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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八场(总第14期)暨首届“万慧达”奖助金项目颁发仪式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10-23  阅读数:

    20121020日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八场(总第14期)及首届“万慧达”奖助金项目颁发仪式(2012年度)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研究生院)隆重举行。本次专家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应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兼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的邀请,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夏志泽先生举行了本次讲座。本次专家讲座论题极具前瞻性,吸引了众多硕士、博士生以及社会人士参加。

本次专家讲座共分两个环节,第一阶段是为荣获2012年度第一届“万慧达”奖助金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第二阶段是由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夏志泽先生为大家作有关商标法与相关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的精彩报告。

首先,冯老师为大家做了热情洋溢的开场白:本次专家讲座是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研究中心这个学期的第二次专家讲座。今晚我们相聚在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活动,那就是将要隆重举行2012年首届“万慧达”奖助金项目的颁奖仪式。众所周知,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在我们知识产权实务界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同时他们也热衷于人才培养和社会公益活动。此次,万慧达就为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研究中心设立了系列的奖助金项目。今晚我们将会为荣获本年度“万慧达”奖助金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

随后,本次专家讲座进入到第二个阶段,由夏志泽律师就商标及有关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进行精彩演讲。冯教授首先对夏律师作了简单介绍,夏律师专职于知识产权实务,代理的很多案件曾被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收录为十大经典案例,在理论学术方面也有颇高的造诣。

夏律师首先寄予了对法大人的期望,他指出作为学法的人,用法的人,将法律作为终身事业的人来讲,法大是我们终身的追求、毕生的理想。法大,法比权大、法比人大。在讲座中,夏律师讲到由于权利产生渠道的不同,权利冲突的出现也是不可避免的。就其冲突的处理上,夏律师首先介绍了处理该冲突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商标法》的第九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都体现了解决这些冲突的最初尝试。夏律师提到这些原则性的条款为处理权利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会使得法律适用往往无所适从,因为它过于原则化。之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做了一些比较细的规定。由于各种权利自身的特点,发展比较快的是专利、著作权与域名。但是商标及企业名称这些方面,发展相对比较艰难。

夏律师重点讲述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行政程序排除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商标、企业名称行政机关的授权性,法院不能直接处理相关案件。但是随着司法的发展,客观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在无相关解决渠道的时候更多的想到法院。但同时也为行政机关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夏律师具体列举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恒升诉恒生案件。对于该案的焦点,夏律师指出其实质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商标案件上的冲突,行政机关认为商标是行政机关授予的,法院直接否定其效力是不合适的。但是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冲突的问题后来有所突破。因为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却还未突破。

     随后夏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相关知识产权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并将其大致分为五种情形即:商标与商标之间、商标与域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专利、商标与著作权。

    就第一种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夏律师以鲸鳄商标与法国的鳄鱼商标为例。二者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鲸鳄商标的所有人认为自己也是经核准依法注册的商标。虽然相对于法国的鳄鱼商标属于在后注册,但即便要撤销也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是无权撤销的。夏律师认为,关于本案两者商标可以说是近似的,也可以说不是近似的,关键在于如何掌握这个尺度。如果认为不近似,就需要找出一个不近似的点,体现于鳄鱼以外的地方,或者说是与鳄鱼的一种组合。如果能够找出这么一个点,就可以为被告提供一个其商标可以注册的理由,那么被告在使用的过程中就要保持这样一个状况,而不能改变显著性特征。夏律师结合本案还进一步介绍了2008年和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商标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注册商标与著作权、外观专利、域名等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二是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理;三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

     就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夏律师以欧莱雅注册商标案件展开讲解。夏律师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驰名商标登记人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登记规则取消登记。二是若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企业名称,而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形可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处理。就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夏律师讲述到就突出使用的情形来讲,承担责任的方式即为规范使用,对于不突出使用构成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使用。

    对于注册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夏律师以法国米其林商标与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为例。夏律师主要强调了域名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从最高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域名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权利,就可以作为商标侵权进行处理。

