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起 源 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孙英伟 时间:2011-11-09 阅读数:
一方面,我们从《周礼》中可以看出当时商业的繁荣,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想见在管理市场、查处违禁、伪饰和欺诈等行为中,要追究卖者的责任,乃至上溯至制造者,以制止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必然要求证明所交易物品的出处。虽然“玺节”能证明货物出自哪一市场,但难以证明此物系由何者所生产。由此,“物勒工名”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三、“物勒工名”制度的产生
春秋中叶以后,生产力不断提高,周代的宗法制度开始全面崩溃,社会结构也出现较大的变革,“工商食官”制度的束缚逐渐松驰,东周列国的手工业生产迅速地发展起来。中国历史在这时迎来了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第一次高峰。手工业生产和商品交易的集中场所——城市迅速繁荣起来,专门经商的商人阶层出现了,各国出现了许多富商巨贾,最著名的有范蠡、子贡、白圭、吕不韦等。在工商业繁荣的基础上出现了“物勒工名”制度。成书于西汉、记载秦汉以前各种仪礼的《礼记·月令》中记载,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
“战国时期,列国之间战争频繁,兵器、战车等战略物资的生产尤为重要。为此,各国的官营手工业在不遗余力地增加产量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的提高,从而逐步形成一整套保证产品质量的‘物勒工名’管理制度。这其中,以秦国和三晋的兵器铸造中的‘物勒工名’制度最为完善。秦国的兵器生产其中央监造者为相邦,郡级为郡守;主造者为工师、令丞、士上造、工大人等;直接制造者则称之为‘工’,工后为人名。秦国中央监造的兵器如:‘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少府工室令丞冉,工九。’(秦王嬴政五年)。以吕不韦名义监造的兵器发现较多,已有十多件。这种由监造者、主造者、造者所形成的责任管理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产品的质量。‘物勒工名’制度在战国时期应用比较广泛,不仅在兵器上,在其他领域如铜容器、漆器、砖瓦等方面也都有体现。”
“‘物勒工名’制度也正是适应这种大批量、规模化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此外,规模化生产的另一个标志是分工细致,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礼·冬官·考工记》记载:攻木之工有七种,攻皮之工有五种,设色之工有五种,刮摩之工(玉石)有五种,搏埴之工有二种,而造车之工更集多工种于一身。规模化生产同时需要标准化配合。” 实行于官营手工业中的“物勒工名”制度为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提供了保证。这时的“物勒工名”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向官府承担的一种质量保证责任。尽管“物勒工名”制度的初衷是质量保证,但在实际运用中竟意外地宣传了产品,起到了招徕买者的作用。
据《吴越春秋 ·阖闾内传》所载,当时以人名命名的“干将”、“莫邪”之剑已很有名。安徽阜阳双鼓堆发现的汉代墓葬里,也发现了大量刻有“汝阴”标记的漆器,表明是出自汝阴候府中的私家手工作坊。商标法学者认为,就工名的意义而言,“已有了指示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及其稳定质量的功能,与后来的商标比较接近了。” 除了“物勒工名”的制度要求外,当时还有“物勒地名”的习惯。如果说“物勒工名”是官府手工业中“工师”承担责任的强制性标记,“物勒地名”的意义则很有可能是基于宣传、识别商品的需要而自愿铭刻上去的。长沙马王堆等汉墓出土的漆器中,人们也发现了大量打有标记或刻有铭文的漆器。而在汉文帝、汉景帝统治时期生产的漆器上,多打有“成市草”、“成市饱”、“市府草”的标记,表明这些漆器是由蜀郡成都市府作坊生产的。从出土的秦汉及以前的漆器铭文戳记中,“我们不难发现,秦至西汉前我国漆器手工业大多是在本地制造的漆器上冠以地名”。据《吴越春秋·阖闾内传》所载,当时以地名命名的“龙渊”、“棠”之剑也已很有名。值得一提的是,在《周礼·冬官·考工记》中还有这样的记载,“郑之刀,宋之斧,鲁之削,吴越之剑,迁乎其地,而弗能为良,地气然也。”这显然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地理标志。由此可见, “物勒地名”在商业竞争中也显示出了它的优势。
四、商业标记的形成
春秋晚期以降,伴随着官营手工业的迅速发展,私营手工业的发展也很快,特别是在战国中晚期,私营手工业迅速崛起。“当时独立经营的手工业者已非常普遍,金工、木工、车工、漆工、陶工、皮革工、纺织工、制盐工等比比皆是。这些手工业者被称之为‘百工’或‘百肆之人’。他们所制的产品并不是自用,而是放到‘肆’上出卖,即所谓‘百工居肆,以成其事’ (《论语 ·子张》)。” “由于手工业已成为独立的专业性质,产品的交换则成为必然,各行业之间如果不是‘通功易事’,则会造成‘农有余粟,女有余布’,百工不可得食;只能有无相通,百工则可得食 ( 《孟子 ·滕文公下》)。”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较快发展,商品经济的不断繁荣和扩大,一些具有相当规模的“商肆”、“列肆”亦相继出现了。很多生产者或经营者制造和出售同一种商品,同一行业的产品品种也越来越多,由于各个生产者的手艺熟练程度和原料的不同,产品的质量也必然会不一样。