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起 源 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孙英伟 时间:2011-11-09 阅读数:
商 标 起 源 考
——以中国古代标记符号为对象
孙英伟
内容提要:商标产生于史前期人类使用在器物上的标记符号,夏商时期的青铜器铭文中已经出现所有者的姓名。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人名、地名等标记符号在春秋时期被刻在产品上,用以区别产品的制造者,以保证产品的质量。春秋中叶以后,私营手工业兴盛,这些最初用作质量保证的标记符号便在商业竞争中显示出了竞争优势。自此,标记符号开始趋向多样化,被商人广为使用,并最终演化为现代的商标。
关 键 词:标记符号 物勒工名 商标
商标产生于史前期人类使用在器物上的标记符号。随着社会大分工出现,手工业和商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人名、地名等标记符号在春秋战国时期被用在了商品上,用以区别商品的制造者和经营者。这些最初用以区别制造者和经营者的标记符号在商业竞争中显示出了竞争优势,故在商品经济时代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并最终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商标。
一、标记符号在史前期的使用
人类使用标记符号的历史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处于自然状态,生产力水平很低,人们劳动所得的产品除了勉强维持自己最低限度的生活以外,没有什么剩余,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存,在这种状态下,没有标记符号产生的基础。标记符号先于私有制产生,它是随着个体观念或私有观念的产生而产生的。“人类有私必有争,有争而私心愈炽。” 墓葬中陪葬品的出现便是私有制产生的一个有力证明。
今天的考古发现,“在我国新石器时代的遗址和墓葬里,发现了不少刻有或绘有符号的陶器和陶片,还有少量刻有符号的龟甲、骨片和石器等物。” “根据初步观察,新石器时代主要的文化遗址里都曾发现过这些符号。时代最早的是河南舞阳县贾湖村裴李岗文化遗址出土的符号,距今大约有 8000 年左右。” 新石器时代各种符号的分布范围很广,几乎遍及全国,从陕西、青海到东南沿海,从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都有发现。关于上述刻画符号的含义,
从已发现的新石器时代的符号来看,甲类符号占了绝大多数。甲类符号中,有些是以单个符号的形式出现的,而有些器物上则同时出现多个符号。当出现多个符号时,大多数是甲类符号的排列,还有一些或以甲类符号为主,夹杂着乙类符号;或以乙类符号为主,夹杂着甲类符号。在这些学者看来,无论对乙类符号具体怎么认识,但甲类符号即“几何形符号跟语言中的大部分词语不可能有内在联系。……我们新石器时代的甲类符号显然不会是这样的原始文字。跟新石器时代的甲类符号同类的符号,在汉字形成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还在我国的一些地区作为非文字的符号而被继续使用着。这是这类符号不是原始文字的一个旁证。”而且,这些陶器上的记号多半是一器一符号,很少有连贯的词组和句子。陶器记号的这一特点也说明它与记录语言的文字有着本质的区别。
