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概念辨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可以视为商标的定义,其唯一要件也是显著性,即“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这是关于获得显著性的规定。前后参照,不难看出,所谓获得“显著性”就是获得“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由此考察我国《商标法》,也是如此,其中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根据上述规定,所谓显著性就是指商标“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也就是“能够将……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三、显著性的学理界定
从学理上进一步分析各国商标法和TRIPs协议的商标定义,不难发现它们都属于功能式而非本体式的,其所关注的焦点并非商标是什么,而是它能起什么作用,也就是说,商标标记可以是任何能够被感知的物理现象,只要它能够起到标示(某企业的商品)和(使之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作用。用美国法院的话说,“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商标”,其范围是如此宽泛,以至于事实上包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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