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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教授接受《光明日报》关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记者采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7-02  阅读数:

  正是注意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于2009年制定出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适用的范围、认定的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裁判依据。同时,最高法院调整了案件的管辖权,规定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可以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其他中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需经最高法院批准。截至2012年底,全国仅有44家中级法院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这一领域的虚假诉讼、司法腐败现象得以改观。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这一做法予以确认。草案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引发的虚假诉讼、司法腐败,不是商标法本身能解决的问题。冯晓青认为,应主要依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治理。

  他同时表示,驰名商标乱象发展到今天,是长期积累的结果。通过修法正本清源,这只是第一步。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要更新观念,对驰名商标有正确的认识。更重要的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定要端正态度,靠产品和服务去赢得市场,而不是在争光环上费尽心思、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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