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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来源:《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作者:黄玉烨 戈光应  时间:2012-04-11  阅读数: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分别对应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保护与资源价值的保护。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保护决定了其公法保护模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保护决定了其私法保护模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的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之间结构关系也决定了公私法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当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的模式。</P>
  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主要是采行政保护模式,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向全国人大递交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2004年全国人大将法律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是公法模式,但在2007年重新提交给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增加了私权保护的内容。在《草案》总则部分,其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秉承了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同时《草案》也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而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其保护方针。《草案》规定国家应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建档、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工作,并且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显然是对公私法协同保护的原则性认肯。《草案》分则部分别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普查”、“代表作名录”、“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与传播”、“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及“法律责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普查”、“代表作名录”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皆为公法保护措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则相应规定了传承人与持有人的权利。由此可见,《草案》分则也确立了以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具体制度。</P>
【作者简介】
黄玉烨,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戈光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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