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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概念辨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则可以视为我国《商标法》关于显著性要求的更为全面的表述。1993年修订前之台湾商标法4条规定:商标……应特别显著。其中,特别显著属于“distinctive and particular”的直译。台湾现行商标法则未采纳显著性一词,但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不难看出,这一条款就是台湾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要求的规定。尽管如此,台湾商标法的上述修订还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立法机构显著性这一词语准确表达商标法对商标注册要求之能力持怀疑态度。事实上,台湾著名学者曾陈明汝教授在其新作中就同时称显著性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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