业学生,而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让每个公民了解知识产权、熟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是国家基本的教育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关系到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也表现出全球化的特征,知识产权法作为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体现了法律教育全球化的要求。在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全球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统一规则体系。它在全球范围内对人类共同知识活动提供了价值信息的分配机制和价值信息生产和再生产的激励机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法作为全球范围内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创新能力、竞争力的法律工具。在“快鱼吃慢鱼”的竞争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先占先得”,哪个民族能够充分有效利用了先占先得的知识产权制度,哪个民族就能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不懂得运用知识产权制度 ,无论有多少技术积累和投资,也会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而最终丧失竞争优势。
推广和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应该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运用知识活动的规律启迪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
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法不仅仅是一些私权保护的规则。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法实际上是人类共同知识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再现”。因此,知识产权法中包含了知识活 动的规律:学习规律、教育规律、创新规律、知识产业化的规律等。这样,在知识产权 法的教学中,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对法律规则的教授及对个人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的技术和 技巧上,而应该致力揭示这些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不仅学会如 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要学会如何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内容上来说,知识产权教育必须教会学生熟悉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帮助学生利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已有”的智力成果。普及知识产权法,也不仅仅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讲解和训练,甚至不能停留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的宣讲和解释上。它必须体现整个教育体系的理念和价值。从社会目的来说,知识产权法更要有助于学生创造“未来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价值等智力成果。鼓励学生为人类知识活动做贡献,才真正实现了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知识产权法包含了创新的原理或者说,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一个创新的激励机制。这个创新机制本身就是人类伟大发明的一部分。因此,在知识产权法普及过程中,既要传 授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又要传授知识产权法中的创新原理。一方面,通过普及知识产权 法律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启迪学生开启智慧、开发学生创新能力、教会学生利用知识 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让学生的心智与法 律知识和财富一起增长,使学生尽快成为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创新人才。
从知识产权教育的角度看,现代教育更侧重让受教育者的“心智与知识和财富一起增长”。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是传播中的财产权。“无传播则无财产权”,通过保护传播利益而给予传播控制许可收费的权利,是最终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知识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随着心智的开启、知识的增长,财富也一同增长。
知识产权法中体现了人类知识活动规律的全面要求:
第一,知识产权法中包含了“学习的规律”。人类知识活动纳入财产权保护的根源在 于“学习需要支付成本”、“无知的人要付出代价”。
“学习的成本”使知识的传播成为独立的职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就是对传播中的财产权的利益分配。因此,知识活动一开始,学习行为就首先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学习是人类的最基本的生存方式。每个学生从学习的成本开始支付,就已经进入了知识活动的循环往复的规程中。而且,学习的成本一旦开始支付,个体行为的经济属性就伴随终生。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知识活动者的理性要求。这种要求也可以演化为学习行为的驱动力,引导学生致力追求学习成本收益的最大化。承认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懂得趋利避害和规避风险,也懂得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人,是知识产权法的逻辑前提。
第二,知识产权法中包含了“教育的规律”。“学习的成本”最必要的部分就是教育的收益。同时,也演绎出教育的职责、职能:必须满足学习成本支付的内在价值要求。
教育通常被我们理解为将教育者的教育理念灌输给受教育者的行为。在知识经济时代,这个理解就是片面的。教育的社会功能是满足求知者对知识学习的要求。只有满足了学习知识的要求,才能使受教育者对新知识进行创造。因此,教育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充分的供给”,以保障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有“创造能力”。这样,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过程中,才能“积极地创新”,将学习的知识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知识经济时代,大学是知识的生产地、传播地、使用地,为的就是使社会学习的成本最大程度地降低并使学生最快的收回成本。
第三,知识产权法中包含了“创新的原理”。知识产权法被引用最多的场合就是“创新”,它是一部鼓励创新的法律。
所谓“创新”在制度语言中,就是发现新知识、生产新知识、开发新功能、发明新方法、新技术等。对公开传播的学习作品的创作来说,是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发现新知的过程。学习是将以前人类积累的知识在个人大脑中进行观念化、符号化、定性化处理,形成定性化、定型化的“具象”,并通过表达行为进行表达外化并进行传播的过程。在创新的保护方面来说,“控制表达”就是私权保护的最基本方式。因此,知识产权法承认个人对自己价值信息的保密,在同业竞争者中,流传着“保密就是力量”、“没有保密就没有竞争”的行业习惯。知识产权法保护了最广泛意义上的有价值、有意义的价值信息。“创新”在学习过程中就是创造性新思维、新思想、新方法等,在生产中,就是新技术、新方法、新功能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创新原理”对不同专业学生的教法、课程设计、实验方案、基础知识等的供给和创造空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创新原理”鼓励创新
