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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2-27  阅读数:

年以后再加以制止,甚至追究所有人的侵权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他人经营信誉的另一种侵占。从国外立法来看,注册人也不能禁止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美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一个无可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无权禁止在其申请之前已经合法使用的商标在已经使用的地区继续使用。德国商标法第22 条也明确规定,当撤销在后商标注册的请求被驳回后,在先使用人无权禁止在后注册商标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反之,注册人也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其他如意大利等国的商标法也都有类似规定。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其一,当商标注册不可争议之后,是否应对先使用商标继续使用的范围加以限制;其二,如何防止混淆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禁止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人的有限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使在先使用人有机会行使撤销权,撤销不当注册,而由自己注册。如果在先使用人在5 年的时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维护注册的稳定性,保护注册人的正当利益,在先使用人因在先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即应受到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撤销权消灭,即不得再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其二,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受到限制,即只能在其已经使用的范围内(包括地域范围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继续使用而不得扩大。这是在先使用人怠于行使权利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可以称之为先用权。

关于第二问题,参考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可由法院或商标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以显著标志与注册人的商标加以区别,例如以显著方式标明产地和企业名称等。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中华商标》2002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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