夏律师接下来继续结合“ZIPPO”案件给大家阐述商标与外观专利的冲突及解决机制。在以前处理这样的案件中,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一个关于专利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后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此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夏律师告诉大家,现行的细则规定的是提供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并不一定非要经过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理。

最后夏律师结合“一美元鳄鱼官司”和蜡笔小新案件细述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其主要阐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针对商标的申请行为,法院是不能直接处理的;而针对商标的使用行为,法院是可以直接处理的。法院是可以判决侵权者停止使用已注册商标的。

就以上几种情况作了详细解读之后,夏律师认为法院在处理相关商标权利冲突的过程中要把握几个原则,第一,合法原则;第二,有利于公平竞争、诚信信用原则;第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同时,夏律师也分享了他关于这些领域问题的困惑。例如商标是行政机关授予的,商标行政机关对之是授权还是确权?商标争议案件多,商标评审委员会满足不了老百姓对权利冲突解决的需要,法院需要主动进行处理。但是这种情形是否比较理想?商标权、专利权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商标注册人享有什么权利?别人有可能认为商标注册人是侵权的,注册商标本身有无使用的权利等等一系列问题。

在夏律师就商标权冲突作了报告之后,冯教授引导大家进入互动环节。同学们争相提问,现场气氛极为活跃。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问题上,例如我国的司法程序,在处理商标与其他权利冲突中有无问题?程序中是否仍有待完善之处?商标申请人的善意侵权在法院判决侵权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商标局?是否会引起国家赔偿?建筑物名称和商标产生冲突,在这种关系中可否将之解释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利益关系?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一种未注册商标,将注册商标作为建筑物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等。夏律师针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并强调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由于行政行为有其权威性,倘若法院推翻,必然涉及后果承担。但是就现在而言这一块肯定走不通。某种程度上来讲,商标局也可能认为商标局授予,也是因为申请,申请时就应当考虑风险。就楼盘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夏律师说道现实中确实已经出现。在实践当中大部分情况是认为不侵权的,但是也有极个别的认为是侵权的。

此外,针对一个同学提出的驰名商标已经有了跨类保护,如果在先的商号特别有名的话可否也突破这一点的问题,夏律师作了详细重点的分析。他认为如果商号与驰名商标达到同样的知名度要实现跨类保护在实务中不是没有可突破的,在理论上它也是能够成立的,因为它与驰名商标只是一个转化问题。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一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更多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驰名商标为商标法中的特别规定。企业名称虽知名度高,需要保护,但是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定,法律依据不是特别明确。法律规定它受限制,实际中更多的是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的

在夏律师做完演讲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专家吴新华处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短而精彩的点评。他再次提到了商标确权与授权之间的区别,引发大家的思考。随后,冯教授对今晚的讲座做了最后总结。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排除其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遇到在先权利的冲突,另一种是遇到权利行使的冲突。在实践中,相应的法律原则也为法官等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另外,冯教授强调在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在名义上是知识产权冲突案件,但其实质上属于侵权案件,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权利的冲突。事实上,在后权利的获得是有瑕疵的。学术上有人将其称之为“假性”权利冲突。

气氛浓烈的第八场专家讲座让在场的各位同学感受到了智慧碰撞的火花,体会到知识产权带来的学术魅力。此次专家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地落下帷幕。

    执笔人:祁战勇,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总第14期)

专家讲座(第八场)

暨“万慧达”奖助金项目颁发仪式(2012年度第一届)

 

主讲专家:夏志泽,万慧达律师

主题: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以典型案例为考察视角

主持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点评人:吴新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长

时间20121020日晚7:00-9: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楼108.

