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分析(下)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06.12,39-42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动市场,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1]。运用交易成本理论,我们可以分析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的影响。本文以知识产权出资、质押和信托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四、知识产权用益出资中的交易成本
知识产权出资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交易行为。尽管
1.信息成本
在知识产权用益出资交易中,除了必须承担信息搜寻成本之外,还必须承担因法律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信息风险。这涉及到对《公司法》第27条和28条的理解。对于知识产权用益是否可以出资,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对股东的出资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股东的出资必须以转让财产所有权为代价,不承认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即只承认转移出资,禁止用益出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债权等所组成的权利体系。社会的发展使公司的权利形态从单一形态向综合形态发展,从“所有”这一静态向“利用”这一动态发展。股东的出资当然可以是使用权。即认为股东的出资可以是移转出资,也可以是用益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文义解释,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价值的可评估性,即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2)可转让性,即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自由转让。(3)合法性,即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资的财产。
但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第28条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中,并不存在诸如专利或商标使用权出资登记。正是由于专利或商标使用权出资登记制度的欠缺,使得原本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用益权难以付诸实践。
2.契约成本
制度信息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用益出资既没有法律的基本规定又缺乏标准合同条款,使得寻求知识产权用益出资的当事人必须承担高额的契约成本。首先是决策成本,即是否选择或接受知识产权用益出资。其次是谈判成本。依据权利排他性范围,知识产权用益权通常分为一般使用、排他使用和独占使用。对于权利范围的确定,知识产权维持成本、检测成本以及制止成本的分摊需要不断的协商。第三是履行成本。由于制度信息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只能选择各种变通方法来实现知识产权用益出资。例如,拟定名为“知识产权许可”实为“知识产权用益出资”的合同,通过许可的手段达到出资的目的。最后是监督成本。为确保知识产权用益出资付诸实施,还必须督促和监督当事人。与知识产权许可相比,知识产权用益出资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信息成本和契约成本。这些额外成本往往会使当事人在费尽周则后,不得不选择放弃或以其他变通方法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虽然存在着知识产权用益出资的需求,但因制度的欠缺使得知识产权用益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五、知识产权质押中的交易成本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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