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ED专利部署及对策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魏衍亮 时间:2006-07-30 阅读数:
魏衍亮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产业前景
一种由像素本身发光而不需背光源,厚度小于1毫米,响应速度比LCD快1000倍,可像纸张一样任意卷曲的有机发光显示屏(Organic Light-Emitting Display,简称OLED)正成为中外企业追逐的对象。和LCD相比,它还有其它优点,例如超轻、抗震、更亮、更清晰、功耗和制造成本更低、视角更大等。
OLED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例如,在照明领域,它能制成任意形状的柔软光源,可以使任何家居用品如地板、墙壁、家具、电器等变成发光器,甚至可以通过喷墨打印、丝网印刷等方法制备大面积光源。在工业仪表和数码显示等领域,它可以制作各种软屏,例如MP3、MP4、GPS、PDA、录音笔、手机、数码相机、汽车音响、挂壁或者折叠式电视和电脑等的显示屏,在国防领域,OLED也很有用。美国军方已经有约20个部门采购OLED产品。此外,OLED是全球唯一能够生产大屏幕、高亮度、高清晰度软屏的技术。在相关产业,它是唯一的解决方案。总之,OLED蕴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可望成为某些国家的支柱产业。
全球现在有上百家OLED研发与生产企业,如深圳先科、上海欧德、北京维信诺、台湾友达、通用电气、柯达、飞利浦、松下、三星等。我国OLED科研、生产机构有30多家,总体技术实力在全球居前几名。
目前,全球小尺寸OLED面板的年销售额已经超过10亿美元,而且增长速度极快。大尺寸面板的发展也很快。为了抢占全球市场,日本政府在2002年投资支持本国企业开发OLED,目标是在2007年把60英寸的OLED软屏商品化。从目前的趋势看,以中国大陆、台湾、韩国、日本为主的东亚地区将超过英美两国,成为全球最大的OLED研发和制造中心。
二、专利部署
目前,OLED基础专利主要由柯达公司、英国剑桥显示技术公司(CDT)、美国通用显示公司(UDC)拥有。其中,小分子OLED的基础专利主要由柯达公司拥有,高分子OLED的基础专利主要由CDT和美国Uniax公司拥有。据我国台湾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与咨询中心2005年4月25日检索,美日欧三大局授权的OLED专利约2000篇,独立专利家族不足1000个。美国授权OLED专利中,柯达、TDK、摩托罗拉、NEC、Idemitsu Kosan KK、爱普生、先锋、三洋、索尼、三星名列前十位。美国公开的OLED专利申请中,柯达、爱普生、LG飞利浦、先锋、Tohoku先锋、Idemitsu Kosan、三星、三洋、LG电子、NEC、富士胶卷、半导体能源实验室有限公司等名列前十位。2006年2月9日,在欧洲专利局的全球专利数据库中,通过执行“abst=organ* and electrolumine*”命令,我们检索到各地区的专利局公开的相关专利文献9700多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相关文献约277篇。主要申请人为:柯达53篇,三星23篇,爱普生17篇,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16篇,清华大学和北京维信诺公司15篇,友达10篇,复旦大学9篇,飞利浦6篇,奥斯兰姆奥普托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和佳能等各5篇,杜邦、钰翰、铼宝等各4篇、IBM公司3篇,吉林大学和CDT等各2篇,UDC等各1篇。总量上看,我国大陆和台湾的专利文献总量不输给日、韩。可喜的是,我国大陆当事人部署了不少美国、日本、欧洲专利。
三、专利许可
在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任何厂商都不可能垄断全部必要的OLED专利。任何OLED制造企业都需要通过购买他人的专利许可获得市场准入机会。目前,很多公司都已经卷入OLED专利许可问题,主要情况如下:
第一,柯达公司的专利许可。柯达公司拥有一些引证率较高的专利。例如,全球被引用最多的20项专利中,有13项属于柯达。但是,柯达已经有某些基础专利失效。它的很多早期专利也已经被成功规避,或者出现了不侵权的先进替代技术。因此,柯达专利的控制力正在削弱。不过,目前寻求柯达专利许可的OLED厂商最多。例如,三星、铼宝、东元激光、光磊、联宗光电等企业已经购买柯达的许可。为了督促厂商付费,柯达曾表示,被动矩阵OLED专利将在2004年停止签发打包授权;2005年,它将开始收取主动矩阵OLED专利的打包使用费。不过,截至目前,我们没有获得柯达就被动矩阵OLED专利停止打包许可的确切消息。
实际上,柯达对被动矩阵专利的联合许可协议涵盖了其他公司的专利,专利总量高达数百篇。这种专利联合许可应当受《美国谢尔曼法》和《美国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法规管辖。因此,上述协议只能涵盖必要专利,而且必须公平、无歧视地向一切潜在的被许可人开放。柯达屡次放出风声,恐吓下游厂商自己将停止许可。无论柯达的动机如何,这都是错误的。实际上,和其他规范的专利池管理人不同,柯达公司没有向公众披露全部入池专利的必要性评估报告,而且设立了一些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例如,它要求被许可人必须把自己拥有的专利全部免费向柯达许可,必须打包购买柯达几百篇专利的许可,必须支付高昂的入门费和提成费,必须购买20年的许可而不管被许可方签约后是否会陆续淘汰柯达的专利技术。它还拒绝被许可方的交叉许可要求,强制性选择美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管辖合同的解释与纠纷,从而规避被许可方所在国法律,并给对方制造诉讼成本障碍等。在自己不向被许可人提供全部许可合同复印件,拒绝被许可人监督其许可实践的情况下,柯达反而要求被许可人定期提交全部销售记录,以监督被许可人的履约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企业使用的OLED技术绝大部分是自主研发的成果,其总体技术含量、复杂性已经远远超过柯达的专利技术。而且,我们的产品所涉及到的柯达专利寥寥无几。因此,柯达公司的联合许可政策非常不合理,不但严重违背TBT公约,更不符合美国本土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除非柯达对许可协议作出妥协性修改,质疑柯达OLED许可政策的法律诉讼迟早会浮出水面。