                                                                                      会议记录

开始阶段:

冯晓青教授:这是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这个学期的第二次专家讲座,本次专家讲座开始之前,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活动,就是进行2012年度第一届“万慧达”奖助金项目颁奖仪式。大家知道,万慧达是我们知识产权界、实务界专业做得比较理想的,同时他们还热衷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社会公益活动。我们与万慧达建立了直接的合作关系。万慧达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设立了系列奖助金项目。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目前获得的最大一个资助项目。今天我们就要发布今年的第一期。经过同学们的踊跃报名和申请,现在我们的评审结果已经出来了。下面我宣布今年“万慧达”奖助金第一届(首批)奖助金获奖名单。(宣布名单)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为他们表示祝贺。(鼓掌)

下面有请夏律师亲自为获得奖助金项目的同学颁奖。(颁奖)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再次感谢万慧达给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的支持。

现在我们就进入第二个环节,也就是第二个主题,邀请万慧达高级合伙人夏志泽律师就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给我们带来的一场精彩演讲。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对夏律师做一下简单介绍。我们这次很荣幸邀请到夏律师来给我们做这次演讲。夏律师专职于知识产权商标实务,代理的很多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收录为十大案例,非常不简单。夏律师不仅在实务上有卓越的成就,在理论方面也有着难能可贵的成果,有些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夏律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非常高的造诣,这在实务界非常难得。下面就由夏律师为我们做精彩的讲座。

 

讲座阶段:

夏律师:感谢冯教授的邀请,接下来我就和大家对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与大家进行一个交流。我们万慧达专门做知识产权,尤其侧重商标这一领域的实务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我们一方面特别希望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能够不断进展,同时也愿意通过我们的工作对知识产权事业起一点推动作用。另外,我今天非常感到荣幸的是能够为咱们政法大学这么多优秀的学生来颁奖。同时国家商标局的吴新华处长也亲自来到咱们现场,非常荣幸。

冯教授: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这个讲座是“专家坐镇”啊,这是咱们商评委的吴新华处长。

夏律师:这次能够来法大跟大家一起交流一些办案心得我非常高兴。上次我来法大看到了同学们关于王老吉案件的讨论,感到法大同学的综合功底以及活跃的学术氛围。尤其是法大这个简称,我特别喜欢。作为学法的人,用法的人,将法律作为终身事业的人来讲,法大使我们终身的追求、毕生的理想。法大,法比权大、法比人大,好!

刚才冯教授已经对我们万慧达做了介绍,介绍得非常全面,我稍微纠正一下,我们只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书来给我们认可。但是也有知名的杂志给我们做了一个排名,我们所办理的一些案子确实也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十大案例、年度报告、五十大案例,其中2010年一年年度报告中36个案例我们的占了4个,其中既有专利的、商标的,也有版权的,也有涉及程序方面的。就10年来讲,所涉案子比较全,比例也比较大,所占比例超过了10%。我们确实有一批专家学者对我们的案件进行相关总结,比如黄晖博士、曹局长(国家商标局原副局长)总结的商标报告,也是非常有影响的。耽误大家一点时间,我在这里做了一点介绍。我今天跟大家交流的题目是与商标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这一块很复杂。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产生渠道就不一样,著作权是通过创作产生的,域名是由一个民间机构进行登记,专利、商标是由行政机关授予权利或确权,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需要通过使用产生。正因为产生渠道不同,那么有时产生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之后如何处理,历来看法也有所不同。我之所以选这个题目与大家进行交流,也是自己在实务中感到比较困惑,自己感觉到里面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甚至包括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商标权专利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有冲突,冲突产生后处理过程中有没有涉及到对权利本身的伤害或者说对授予的权利的权威的挑战?这里面涉及重大的理论问题,但是今天从实务方面来讲确实也很难对之进行提炼。我今天主要介绍事务中的一些困惑、一些体现,希望我们同学以后将之作为我们的课题进行研究、去深化,我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一个研究的素材。

