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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 曹新明  时间:2016-03-15  阅读数:

二、       建立知识产权判例规则实效分析

德国著名哲学家莱布尼兹曾经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从哲学角度讲,这句话绝对正确。但是,世界上虽然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却可能有两片相近似的树叶。将这种哲学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是,可能存在大体相同的两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如果司法审判机关受理的某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与某知识产权判例大体相同,那么,援引该判例作为裁判该案件的依据对该案件进行裁判,就可能产生节约审判资料、缩短审判时间、防止同案异判、避免其他干扰等因素的效果。总之建立知识产权判例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效:

( ) 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

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机制建设和审判队伍有了巨大进步。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不同审判庭审理:专利民事案件和商标民事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由行政庭审理。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前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逐步由民事审判庭(三庭或五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由行政庭审理。f2008年以后,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组建知识产权庭,负责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g2014年,我国正式成立了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负责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h截至20158月,这三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万余件。

现在,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31个高级人民法院、几百个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官超过千人,但是,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仍然不足。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自2014116日建院至2015820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595件。而该法院现有主审法官不到30人,不到一年时间,每位主审法官平均须办理220件案件。其工作之重超乎人们的想象,更可能超出人们的承受之力。其他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可能没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但也不是小数字。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不足,如果能够建立知识产权判例规则,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一定的审判资源。

至于具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节约审判资源,则要视具体案件种类而定。例如,关于同性婚姻的问题。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捍卫婚姻法案》,将婚姻限制为“一男一女的法律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违法宪法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为由判定该法案违宪。依据该项判例,美国联邦政府必须承认所有州的同性婚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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