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众范围标准
来源:《法学》2014年第10期 作者:王太平 时间:2015-02-08 阅读数:
[32]我国商标实践已经反映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需要。除了有关司法判例肯定驰名商号(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之外,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在认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已经赋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获得跨类保护的资格,而有些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显然可以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 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67号))。除此之外,《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22条也赋予上海市著名商标以跨 类保护的效力,由于该办法并未将著名商标限定为注册商标,因此可以认为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具有获得跨类保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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