我的介绍大致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目前实务界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演变过程。实务界要处理这个问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最开始的法律依据在《商标法》中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有显著性特征,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就为权利冲突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请外观专利不能与他人的其他权利相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对不正当竞争做了一个定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后来在经营权利冲突的处理中很多情况下无法律可以引用的情形下,就求助于这些原则性的条款,这些原则性的条款为我们处理权利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会使得律师和法官在处理过程中无所适从,因为它太原则了,所以我们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有发展了一些比较细的规定。但是,这个发展的进度可能不太一样,发展的比较快的是专利、域名,著作权由创作产生、不涉及行政机关给其戴只帽子的问题,目前著作权有一个登记,但是这个登记更多的是从一个证据的角度来行使的,起到证明著作权的作用、而非授予著作权。域名也有一个登记,域名产生的比较晚,登记的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没有一个强制。所以法院在处理著作权与域名这两块的时候相对来讲比较好判。专利方面,专利局自己可能就将专利权向法院方面倾斜,外观设计专利权本身就有一个不能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可处理权利冲突问题,但是需提供法院的判决,去证明此专利与某项在先的合法权利产生了冲突,此时也即给法院提供了一个机会,也就是法院可以直接审查此项专利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后来法院在出台相关司法政策的时候,对于专利都是一次为依据的。1993年相关司法解释就对法院能否直接处理专利与专利之间的权利冲突做了规定。其中归纳起来,专利产生权利冲突无非三种情形,第一种,两种专利其实本身并不一样,有很大的区别,另外一种情形是后面的专利是对在先专利的一个改进;第三种情形是对同一事情授权的时候出现了问题,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无实质审查导致权利冲突的专利很多。在这个规定中也规定了对于此种情形,法院是可以直接处理的。专利这一块这一问题很早就解决了。

商标及企业名称这些方面,它们的发展相对而言就比较艰难。大致来讲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行政程序排除民事诉讼程序。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显示,商标、企业名称都是行政机关的授权,要解决相关权利冲突必须到行政机关去处理,法院是不能直接处理相关案件的。但是司法总是在不断发展的,现在我们提到了能动司法,客观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再无相关解决渠道的时候更多的是想到法院。当时也给行政机关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2002年北京法院出了一个解答,根据该解答,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也即暗含可以对相关问题做出实际处理。当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恒升诉恒生案。在此案中,两者都是注册商标,都是在电脑上面的,最后判决结果为在后的对在前的是一种侵权。二审中,双方握手言和。当时行政机关反应强烈,认为商标是行政机关授予的,法院直接否定其效力是不合适的。后来相关复函在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冲突的问题上有所突破。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要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将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此时法院可以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但是没有突破商标与商标之间权利的冲突的处理。

2008年出台了一个规定,即《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解释》。此《解释》一方面解决了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同时也对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做了一个规定。2009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规定》,此规定将相关知识产权冲突的处理进行了完善,相关内容在后面再予以介绍。

 

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介绍相关知识产权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在这里我将之大致分为五种情形:一个是商标与商标,第二商标与域名,第三商标与企业名称,第四商标与专利,第五商标与著作权。(以下讲述中结合了PPT中的相关图片)

 

第一种情形: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

典型案例:鳄鱼商标

被告于2003年注册了一个商标。上边是鲸鳄的中文,下面是鲸鳄的水波纹,然后此处有一个鲸鳄的拼音。在注册的时候已经跟法国的鳄鱼商标区别开来了,但是造这个的目的是为了注册,并非在使用的时候这样去使用。实际使用时是按照右边的图形。在服装上使用的时候整个鲸鳄有衣服的颜色凸现出来。经销商本来绣在衣服上的水波纹拆下来,只剩下鲸鳄的图形。法国鳄鱼公司于2007年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对方有注册商标,自己也有注册商标,虽然自己的商标在对方的后边,但是要是撤销其商标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是无权撤销的。我们认为被告在使用的过程中改变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两者商标可以说是近似的,也可以说不是近似的,这就要看怎么掌握这个尺度。如果我们认为不近似,后来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否体现与鳄鱼的这个图形吗?肯定不是。如果是体现于鳄鱼的图形,必然是与前面的鳄鱼商标是相近似的。如果认为不近似,那就要找出一个不近似的点,体现于鳄鱼以外的地方,或者说是与鳄鱼的一种组合。如果找出这么一个点,就可以为被告提供一个其商标可以注册的理由,那么被告在使用的过程中就要保持这样一个状况,不能改变显著性特征。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侵权。

