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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野下美术作品的类型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8  阅读数:

纵观世界典型国家的立法,美术作品大多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两类。纯美术作品一般包括绘画、书法、碑帖、篆刻、雕塑、版画、卡通、图片等等。实用艺术品又分为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相分离的实用艺术品比如含有绘画的年历、含有美术作品的服装、以书法作品为基础的金箔工艺品、脸谱、壁画等,和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比如剪纸、陶瓷等。  

我国美术作品常见类型分析

   

1998年国家版权局函复上海市版权局称:美术作品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揭示了美术作品的造型艺术内涵,列举了绘画、书法和雕塑三种传统类型。因此,这些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毫无争议。同时,《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又提供了保护外国的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依据。而立法却没有从普遍意义上清楚界定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关系,也没有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这两种模式的冲突和协调机制。因此,在作品自愿登记实践上,虽然我国的著作权登记蓬勃发展,登记数量逐渐攀升,但是也存在著作权登记范围不明确,登记类型比较混乱的问题。有些版权局没有将实用艺术品登记在美术作品范围内。有些版权局登记类型比较具体,有美术作品、书法作品、实用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内容。而有些版权局则直接以作品大类登记,比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这样,美术作品类型界定不清就直接影响了登记标准的统一,比如实用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都在登记类型中出现,那么两者的关系究竟怎样就非常微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则倾向于交叉保护实用艺术品。在北京红十字会“助老胸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胸卡以图案和文字构成,富于美感,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创作者在本案中主张该作品的著作权,与其已经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不冲突,故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法国美誉国际公司“香水瓶立体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都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着紧身衣的女性上半身人体形状’和‘着海魂衫的男性上半身人体形状’的两款香水瓶是具有独创性的立体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对该立体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将其创作的香水瓶作品许可美誉国际公司申请为商标或专利,并不代表作者也转让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因此作者的著作权与美誉公司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能够并存,且美誉公司不能利用具有地域性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来排除其他公司使用该实用艺术品。

由此可见,实用艺术品在我国是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从产权规则分析,著作权通过权利和权利限制的规则提供了保护文艺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专利权则通过对公众公开和权利人独享垄断权的平衡设计来保护工业产权。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供选择的权利模式。实用艺术品属于功能性作品,没有完全排除在作品类型的范围外。实用艺术品中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相分离的一类作品,艺术成分完全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些甚至就是美术作品的立体利用或者是与产品独立结合的美术作品的利用形式,所以著作权规则保护这类作品的艺术成分是不存在障碍的。对于实用艺术品中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能分离的一类作品,这类作品的表达形式有限,也更接近于美术作品的边缘。但是,从美术作品的本质来看,美术作品是个人创作的智力成果,是个性的表达,所以只要这类作品在思想的表达中具有独创性,只要作品的载体赋予了创作者独立创作的自由空间,而不是通过机械的或者实用性的结构束缚了创造的精神,那么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也应当受著作权保护。

总之,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又可分为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和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或者美术工艺品则不属于法律概念,在进行著作权登记类型上最好不要使用,以尽量做到类型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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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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