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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采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4-04  阅读数: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请问,此次修改为何增加了不予备案的情形?在实践中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一些不予备案的情形,原因之一在于增加原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例如新增的三项“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在过去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实践中,是作为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加以处理的。原因之二在于与修改后办法与其他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规定的一致性,如增加“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一项,是为了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原因之三是与本次其他相关规定修改相协调,如原规定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改为“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就是如此。还如,修改后办法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即不符合合同内容的要求,不予备案。原因之四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合法的重复许可、“一女二嫁”现象,防止或避免专利实施许可纠纷。例如,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就是如此。上述规定将更好地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使之沿着合法的轨道运行,并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修改后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一致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专利实施许可行为。

五、增加备案后的撤销程序

备案办法第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请问,此次修改增加备案后的撤销程序具有怎样的意义?在实践中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备案后的撤销程序,这就进一步完备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程序性,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严谨和周密,因为既然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备案,就应建立相应的备案撤销机制,否则将使得不予备案的规定无法得到充分执行,也会使不符合修改后办法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能及时撤销。贯彻这一规定,将有力地保障只有合法、规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才能存在,剔除不合法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利于防止和消除不合法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得以被备案,从而有利于促进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推进专利技术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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