我们是2006——2007年做的此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关于商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注册商标与著作权、外观专利、域名等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法院可直接处理;二、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产生冲突,须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法院无权处理;三、在后注册的商标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包括从商标本身变形、拆分、组合等方式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范围超过商标局核定的产品的范围,法院可以直接处理。

2009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两个解释,一个是服务大局的规定,另外一个是审理驰名商标的解释,后者在商标方面又有所突破。规定一方为注册商标,但是如果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翻译、复制、模仿的话,在先的驰名商标是可以抗辩的,已注册商标去打人家未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未注册商标方证明其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是可以以此进行抗辩的,甚至可以提起反诉。这就反映了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但是不能直接撤销注册商标。“服务大局”中一方面肯定了这个精神,另一方面同时提出了另外一种现象,也就是注册商标尚未注册的状态,已经经过初审公告了但是未经过异议期,或者正处于异议期间,在先商标权利人认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的话,此时法院是可以直接处理的。

第二种情形: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典型案例:欧莱雅注册商标案

19982月注册组合商标。

01 7 14 注册汉文“欧莱雅”。

20046 15日成立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判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发展有个过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登记,驰名商标登记人是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登记规则取消登记的。但有两个条件,一为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二为向登记机关去申请处理。

2002年最高法人民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企业名称,而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形适用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兜底条款,即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后来2004年的一个复函中解决了此问题,此种情形引起公众误认的话,可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处理。

后来在“服务大局”意见中对之进行了突破。企业名称侵犯商标一般两种情形,一是突出使用,一个是不突出使用。如果是突出使用,按照商标侵权进行处理;如果是不突出使用,按照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理。合法行使企业名称不影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障碍。境外注册的一些企业, 国内法院是可以直接处理的。明确规定这样案件无需行政处理后再处理。

后来在“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中第四条,又对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于突出使用的情形来讲,承担责任的方式即为规范使用,对于不突出使用构成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使用。

 

第三种情形:注册商标与域名冲突

法国米其林商标与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 域名 miqilin

开始,在计算机网络域名处理相关规定中对驰名商标复制为域名不能再使用,对注册商标恶意使用为域名的也不能再使用。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将他人在先的商标登记为域名,未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是属于其他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后来2008年“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将域名侵犯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也可以作为驰名商标的案件进行处理。后来关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通过的时候删除了这一条。

就现在来讲,只要域名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权利,作为商标侵权进行处理。

 

第四种情形:注册商标与专利权的冲突

典型案例:ZIPPO ——外观专利(包装盒上带ZIPPO以及火焰)

此案外观设计涉及侵权,判决结果是确认被告侵权。停止专利权使用。商标和专利权均为行政机关授予,能否通过将之作为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处理?这就涉及到前面提到的专利局的一个态度。本来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认为专利侵权的话可以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有专利复审委会进行处理。专利法修改之前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在处理这样的案件中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一个关于专利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生效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后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此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现在的细则规定的是提供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并不一定非要经过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理。因此现在这类案子可能会少一点。

 

第五种情形:商标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

案一:一美元鳄鱼官司

法国鳄鱼——新加坡著作权(鳄鱼)

法国公司申请了鳄鱼商标但是未使用,只是一种申请行为。我们代理法国公司在上海法院应诉,我们认为法国公司的行为只是商标申请行为,是一种不可诉的行为,不是一个民事行为,但是属于法院主管的范畴,也即意味着法院可以处理、也可以不处理。当时我们采用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提出此问题的。上海法院开始是驳回了我们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我们对该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上海一审法院就认为法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新加坡方面当事人的鳄鱼著作权,判决一美元赔偿。一审判决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再审也进入尾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认为此种情况需要通过商标异议的程序解决,不能在法院进行处理,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前面的裁定进行纠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案二:蜡笔小新案

