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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概念辨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可以视为商标的定义,其唯一要件也是显著性,即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这是关于获得显著性的规定。前后参照,不难看出,所谓获得显著性就是获得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由此考察我国《商标法》,也是如此,其中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根据上述规定,所谓显著性就是指商标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也就是能够将……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三、显著性的学理界定

      从学理上进一步分析各国商标法和TRIPs协议的商标定义,不难发现它们都属于功能式而非本体式的,其所关注的焦点并非商标是什么,而是它能起什么作用,也就是说,商标标记可以是任何能够被感知的物理现象,只要它能够起到标示(某企业的商品)和(使之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作用。用美国法院的话说,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商标,其范围是如此宽泛,以至于事实上包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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