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 曹新明 时间:2016-03-15 阅读数:
( 二) 有利于缩短审判时间
2015年4月2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网上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一部分指出: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J
该《说明》所谓的专利维权周期长包括专利纠纷案件诉讼审判周期长的内容。事实上,不__仅是专利纠纷案件诉讼审判周期长,商标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审判周期也很长。相比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更长一些。如果专利侵权诉讼发生诉讼中止审理的案件,那么,其审理周期一般超过四年。很多权利人或因无力进行长期诉讼,或因已失去竞争时机,或因取证困难等其他原因,主动撤回了起诉。因此,如何缩短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周期,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k造成专利纠纷案件审理周期比较长的原因很多,但是,由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知识,需要经过比较长时间进行是否侵权判定。另外,审理案件的法官主要来自法学领域,对具体案件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相对比较生疏,导致审判时间过长。l商标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同样会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到的网络技术问题也是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案件审理周期有时也比较长。
如果建立知识产权判例规则,在后案件的审理裁判若是与某判例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既可以援引参照裁判,缩短法官的分析对比时间,进而缩短审理周期。
( 三) 有利于防止同案异判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就该案件所涉及到的全部事实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程序来确定。只有当案件所涉及到的全部事实确定后,法官才能援引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裁量,作出裁判结果。尽管如此,即使完全相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官进行裁判时所援用的法律条文也并不完全相同;哪怕法官所援用的法律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各自的理解不同,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于是,就可能发生同案异判的效果。
例如,关于汉字字体能否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法院在具体纠纷案件中所作出的判断存在分歧。2010年2月3日,在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第48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第3条第1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原告汉字字库是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但并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字库中字体字型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张。m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和部分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第48条第2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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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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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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