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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与经济增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8-22  阅读数: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原载《知识产权研究》(第14),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摘要:本文从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两个方面考证专利制度的绩效,在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就中国专利制度运行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全面的实证分析。结论表明,专利制度的绩效与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关联的;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呈强相关,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对中国的经济增长作用显著,而发明专利对中国经济增长影响甚微。现阶段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应重视对原创性技术的倾斜及对专利技术商业化环境的完善。

关键词: 专利制度  绩效  经济增长  相关性  实证分析

 

一、引言

法律效益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运行的绩效上,衡量法律效益的主要因素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符合立法目的,法律作用的结果客观上保障并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实证分析是考察法律制度运行绩效的一个有效方法,它可以使制度运行研究尽可能精确和定量化,并弥补传统定性分析为主要方法的不足。我们可以将运行过程中的要素作为分析变量,使制度的运行过程透明起来。但法律制度分析毕竟不是单纯的数学问题,量化分析必须与质态分析相结合。在本文中作者将按照理论与实证结合的思路对中国专利制度的运行绩效进行分析,并通过对中国专利制度运行的效果评估,发现专利制度运行中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及政府管理的措施。

二、对专利制度目的的理论分析

考核法律制度运行的绩效,最直观的方法是考量设计制度时所确立的目的实现效果。具体到专利制度的目的,从1883最早涉及保护专利权的《巴黎公约》中就已显示得十分明了:保护工业产权。[2]经过百余年专利制度的运行与完善,至1995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立的目的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途径、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3]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变化,从制度初始的单纯保护权利到后来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和更为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即,专利制度立法理念已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公共利益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成为专利制度的立法基点,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成为重要的目的之一。这一变化同样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得到反映: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法。[4]从上述规范中可以分解出考察专利制度运行绩效的两个主要指标:其一,从个人权利的角度,专利制度的设立能否全面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使得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回报,从而激励创新;其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专利制度是否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传播及应用提供了一个畅通的管道,使之能提高企业的生产率,进而促进一个国家产品总量和人均值的增长。

(一)有关专利制度对创新是否具有激励作用的争论在19世纪就已经展开。早期的学者边沁和穆勒主张专利权的设立是有利无害的,他们认为,专利制度保障了知识资产的私人产权,而将知识资产的产权界定为私有是有效率的,它可以鼓励发明创造;陶西格和庇古则认为,专利制度对发明数量的增长毫无帮助,发明是自发行为,故专利制度的保障和发明数量的增长没有关系;阿罗主张,知识资产是公共物品,其边际成本为零,如果将知识资产私有化,会在边际上增加成本,从而减少发明的使用和推广,故专利权有害无益。这些观点都带有其鲜明的时代烙印。

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就在于产生有效益地利用各种资源的激励。[5]专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它对人们在发明创造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和确认,并通过国家授权形式确立利益关系/法律关系,使发明创造者的智力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效益。而确立和保护产权,通过对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正是产权和效益关系的最经典的结论。所以,专利制度是对产权和效益关系的一个完美诠释。专利制度是“制度文明的典范,是激发创造力的加速器。”[] 专利制度及其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私权制度的体系化,[]但其贡献不仅仅在此。由于私权的优势在于它具备充分的内部性,私有者的决策取向是以对未来收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资源,并且成本的私人承担也使私有者要作出仔细考量。因此,与具有较大外部性的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制度相比,作为私权制度的专利制度具有更有效的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是私权。[8]这不仅仅是WTO对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很久以来就得到承认的事实的一次重申,也表明WTO成员对纳入世界贸易体制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认同。

(二)专利制度绩效考察的第二个方面是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决定经济自由度和个人行为特征,进而作用于经济绩效。我们可以从经济增长的动因分析起,反证制度的绩效。有关经济增长影响的核心要素的学说,主要有资本决定论、技术进步论、人力资本论、专业化人力资本与特殊知识积累论四大主要西方经济增长理论派别。资本决定论的主要结论是经济增长的快慢取决于投资规模的大小和资本产出率的高低,这种唯资本论学说与工业经济时代西方国家的现实相当吻合,在20世纪50年代前受到推崇。随着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来临,资本决定论逐渐失灵。索洛(R.Solow)等人在80年代初创立了技术进步论,其主要贡献是区分了由要素量增加所产生的“增长效应”与由要素技术水平提高所产生的“水平效应”这两种经济增长的不同诱因。丹尼森(E.F.Denison)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影响增长的经济因素主要有七类,“知识进展和它在生产上的应用”是增长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舒尔茨(T.W.Schults)提出的人力资本论则更为关注人力因素,主张由教育、卫生等人力资本投资所产生的效应才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索洛和舒尔茨理论中将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作为系统的外部变量,其变动具有偶然性,无法对20世纪以来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作出解释。20世纪80年代中期,罗迈尔(P.Romer)与卢卡斯(R.Lucas)将其理论中作为外部变量的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内在化,提出了专业化人力资本与特殊知识积累论的新增长理论,得出了一国的人力资本存量、人力资本的生产率与经济增长速度成正比的结论。新增长理论还特别强调一般知识与专业知识、原始劳动与专业化人力资本的区别,指出决定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专业知识和专业化人力资本,而不是一般知识及一般人力资本。[9]

上述理论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结论:知识要素正在成为经济增长核心因素。尤其是在新增长理论中明确将知识划分为一般知识与专业知识,人力资本分解成一般化人力资本和专业化人力资本,这恰好印证了知识产权制度中专有领域的知识区别于公有领域的知识、创新劳动区别于原始劳动的思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正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是经济增长的主要诱因。但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内在化就能诠释经济的持续增长吗?新增长理论是基于“市场激励而致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假设,这一假设的成立必须以一定的制度环境为前提。笔者认为,专业化人力资本是影响增长因素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却不是根本要素。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会有不同的选择:一个四里八乡闻名的懒汉却在承包后的土地上勤奋地科学耕作,一个软件奇才可能苦于盗版而沦为游手好闲之辈——专业化人力资本和一般人力资本也是可以转换的,它依然是一个具有随机性、偶然性的因素。同样,体现科技进步的那些创新技术,如果只是出自于创新者的自发行为,缺乏持续动力的创新具有随机性、间断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具有偶然性,自然难以成为持续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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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要回到斯密的“经济人”思想上,在斯密的体系中,经济人的自利是其行为理性的保证。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限制人的行为,也可以激发人的行为。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利用人的趋利性,赋予创新者在竞争中的垄断权,激发人们持久的创新热情,使原本非功利的、偶然的创新活动获得持续的动力,从而激励创新产生,推进创新技术的转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因此,我更赞同制度在内生经济增长中的决定性作用。[10]

    三、对中国专利制度运行绩效的实证分析

在对专利制度绩效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把不能直接比较的数字变为可比数字进行实证分析。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该国经济发展的量度,是国际上广泛接受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数可以被看作是国家专利制度的合适的量度。我们将主要利用回归分析中的相关性分析方法对中国专利制度的绩效进行评价。

(一)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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