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1-30 阅读数:
关键词: 地理标志/农业经济/地理标志产品
内容提要: 我国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是“兴农”的助推器,是“土特产”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是农民富裕的“摇钱树”。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便采取积极措施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一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保护,二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采取登记制度提供保护。这两种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两种措施却是矛盾的,反而给地理标志保护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了农业经济发展的某些不利后果。本文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就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表管见。
一、引言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一个外来语,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当时最具有代表性的原产地名称是世界著名的法国“香槟”葡萄酒和干邑酒。法国的香槟酒和干邑酒之所以历经100多年而盛名仍在,主要得益于其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现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地理标志1883年被纳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走向国际的重要标志。自此以后,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工业产权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尤其是发展农业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Kamil Idris说,知识产权是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由此推之,知识产权当然也是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农业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结点有四个:一是鼓励农业科学研究,保护农业科学研究成果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二是鼓励人们进行农业机械、农业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的专利制度;三是为农产品开拓市场的商标制度;四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此四个联结点中,地理标志是直接关乎农民自身利益且由农民、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等掌控的权利。例如,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5月,我国现已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有500多个,其中有480 多个是农产品,占95. 0%。这些地理标志产品的主体有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学研究机构。这些主体都是直接参与农业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实际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当事人。
二、基本现状:意思到位,措施有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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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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