再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陶器上的刻画还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仰韶时期陶器刻画符号的习惯非常固定,多施于钵形器外口缘黑色宽带纹上,一器一个符号,多数在陶坯入窑前刻画,烧成后再刻者较少。这无疑说明这些符号有一定意义。”因此,他们认为,“新石器时代的甲类符号里至少应该包含用来区别器物的使用者或制造者的符号和记数的符号。刻在大汶口文化陶尊上的乙类符号可能有两种用途。有的用作性质接近后世的族氏或人名的标记,有的用作器主或其所属之族的职务或地位的标记。在同一个陶尊上出现的两个符号也许是分属这两类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甲类符号还是乙类符号,均有不少学者认为全都不是文字,但却没有一个学者认为这些符号都是单纯为了审美而刻画的。
人类早期对标记符号的使用,从近世学者对一些保留下来的原始部落的考察中也得见一斑。19世纪末期的德国学者格罗塞在研究原始艺术问题时,曾对时存的一些原始民族使用的装潢作过深入研究。他也认为,一切在原始民族用具上发现的图形中“只有一部分是装潢,其他还有铭刻字形、产业标记、部落徽章等”,他认为原始民族的装潢总体而言大都不是作为装饰之用,而是作为实用的象征和标记。他认为这些“外观看上去像几何形的图形,其实却是减缩化了的实物的描写,而尤以动物的居多。” 因为,“崇奉庞大动物的土人,他们大都是如此——除用动物体上的皮甲花纹放在盾牌上,以作为部落的记号和有力的崇拜物之外,显然是没有旁的好办法。因为整个动物的身体太硕大了。……所以真的兽皮既不准用来做装潢,就只有雕成或画成图形来代表。” 关于这些作为部落标记的图形并没有那么形象或逼真地反映他们所崇拜的动物的原因,格罗塞认为,“或许第一个澳洲人把蛇皮花纹画在他的盾牌上的时候,是竭力想求正确的;而后来的人不从原物去临摹,却直接去抄袭现成的图画,所以就成了一种标识。又因为原来的目的是为了设计一种固定易认的部落标识,而且同时又以抄袭简单的式样为便利,所以图形便一天比一天离原物辽远了。” 这时,就只剩下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作为他们的部落标记、产业标记,而有一些则变成了纯粹审美意义上的装饰。
关于这一点,只要观察一下中国象形文字的产生和演变,也不难得出同样的结论。可见,“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特征,并且人类文化的全部发展都依赖于这些条件,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 无论是语言文字、标记、装潢,还是艺术,都不可能在人脑中凭空产生,它们都是自然界的产物,都是自然界中既存事物在人类大脑皮层“刻画”而留下的“烙印”,或这些“烙印”的“沉淀物”。他们“大多数都是取材于自然界;它们是自然形态的摹拟。” 正如同时期的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所指出的,“最初,语言和艺术都被归于同一个范畴之下——摹仿的范畴;并且它们的主要功能就是摹拟;语言来源于对声音的摹仿,艺术则来源于对周围世界的摹仿。摹仿是人类本性的主要本能和不可再还原的事实。” 其实,语言本质上也不过是对来自周围世界的声音的摹拟罢了。
关于狩猎民族多以动物为题的原因,格罗塞认为,那是因为“原始狩猎者植物食粮多视为下等产业,自己无暇照管,都交给妇女去办理,所以对植物就很少注意。” 世界上很多的游牧民族,大都喜欢将他们习见的动物视为崇拜对象而加以描绘刻画,这是由于宗教和艺术的起源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缘故。“在我国北方草原地区活动的游牧民族,以各种动物纹饰美化他们的生活是其共同的文化特征。‘北方古代动物纹饰’是草原民族游牧狩猎生活的再现。有些岩画还直接描写他们的游牧狩猎生活。” 格罗塞认为“从动物装潢变迁到植物装潢,实在是文化史上一种重要进步的象征——就是从狩猎变迁到农耕的象征。 ”
同样,农耕民族的装饰则多以畜养动物和植物为题。 这一点进一步例证了包括部落标记、 产业标记、装饰装潢、语言文字均来源于对周围世界的摹拟这一事实。由此可见,“经济事业是文化的基本因素——能左右一个社会集群的一切生活表现的确定性格”。格罗塞发现,几乎所有的狩猎民族,他们每个人的武器上都有专门的标记。关于产业标记的使用在原始狩猎民族如此普遍的原因,他认为,这是“因为受箭或矛击伤了的野兽,不一定是就地死亡,往往会在别处发见它的尸体。在这种情形之下,猎者如果不能用附着在伤口上的武器来确定他的权利,则他必将失去他的猎得物。