第二,UDC的专利许可。这家公司声称拥有的OLED专利数量居全球第一。它的专利主要来自普林斯顿大学、南加州大学、摩托罗拉和UDC。它管理的专利主要分布在如下技术领域:高效能OLED材料、磷光OLED技术、柔软OLED技术、有机气相处理方面的OLED制造技术、透明或高发光OLED技术、墨盒打印和其他高速成样技术、主动矩阵OLED显示技术等。其专利技术可用来制造手机、墙面大小的监视器、照明设备等。不过,它的管理规范还不完善,被许可人也很少。我国目前的产品基本上都没有用到它的专利。
第三,台湾的专利许可与诉讼。台湾工研院把下属的化工所、电子所、机械所、材料所、光电所等单位的专利,以及台湾交通大学陈金鑫教授所有的OLED材料专利共计89篇文献打包,并开始公开发售专利联合许可证。此外,我国台湾企业广泛参加了与国外企业之间的OLED专利联合许可、交叉许可实践。在OLED专利诉讼方面,台湾也已经爆发实战。例如,2005年,铼宝正式启动了对悠景的侵权诉讼,指控被告侵害了公告号分别为588561、581991的两篇台湾专利。前者保护电激发光显示装置。后者保护电激发光显示装置及其封装方法。从目前的趋势看,各国OLED专利纠纷将继续增多。
四、我国的对策
OLED有重要的民用、军用价值。为了发展、壮大OLED产业,我国企业需要注意如下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跟踪专利公报,防止竞争性技术被授权。企业跟踪专利公报不单单可以寻求行业技术教导,而且可以发现竞争性技术,及时提请审查员驳回相关申请,或者缩小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行业协会在这个领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必要的时候,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专利申请战略、技术公开战略等为会员谋求利益。因此,我国OLED骨干企业要积极组建行业协会,用协会的力量做一些专利战略。
第二,清除专利障碍。我国OLED企业可能用到的国内外竞争性专利仅有寥寥几篇。如果能无效掉这些专利,各国企业都可能受益。因此,政府、行业协会、大学、企业等各界专家都可以出面把缺乏稳定性的专利申请无效。2005年以来,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等五位国内知识产权顶级学者分别申请飞利浦公司专利无效。这种公益诉讼值得推广。我国技术和专利两栖人才很多,只要认真检索、分析,某些OLED基础专利也可能被无效掉。
第三,禁止自由发表。工程技术研究要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目标,不能迷信学术自由。为了防止可专利的科研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我们要规定大学雇员、研究生利用大学经费作出的发明,利用大学设施或者设备作出的发明,或者在本专业领域内作出的发明全部属于大学的财产,不能未经允许就自由发表。在OLED领域,北京大学某研究室首次将三聚茚结构引入有机光电材料,在构筑新型有机共轭功能材料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该单位还首次在一系列全p共轭型树枝状分子内引入稠环芳烃三聚茚作为基本构建单元。上述成果已经发表在国际权威杂志,但是未发现在专利公报中披露。通过调整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学术评比和奖励政策等,类似的情况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第四,抢注发明构思。专利不仅仅保护企业已经作出来的机器、模具、产品,而且保护发明构思、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检测方法、软件方法、工艺流程等。我国在OLED领域的总体科研实力较强,在OLED产业发展初期已经部署了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但是,我们可专利的大部分发明构思可能没有申请专利,或者它们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但是没有写到权利要求中。通过对专利工程师进行必要的培训,这种情况可望迅速得到改观。
第五,为竞争对手设立专利分析屏蔽。国外当事人用几十篇、数百篇专利打包收费的情况非常普遍。国外某些捆绑收费政策可能不合理,但是我们分析、反驳的成本很高,因为每篇专利的侵权分析成本非常高昂,且必须由具备技术与法律背景的专家来实施。在OLED等重大产业上,我们最终的出路只能是用强大的专利筹码为竞争对手设立专利分析屏蔽。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策略增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在必要的时候反手甩给竞争对手更多的专利,给对方制造分析、反驳我方专利诉求的成本障碍。
第六,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目前,IEC已经委托中国、韩国、日本相关机构分别负责OLED测试标准、一般性规范、术语的标准化工作。《IEC指令(2004)》第一部分第二节第十四条规定,标准可以涵盖的专利权是授权的或者公开的专利、实用新型、保护发明的其他法定权利。从技术合理性上看,如果标准必须涵盖专利权,那么标准的发起人、制定人应当通知制标委员会自己知道的任何相关专利权。它还要联系相关专利权人,要求后者声明愿意基于公平无歧视的RAND原则,与全世界的任何使用者谈判全球许可。该声明得在ISO或者IEC的相关机构备案,而且必须在介绍相关标准文本的时候对该声明进行说明。但是,上述谈判留给当事人,不能在ISO和/或IEC内部进行。如果专利权人不提供上述声明,那么相关委员会不得使相关标准涵盖该专利权。但是,获得ISO理事会或者IEC理事会的授权后,相关委员会可以使相关标准涵盖上述专利。除非获得相关理事会的授权,标准文本只能在被识别的相关专利权人提交上述声明之后发表。如果标准文本发表后,嵌入标准的专利权利人不遵守RAND原则,那么标准文本得由相关委员会收回、重改。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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