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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取得和维持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350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

 

[3]  王春燕:“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4] “一定期限”应至少为六个月。最高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三个月内”时限过短,按照正常商标评审程序,从受理、交换证据、答辩期就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果再出现当事人补充证据、请求延期审理等其他情况,仅仅履行程序就需要三个月。所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三个月内作出评审结果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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