漫画(著作权)——文字图像在九类商品上注册、使用。

在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撤销。我们同时申请了撤销,但是若等到行政程序结束,被告的行为会产生一些恶果。所以当时民事案件和行政处理申请同时进行。

可能上海法院基于对前一案件的印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区分了两种情形:对于商标的申请行为,法院是不能直接处理的;该案中原告起诉的是被告的使用行为,法院是可以直接处理的。上海法院后来进行了实际审理。判决被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使用。同时行政争议程序也走到了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该注册商标。

 

总体上,可稍微归纳一下:

这里面既有商标与商标的冲突,也有商标与其他知产权的冲突。但是还不全面,其他方面包括商标与知名商品特定包装装潢的冲突,这个更复杂,我今天对之没有介绍。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案例,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也会涉及利益平衡。知名商品的特定包装装潢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未注册商标。法院在处理相关权利冲突的过程中要把握几个原则,第一,合法原则;第二,有利于公平竞争、诚信信用的原则;第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同时我感到困惑的是,商标是行政机关授予,商标行政机关对之是授权还是确权也有困惑。专利情况也相似,专利产生时之后,行政机关给予的特权,是否需要对之给与尊重?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属于权属证明,和商标是有区别的。商标、专利从理论上需要对之探讨清楚。案件多,商标评审委员会满足不了老百姓对权利冲突的需要,法院需要主动进行处理。但是这种情形是否比较理想呢?也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商标权、专利权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商标注册人享有什么权利?别人有可能认为商标注册人是侵权的,注册商标本身有无使用的权利?有人说注册商标、专利权是一种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非使用的权利。从某种角度来讲有一定的道理,比如说淫秽作品自己不能使用,但是别人侵权可以维权,可以禁止别人使用,但是并不意味着自己能用。商标和专利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呢?但就商标来讲,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商标的使用权,但是我认为从一些地方可以推测出使用权的存在。如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使用范围以核定的为限,三年不使用的话可以撤销商标。此时,使用好像是权利好像又成了一项义务。既然它既然是我的权利又是我的义务,法院有权直接判决权利无效吗?从理论上如何解决,从逻辑上如何解决?

我今天在这里呢只是抛砖引玉,希望法大同学能够将之作为我们的一个研究课题认真的探讨一下。下面我想听一下大家对这方面的真知灼见。谢谢!

 

互动环节:

冯晓青教授:我们讲座的第二阶段是互动环节,希望大家踊跃交流。

同学1:您的讲座主要是从立法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介绍的,我想知道我国司法程序中,在处理商标与其他权利冲突中有无问题?比如在程序中有没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够?

夏律师:司法这一块个人感觉主动,他们希望不断产生突破。开始不敢公然判决商标侵权,后来它们不断扩展权力。开始解决了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后来,商标这一块只为商标局保留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这一块,其他的法院均可以处理。

同学2:我想问您一个较为实际的问题,假如我是一个商标申请人,并不知我的商标是否侵权,已经获得注册。然后法院判决侵权,申请人是否可以起诉商标局?是否会引起国家赔偿?

夏律师:这就涉及到商标权到底是怎么样一个权利?商标局发给我权利证书,法院判我侵权,是否引起国家赔偿?这也将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一旦所有程序都走完,行政行为有其权威,现在法院推翻,必然涉及国家赔偿,但是现在这一块肯定走不通。理论上很难解释清楚,实践中也是走不通的。某种程度上来讲,商标局也可能认为商标局授予,也是因为申请,申请时就应当考虑风险。

同学3:房地产行业中,建筑物名称和商标产生冲突,在这种关系中我可否将之解释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利益关系?