私营手工业者“在这样一种历史条件下,要把这些产地各异,匠师不同的器物向顾客加以说明或介绍,使自己的产品与他人的产品有区别,在产品上刻上自己的姓名或别的什么符号,便是顺理成章的事。” 也就是说,在官府手工业的产品被强制“物勒工名”的同时,私营的手工业由于在“物勒工名”中发现了竞争机会,便开始主动使用标记符号来标识、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比如,当时酿酒业兴盛,酿酒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便开始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一些品质优良的产品脱颖而出。如东汉末曹操的《短歌行》中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这说明当时的杜康酒已很有名。根据史书记载,酒在汉武帝之前没有真正地实行过官府专营,因此,杜康酒极有可能是私营作坊所生产。前面我们提到的漆器、陶器也极有可能出自私营作坊,因为“物勒地名”并非官府的强制性要求。
不仅如此,当时一些商家还以一些象征物来标识其营业。如在《晏子春秋》中就有“君使服之于内,而禁之于外,犹悬牛首于门而卖马肉于内也(《晏子春秋·内篇杂下》卷六)”。虽然这里言及的是挂牛头卖马肉之事,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此时已出现悬挂标志物以表明其营业之举。基于悬物之不便,于是悬帜便出现了。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有这样的记载:“宋人有沽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悬帜甚高”,但由于门口拴一条大狗,所以生意惨淡。尽管这系一则寓言故事,但从中我们可以得知,那时的商家已经非常注重服务态度和产品质量。从服务态度来看,该“沽酒”的宋人经营的应系私营餐饮业,已经知道用悬帜来表彰其营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商业竞争之激烈。现在我们已经无从得知当时的“帜”上是否已有文字或颜色、图案标记,借以区分此酒家与他酒家,但至少此处的 “帜” 能让酒客意识到此乃一卖酒之所。联想后世酒家所用的酒旗,可以肯定的是,此“帜”起码是一个酒类行业的通用标记,我们姑且称之为“行标”。
从悬物到悬帜是一个非常大的飞跃,因为此时人们已经开始将商品标记或营业标记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分离,仅以“帜”来表彰其商品或营业。通过不断强化“帜”或“杜康” 这些标记与它们所代表的具体产品或产品制造者之间的联系,一种被商人们称之为“强烈渗透”的东西出现了,标记符号与被标示的内容之间便自然被等同起来。这样,我们在东汉末曹诗中读到的“杜康”也就不再是一单纯的人名,更何况此时“杜康”这一符号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成为一种酒的代名词了,该标记与商品变得
不可分离了。
《史记·货殖列传》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其所欲。”总的说来,西汉时期,国家统一,社会安定, 关梁开放, 农业、 手工业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商业的发展。东汉时期,市场上的商品较西汉又有所增加。纸的发明和使用成为宋代纸质商标出现的前提。 汉代除了承袭 “物勒工名” 、 “物勒地名”的传统外,至迟在东汉已经开始在商品上作工名、地名之外的其它标记,用别辨认不同商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东汉沿当时的丝绸之路出口远销到欧亚的瓷器上就留下了“铃记”的遗迹,它就是在瓷器上用的标记。当处于公有领域的标记与商品结合起来时,实际上就起到了现在所称的商标的作用。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记,赋予了该商品以声誉,商人的交易极大地依赖这个声誉,因为他的标记有利于出售商品。这些标记发展到宋代,就形成了图文并茂的完整商标。
综上, 尽管 “物勒工名” 最初是作为质量保证、追究责任的管理手段,系被官府强制而在官营手工业中所实施,但当产品摇身一变成为商品时,特别是当私营手工业发展以后,标记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就不仅仅限于此了。官府关心商品出自某一工匠之手,以阻止来源不明的商品出售,然而制造者和商人关心的则是利益,他们意外地在标记中发现了与他人竞争的机会,认识到籍此保障物美价廉之美誉,并以之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推销手段,招徕买主,而社会公众则赖此辨别物品之优劣,以买到称心如意之商品。于是,商家遂自动为之,勿须再强迫。尤其是到了产品要脱离店铺控制,远销异地时,标记的作用凸显。而到了以商品生产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商业标记更是发展到必须由国家法律进行规范的程度。由此可见,这种商人自动为之的标记符号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识别商品、品质保证和广告及竞争的功能,但它仍与现代商标有着重要的区别,因为现代商标不仅具有上述功能,而且是一种可以转让买卖并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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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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