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华 时间:2010-06-30 阅读数:
现代社会的法制实践多数是通过移植与借鉴其他地区的法律进行的,移植之法必须与移植地的特定文化相适应,否则,同样的制度在异质文化中就不能达到与被移植地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移植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受体方面,受移植环境的排斥和受植环境存在缺陷是影响移植成功的主要方面:受移植环境的排斥涉及受体中的法律体制方面的排斥、受植环境中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排斥、受体中某些具体的制度和原则等因素的排斥等;受移植环境的缺陷通常包括了受植环境缺乏被移植制度运作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影响了植体的存活及发挥正常的效用。【12】因此,要使法律移植获得成功,关键是要对受体及其环境作出改造。 【13】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正是将外国的法律制度吸收进来、植人本土,通过对受体的改造和完善、对植体的处理和嫁接,使移植法能与移植地的文化相融合的过程。本土化是移植法获得生命力并发挥作用的前提。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移植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已有实践中我们更多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律制度本身的吸收和改造上,而对确保制度健康成长的环境改造却掉以轻心。我们正在承受由此造成的一些后果,诸如社会整体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观念的欠缺所导致的创新主体的孤寡和盗版、假冒产品消费群体的众多等现实问题。认识到这一点,在文化政策中积极推行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并行不悖、且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意识、观念,主动完善配套制度,还为时不晚。
四、对我国文化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知识产权文化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将其纳入我国文化建设的大系统中,充分利用文化政策对社会整体文明建设的指导、推动和支持作用,配合对知识产权文化有针对性的建设措施,是可以加速和提升该项工作成效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相互配合。”【14】 以文化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在政策制定及实施的程序和实体方面应体现如下思路:
(一)程序方面
1.政府主导与部门联手协作
政府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其一,主导构建知识产权文化的精神品质;其二,组织策划和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基本框架和进程;其三,援助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大型专项活动;其四,引导社团、企业及个人积极组织、参与和支持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文化实践活动;其五,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与文化产业挂钩、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的知识产权文化活动。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运作。不仅涉及像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海关总局、司法部、商务部等及其下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包括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及相关宣传、教育机构。应将价值观培育、创新意识激发、诚信品质养成等知识产权文化品质的长期培育工作纳入教育政策的范畴,将对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和环境的优化工作纳入文化、宣传政策的范畴,将对市场主体、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制度应用能力的训练工作纳入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范畴。以此形成责任明晰、分工协作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2.集中投入与整体建设同步
知识产权文化是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与其它文化类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甚至部分竞合的关系。在社会文明的演进过程中,不同的文化类型之间具有依赖性,任一方面的变迁往往会受到对方的影响、支持、制约或阻碍。因此,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整体的文明建设协调同步。
鉴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文化积淀较薄弱的现状,可以采取在一定阶段给予较大力度的集中投入建设模式。但从文化发展的规律来看,长期目标还是知识产权文化与社会整体文明建设和谐同步,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滞后和冒进都不是合适状态。
(二)实体方面
1.独立品质与世界共性兼顾
同一性和多样性是文化的特征之一,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成中也包含了具有世界共性的价值观念和制度标准以及体现异质文化样式的精神品质和传统习惯。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趋势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同一性提供了更多的素材,但司法主权和文化的地域性差异等因素将依然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多样性输入不竭的本土资源。中华几千年的文明之所以生生不息,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文化有一种包容和融合的能力,能够将不同的文化元素融会贯通,融入民族的精神之中。
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政策的定位中,应大力倡导开明思维、积极推行有效措施、主动建设具有独立品质与世界共性的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并力求可以从这种新型文化中吸取新的力量。
2.倡导创新与继承传统结合
文化实践的要素是创新与继承,文化创新是文化发展的战略基点和前进动力。但一切文化创新的蓝本和灵感都来自既有文化积淀的借鉴与启发,忽略文化的民族性和传统性的特征难免会出现“南桔北枳”的结果。生硬地割裂传统,而将其视为已失去现实价值的多余物而拒斥,指望一道法令就可以创设新的价值观或中断现实与历史的联系是不明智的,由此建立的社会秩序的根基是不牢固的、或根本就不可能建立起预期的社会秩序。
知识产权文化在中国的实践尤其需要我们关注它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承接,使这种新型文化能真正被我国社会所普遍接纳和认同。传承和发扬光大传统文化中与知识产权文化具有一致性的内在品质,改造或摈弃那些与知识产权文化精神实质相悖的观念,借鉴和吸收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文明的先进成就,创造和完善有利于创新和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体系,应该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实现上述思路的步骤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继承,它需要立足本土资源,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梳理、选择和定位,发挥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价值观、认识论和方法论对现实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使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充分吸收我国已有文化的养分;另一方面是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的创新既需要具有原创性的精神品质的构建,也需要具有引进性的制度、经验和价值观的移植。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应该在继承中延续文化多样性的脉络,在创新中发展文化同一性的品质。
3.知识产权文化特质与其它相关文化要素呼应
知识产权文化与其它文化类型存在多要素的关联,科学的知识产权文化发展观应该是开放的、绿色的、道德的、人文的理念的融合。知识产权文化既要主张竞争、也要倡导合作,既要保护私权、也要顾及公益,既要激励创新、也要尊重传统,既要强调规则、也要因循道德,既要促进现实的经济增长、也要关注未来的持续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一个创新的实践,需要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理性思考、周全安排、系统协调、有效推进。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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