夏律师:楼盘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问题,现实中确实已经出现。正反两种结果我也都看到了。在实践当中我看到的大部分情况是认为不侵权的,但是也有极个别的认为是侵权的。

同学4:司法实践中,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一种未注册商标,将注册商标作为建筑物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

夏律师:商标的使用多种多样。比如将万科和万科花园使用于楼盘上,是不同的。法院大部分时候认为这种情况下不侵权,大部分时候是基于是否引起混淆和误认这个方面来考量的。在近似的时候更难判定。要区别很难,现在判定更多的认为不产生使人产生混淆。

同学5:侵犯企业在先商号权的时候有一个前提就是构成混淆,其中混淆有一条就是商号所指定的经营范围与商标指定商品范围一致。既然驰名商标都已经有跨类了,如果在先的商号特别有名的话可否也突破这一点呢?

夏律师: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与驰名商标达到同一程度的知名度,能否跨类?在实务梳理中,经营范围一致。如果商号与驰名商标达到同样的知名度,那么能否也实现跨类呢?在实务中不是没有可突破的,在理论上这话总说法它是能够成立的。因为它与驰名商标只是一个转化问题。

同学6:在实务中的判例中,一般都是对这种跨类不赞同的,但是在一些解释中,发现他们有说综合考虑,为何不是规定?

夏律师: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一般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的,更多是基于法律规定。驰名商标为商标法中的特别规定。企业名称虽知名度高,需要保护,但是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法律依据不是特别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但是该法第二条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同业经营者。

同学7:我在查案例的时候,发现已经有判例突破。

夏律师:法律规定它受限制,实际中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同学8:企业经营范围是不受登记范围限制的。

夏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不正当竞争,无竞争关系,可能有搭便车的嫌疑。一般不认为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调整。通过此种方式,解决跨类解释困难。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只有注册驰名商标受跨类保护。实践中,未注册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是超范围的保护的有一些。

同学九:我想提一个有关互联网商标保护的问题。在虚拟作品、现代作品中,如果出现一个镜头,比如主人公开发一个小肥羊,是否构成侵权呢?

夏律师:一定要找到商标法中的一个条文来支持你的理由。比如第28条、第31条、第15条、第16 条。第31条是对在先权利的规定;第28条是对类似商品进行突破等。现在稍微有所回归,但是还有所限制。如LV相关楼盘案,最后是按照不正当竞争来处理的。比如电影中出现小肥羊的例子,这个并非一定要寻求这种保护,如拍电影的恶意诋毁,可以寻求保护。

 

专家点评:

冯晓青教授:下面由吴处长对我们的讲座进行点评。

吴新华处长:听后感觉非常好。夏律师提出了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商标确权与授权有什么样的区别?一般认为商标权,包括使用权、排他权。使用权应该是核心,其次是排他权。不能忽视该核心。商标法修改实施后,“商标审理标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当时觉得认识得很清楚,现在随着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什么情况下产生商标权与外观设计冲突?如何处理?专利局的审理标准,近似被判无效,其相同、近似与商标法相比实有细微不同的。今天不展开,仅作简单补充。

 

最后总结:

冯晓青教授:简单总结。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主要涉及五块。现实中还涉及与包装装潢等的冲突。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冲突吴处长已经做了补充。

关于商标权的保护,未注册和已注册商标保护应该怎么样衡量。从最近的相关案件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采取折衷的做法。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出现的新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也体现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通过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看到行使权利还被判侵权,这样产生了权利的冲突。对于行政确权和司法权的冲突,我们应当如何思考?

在这里我也补充一点我个人的看法,知识产权本质上讲是排除其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遇到在先权利,另一种是遇到权利行使的冲突。这两种情况会都有可能出现。在实践中,相应的法律原则也为法官等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例如,禁止恶意注册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

还有一点要强调,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在名义上是知识产权冲突案件,但是实际上并不是知识产权案件,实际上是侵权案,严格意义上不是“权利冲突”。事实上,在后权利的获得是有瑕疵的。学术上有人称为“假性权利冲突”。

最后补充一下,夏律师和吴处长均是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感谢他们利用闲暇时间来校交流。

(材料整理:周贺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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