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概念辨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则可以视为我国《商标法》关于显著性要求的更为全面的表述。1993年修订前之台湾“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应特别显著。”其中,“特别显著”属于“distinctive and particular”的直译。台湾现行“商标法”则未采纳“显著性”一词,但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不难看出,这一条款就是台湾“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要求的规定。尽管如此,台湾“商标法”的上述“修订”还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立法机构”对“显著性”这一词语准确表达商标法对商标注册要求之能力持怀疑态度。事实上,台湾著名学者曾陈明汝教授在其新作中就同时称“显著性”为“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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