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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8期(总第19期)成功举办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12-20  阅读数:

20121219,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8期(总第19场)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隆重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的主题是产品加工再造后的商标侵权问题——以典型案例为视角。本次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本次活动由杨源哲博士主持,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与杨利华副教授为评议人,法大校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梁洁泉律师作为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

首先杨源哲博士为大家简单介绍了案情,提出四个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引导大家进行讨论。本次学术沙龙主要围绕“进口走私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加工再造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加工再造后再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以及“在国内市场销售经过加工再造的商品的行为是否适用权利穷竭或首次销售原则”、“注册与商标相同的域名并在网站上销售经加工再造后的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同学们在杨博士与老师的引导下各抒己见,从原告和被告两个角度进行思考,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展开论证。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权能中不包括进口权,难以根据商标侵权来对抗原告的进口行为,并且对于平行进口,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商标权人通过控制销售渠道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加工再造行为改变了商品的原有外形,由此切断了特定商品与商标的特定对应关系,无论加工再造的行为的影响好坏,均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同学们的讨论,冯老师、杨老师也不断进行总结与引导。冯老师提出,合法进口与非法走私商品进行加工再造,其法律效果是否不同,其对是否对构成侵权产生影响?如果定位商标侵权,这种加工再造后销售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是否会损害商标权人、消费者利益以及对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梁律师也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不断用实践中的例子阐发观点,认为商标权的作用就是保证商品与特定商标之间的联系,任何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于涉及更多私权的争议,以侵犯商标权作为诉讼理由比不正当竞争更有说服力。

整场学术沙龙的气氛十分热烈,同学们积极思考,踊跃发表自己的见解,老师从不同角度进行引导,发掘理论深度,梁律师则为同学们提供了许多鲜活的实践经验,使同学们受益匪浅。最后,本年度最后一期学术沙龙成功落下帷幕。

撰稿:张艳冰,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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