将学生培养成具有创新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法,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和繁荣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历史上,从来没有一部财产法可以像知识产权法一样,在为个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为 各个民族的创新提供完整的制度保障。在知识产权法中,不仅提供了“价值审查”的创 新标准,比如,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作品的独创性,商标的显著性,商业 信息的价值性等;而且提供了“形式审查”的外在标准,比如,作品的可复制性、载体 性,专利的权利说明书的形式要求、商标的设计图样等。这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即是 知识活动的权利受保护的前提,也是知识活动追求创造性成果的标准。知识活动不再是 随意的发挥、任意的表达、灵机一动的灵感的共享;知识活动的价值需要符合知识产权 法权利客体的外部特征和要求。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如果仅仅将学生培养成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保护自己的学习成 果,对学生的学习并不会产生积极的后果。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市场法或是在市场中竞 争的法案,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地增强自己的学习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创造。 如果更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了封闭自己的思想和创意,那么,毕业后该学生也就 没有能力进行创造、贡献。同理,更多的人行使了个人的消极自由,也就导致更多的人 与知识产权无关。在WTO框架下,哪个民族与知识产权无关,哪个民族就必须为学习支 付巨额学习成本。或者说,如果学生仅仅自愿支付学习的成本而不能获得创造力的提高 ,那么,将无法实现学习的成本和收益的良性循环。对一个民族来说,过高的学习成本 的支付不仅不利于民族的创新,反而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全球化背景下的成本和收益将 在世界范围内循环。
三、通过传授知识产权法让学生的心智与知识一起增长
人类知识活动起源于人是有心灵的动物并且是随着心灵的增长而不断追求新的意义、新的价值的动物。这样,在知识活动过程中伴随着个体心灵的成长。因此,知识产权法 保护的知识活动被理解为促进人类心智增长的创造性活动。知识产权法将人类知识活动 纳入了资本生产过程、财富的激励机制中,使个体心智的增长可以随着财富的增长而增 长。这样,知识活动同时也是心智增长的活动。知识与心智一起增长。没有知识的心智 就象没有指路明灯的旅行,不仅不知目的,还有迷失的危险。知识活动在知识产权法的 价值观引导下,完成了人类对意义、价值的引导过程,使心智的增长有了明确的目标。
教育的本质是启发“心智”。心智是一个随着人的认识活动、知识活动、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心智包含了一个人对世界的认识和价值取舍、意义选择等。知识产权法中实际上通过价值审查对知识活动成果的价值进行了取舍,因此知识产权法中 包含了对学生的价值引导。同时,知识产权法也给出了个体知识活动追求的具体目标: “创新”——发现新的意义、新价值,不仅仅是信息的组合:“创新”——发现新的原 理、新的事物的原因,不是知识的重复、已有知识的学习;“创新”——发现新功能、 新价值、新方法,是对未知的探索,而不是对已有知识的独占;“创新”——是新意义 、新价值在工业领域、科学、文学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它产生巨大的财富价值;创新— —是“创造性思维”。创造性人才是有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应变能力的人才,而不是 墨守陈规、懒惰的人。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应该实现学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随着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一起增长、随着知识创新能力增长一起增长、随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增长而一起增长。保证了每个人的创新能力,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才能保证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
每个时代知识活动对人类的贡献不是以其重复、学习了多少前人的知识为进步的尺度,而是以创造了多少新知识为贡献的标准,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使学生在尊重前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不仅学会怎样保护自己“已有”的知识产权,更应该学会如何创造自己“未来”的知识产权。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如果仅仅将学生培养成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保护自己的学习成 果,对学生的学习并不会产生积极的后果。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市场法或是在市场中竞 争的法案,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地增强自己的学习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创造。 如果更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了封闭自己的思想和创意,那么,毕业后该学生也就 没有能力进行创造、贡献。同理,更多的人行使了个人的消极自由,也就导致更多的人 与知识产权无关。在WTO框架下,哪个民族与知识产权无关,哪个民族就必须为学习支 付巨额学习成本。或者说,如果学生仅仅自愿支付学习的成本而不能获得创造力的提高 ,那么,将无法实现学习的成本和收益的良性循环。对一个民族来说,过高的学习成本 的支付不仅不利于民族的创新,反而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全球化背景下的成本和收益将 在世界范围内循环。
三、通过传授知识产权法让学生的心智与知识一起增长
人类知识活动起源于人是有心灵的动物并且是随着心灵的增长而不断追求新的意义、新的价值的动物。这样,在知识活动过程中伴随着个体心灵的成长。因此,知识产权法 保护的知识活动被理解为促进人类心智增长的创造性活动。知识产权法将人类知识活动 纳入了资本生产过程、财富的激励机制中,使个体心智的增长可以随着财富的增长而增 长。这样,知识活动同时也是心智增长的活动。知识与心智一起增长。没有知识的心智 就象没有指路明灯的旅行,不仅不知目的,还有迷失的危险。知识活动在知识产权法的 价值观引导下,完成了人类对意义、价值的引导过程,使心智的增长有了明确的目标。
教育的本质是启发“心智”。心智是一个随着人的认识活动、知识活动、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心智包含了一个人对世界的认识和价值取舍、意义选择等。知识产权法中实际上通过价值审查对知识活动成果的价值进行了取舍,因此知识产权法中 包含了对学生的价值引导。同时,知识产权法也给出了个体知识活动追求的具体目标: “创新”——发现新的意义、新价值,不仅仅是信息的组合:“创新”——发现新的原 理、新的事物的原因,不是知识的重复、已有知识的学习;“创新”——发现新功能、 新价值、新方法,是对未知的探索,而不是对已有知识的独占;“创新”——是新意义 、新价值在工业领域、科学、文学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它产生巨大的财富价值;创新— —是“创造性思维”。创造性人才是有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应变能力的人才,而不是 墨守陈规、懒惰的人。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应该实现学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随着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一起增长、随着知识创新能力增长一起增长、随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增长而一起增长。保证了每个人的创新能力,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才能保证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
每个时代知识活动对人类的贡献不是以其重复、学习了多少前人的知识为进步的尺度,而是以创造了多少新知识为贡献的标准,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使学生在尊重前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不仅学会怎样保护自己“已有”的知识产权,更应该学会如何创造自己“未来”的知识产权。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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