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 曹新明 时间:2016-03-15 阅读数:
三、 知识产权判例须具备的条件
世界上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律体系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英美法系也称判例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和判例,制定法作为补充。q判例法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两个因素:一是判例报道制度;二是法院的等级制度,即并非所有的判决都构成应遵循的先例,审级的预先区别设置将法律问题、纯粹事实问题、较为重要的案件和一般案件等事先过滤,以使后来的法官或司法者不致淹没在无数的司法判决中。事实上,现代“因循先例”原则中的“先例部分”就主要集中在审级较高的司法机构,如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等,遵循的效力及其范围随审级的下降等而次之。R
我国大体上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我国法院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而言之,我国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只能适用制定法;特殊情况下可以援引惯例或者习惯法,s不能援引先前判例作为其裁判依据。
我国法院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裁判,既有优点,同时也有缺点。其典型弊端就是同案不同判。例如,关于字型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两件法律事实大体相同的侵权纠纷,所判决的结果却迥异。如果能够将先前判例作为在后同类案件裁判的依据,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形。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但是,在某个特定时期,发生相类似纠纷案件的可能性很大。例如,最近几年__所发生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域名抢注纠纷、影视明星姓名抢注纠纷就比较集中。由于没有判例作为参考依据,不同法院对同种类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存在着明显差异。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可以考虑建立知识产权判例制度,以指导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
知识产权判例作为在后案件审判依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已经生效的判决
在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报告,该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有10万余件,审结的第一审案件也是10万余件。审结生效的判决数万件。如果不加限制和选择,不论哪一级别的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都可以作为判例被援引作为在后案件裁判的依据,必然产生混乱局面。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判例的权威性、准确性以及代表性,最可靠的保障就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生效判决,其他生效的先前判决都不能作为在后案件裁判的依据。众所周知,在我国,不论哪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该判决所产生的既判力只能及于案件本身,对办案所涉及到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先前的生效判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是法律之渊源,不能作为在后同类案件裁判的依据。更何况,即使在判例法系国家,先前的生效判决也并不当然地作为判例适用于在后案件的裁判依据。例如,在英国,对判例的约束力遵循以下原则:(1)英国上议院作出的判决,对自身以及全英国所有法院的裁判具有判例效力;(2)英国上诉法院所处的判决,对自身以及所有下级法院具有判例效力;(3)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具有判例效力。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具有判例效力。由此可见,英国判例法实际上按照法院等级来确定判例,并非所有法院的先前判决都能作为判例适用。t在美国,确定判例以上级法院或者联邦最高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选择基点,并非所有先前判决都能成为判例。U
我国是制定法国家,不论哪一级法院作出的先前的生效判决,都不属于法律渊源,不能被援引适用于在后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现在,我们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判例规则,首先必须严格限制先前判决作为判例的范围,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先前判决,其他先前判决都不能作为判例适用。
(二) 必须具有理论创新
对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先前判决,能否作为在后案件裁判的依据,以该项判决符合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及裁判结果准确作为前提条件,同时具有必要的理论创新要素。此处所指的理论创新要素包括:(1)裁判分析具有理论创新;(2)裁判分析克服了现有理论缺陷;(3)裁判分析突破了现有理论局限。例如,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否直接适用民事侵权责任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持否定观点居多。在知识产权领域,既有关于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又有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间接侵权、帮助侵权、辅助侵权许多概念。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某具体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理论有精辟论述,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并没有受到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质疑。那么,这样的判决就具备了作为判例被援引适用的第一个条件。否则,不能作为判例被援引适用。
此外,即使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作为先前判例,也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具备必要的理论创新。否则,不能作为判例被援引适用。
(三) 必须经专家论证会论证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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