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詹映 朱雪忠 时间:2009-11-15 阅读数:
[摘要:]近年来,专利池已成为发达国家对我国发动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在此,对专利池的概念作了界定,回顾了专利池的发展沿革,分析专利池形成的原因并对现代专利池的再度兴起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国际上典型的专利池为例,全面阐释现代专利池的组建与运作机制;分析比较了美、欧、日、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并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专利池;技术标准;知识产权
近年来,产业竞争呈现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频频发动标准和专利战。例如,在DVD、数码相机、数字电视、MP3等领域,发达国家向中国企业的大规模专利收费接踵而至;我国提出的
1. 什么是专利池?
Klein认为专利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所有人间的协定,用以相互间或向第三方授权他们的一个或多个专利”,也可定义为“交叉授权标的的知识产权集合体,不论其是由专利权人直接授权还是通过其他媒介(如合资企业)来专门管理”。Merges将其定义为“一种多个专利所有人之间汇集其专利的协议安排,在一个典型的patent pool中成员间共享汇集的所有专利,并且通常也向专利池成员之外的企业提供标准的许可条款”。本文对专利池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组织,或者是指这种安排之下的专利集合体。专利池通常由某一技术领域内多家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厂商通过协议结成,各成员拥有的核心专利是其进入专利池的入场券。
专利池依其是否对外许可可以分为开放式专利池和封闭式专利池。开放式专利池成员间以各自专利相互交叉授权,对外则由专利池统一进行许可。封闭性专利池只在专利池内部成员间交叉许可,不统一对外许可。开放式专利池是现代专利池的主流,其对外许可方式通常为一站式打包许可,即将所有的必要专利捆绑在一起对外许可,并且一般采用统一的许可费标准,许可费收入按照各成员所持必要专利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专利池对外的专利许可事宜或委托专利池成员代理,或授权专设的独立实体机构来实施,有的专利池同时也允许其成员单独对外进行专利许可。随着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日益结合,技术标准中核心专利的持有人往往结成专利池以解决复杂的专利授权问题。技术标准下的开放式专利池日渐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专利池,近年来我国的DVD
2. 专利池的发展沿革
2.1 专利池溯源
早在1856年,美国出现了第一个专利池——缝纫机联盟,该专利池几乎囊括了美国当时所有缝纫机专利的持有人。1908年,Armat、Biograph、Edison和Vitagraph四家公司达成协议组建专利池,将早期动画工业的所有专利集中管理,被许可人例如电影放映商,要向专利池缴纳指定的专利使用费。1917年,当时正值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急需大批飞机,然而,有关飞机制造的主要专利掌握在Wright公司和Curtiss公司手中,它们有效地限制了飞机生产。于是,美国官方出面促成各飞机生产厂商组成专利池,以减少专利阻碍,扩大飞机生产。
到19世纪末,专利池在美国已经十分普遍。但专利池的发展壮大开始遇到越来越多的争议。反对者认为专利池有可能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认为专利池成员常常互相勾结排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价格,以非必要专利甚至无效专利进行不合理的收费。191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tandard sanitary manufacturing co.,ltd.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认定这一卫生用品专利池固定销售价格的做法违反了《谢尔曼法》。1945年,法官Hugo B1ack在Hartford-Empire一案中甚至声言:在美国历史上可能还从未有过像该专利池这样成功统治产业的经济暴政”。法院在Hartford-Empire、New Wrinkle等一系列案例中都作出对专利池不利的判决,专利池的发展陷入低谷,这一状况直至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改观。
2.2 专利池的产生探因
专利池的出现是科技发展和专利制度结合下的必然产物。尽管争议不断,但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不否认专利池的存在具有积极作用。
专利池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消除专利实施中的授权障碍,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同的专利之间存在三种关系:障碍性关系、互补性关系和竞争性关系。障碍性专利往往产生于在先的基本专利和以之为基础后续开发的从属专利之间,从属专利缺少了基本专利就不可能实施。相反,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往往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障碍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就显得十分必要。互补性专利一般是由不同的研究者独立研发形成的,二者之间互相依赖,各自形成某项产品或技术方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障碍性专利一样,互补性专利也需要相互授权才能发挥作用。竞争性专利(替代性专利)是指在某项发明实施过程中可以相互替代的专利,二者是非此即彼而不是互为依存的关系。对于竞争性专利,一般认为,如果它们存在于同一专利池中,将会引发垄断的问题。因此,排除竞争性专利进入专利池成为反垄断机关审查专利池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对于障碍性专利和互补性专利,如果将其放人同一专利池中,将会消除专利间互相许可的障碍,从而促进技术推广。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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