一个澳洲人如果发见了一个蜂窝,就在树皮上划一个记号;这蜂窝从画了记号之后,就成了他个人的产业,正如有着同样记号的武器和用具一样。但是有时候澳洲人的武器上的记号,是指制造者而不是指所有者的。据霍纳雷氏记载某一种部落说:‘每一武器上都有制造者的标记。那些记号是弯曲或锯齿状的线条和刻痕。’” 而农耕民族往往通过栅栏筑围的方式来表彰自己的所有权,故标记符号在器具上的使用相对较少。由此可见,这些标记符号最初并不是发源于一种纯审美的要求,而是在审美意义以外的,它们是为了表示个人所有权和部落徽章的标记。由于这些原始民族所处的历史阶段,“专门为了表示个人所有权的标记,在原始的‘装潢’中,只占据一小部分而已。而社会产业的标记——就是部落和家族的证物却是比较多”。由上述原始民族对标记符号的使用可以得知,私有观念产生后,人们便开始使用标记符号来表彰其所有权。其实,即使在私有观念产生以前,也很难说就没有标记符号存在的理由。在原始部落中,人们可能不是为了占有某物,而可能仅仅是为了获得族人的爱戴或其它的精神上的愉悦,也会使用某种标记符号来表示是自己而非他人猎取了该动物。由是观之,我国新石器时代基于实用目的而刻画在陶器上的标记符号应该是代表所有者或制造者的标记。
二、标记符号在殷商及西周时代的发展
如果说我们对新石器时代陶器上刻画的意义尚不甚明了的话,那么殷商时期的青铜器铭文中的意义则已很明确。从今天出土的殷商的青铜器来看,“殷代的金文,字数不多,因为有铭的青铜器占少数。铭文也不长,每每只有三两个字。铭文长至十数字或数十字者为数极少,大抵都是殷代末年的东西。但在殷代金文中有一项很值得注意的成分,那就是有不少的所谓‘图形文字’”,保留在周彝铭中的这种文字就有好几例。
根据
与官营手工业发展相并行的,便是私营手工业的发展,由此又带动了商业的发展。商朝早有商业。《尚书·盘庚》中就有“具乃贝玉”、“无总于货宝”之语,这里的“货宝”即为当时用作货币的“贝玉”。《尚书·酒诰》中也提到周公允许商遗民“肇牵车牛,远服贾”,即允许他们牵牛车到远方做买卖,得利来孝养父母。由此可见,当时已经有一部分人独立经营商业谋生。商周时代商业的发展也可以从相关文献中得知。著名诗人屈原在《楚辞·天问》中有“师望在肆,昌何识?鼓刀扬声”之句,在《楚辞·离骚》中也有“吕望之鼓刀兮,遭周文而得举”之语。屈原在这里所说的“师望”、“吕望”指的皆是帮周武王伐纣的姜子牙,姜子牙在出仕之前曾在“肆”即私人经营商业的市场上当屠夫,“鼓刀扬声”以招徕生意。
此外,发达的商业也可以从对商业的管理上体现出来。最晚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礼》一书反映出这一时期商业的繁荣。周代的市场分为朝市、大市和夕市,这三市各有固定场所,不相杂乱。每到规定时刻,思次把旗帜升起,就算开市了。市场内的货物陈列有序,要求 “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周礼·司市》),即按类别摆放。周代的市场实行司市负责下的市场管理体制,设有庞大的市场管理机构,还设有专门的市场调节机构。在管理措施上,《周礼》规定,不准经营违禁商品,卖者不准“诈伪”、“伪饰”,即今日所谓的弄虚作假,欺瞒顾客。如有该行为,一经发现,便严加处罚。为避免商品出现混淆,以次充好,《周礼》规定“名相近者相远也,实相近者相尔也”(《周礼·地官·肆长》)。对出入市场的货物,要“以玺节出入之” (《周礼·掌节职》),即货物的出入都要出示通关用的印章,在玺节上注明是什么货物,以此来表示此货物已经官府检验。另外,《周礼》还有不准滥涨价、专门处理买卖中发生的争讼的规定等。当然,《周礼》对市场的管理总的来看是围绕“敛布”即征税这一目的。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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