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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解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12-27  阅读数:

 

[摘要]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20081227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加的内容。该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65年首创,此后成为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金科玉律,各国专利法都是按照该原则而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我国《专利法》也不例外。但是,在《专利法》中明确写入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却为数不多。我国此次修改之前的《专利法》就没有作这样的规定。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作一分析见解。
[
关键词]禁止重复授权 利益平衡 补充作用

  一、引言
  
  20081227,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08修正案》)。《08修正案》第4条(重新颁布的《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此前,国务院于2001615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与《08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基本相同。08修正案》增加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不仅可以提升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位阶,而且使专利制度得以完善。
  
  我国现行《专利法》为了确保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第9条规定了先申请原则,22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了否定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冲突申请,以及第45条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此三项规定基本能够解决除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能被授予两项专利权之外的其他问题。但是,在该修正案于2009101生效后,专利局可以根据新颁布的《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和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确保任何人在不同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解决的是不同的专利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得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但是,该修正案第4条后半句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就同样的技术分别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的,则可以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后再进行选择。该申请人可以在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同时,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在此有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该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其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以后才进入授权阶段,此时该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08修正案》对此未作规定。第二,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技术在同一申请日分别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应当如何解决?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世界各国专利法几乎采用了同样的解决方法,即由几个申请人进行协商。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驳回每一个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我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是这样规定的。因此,本文将仅针第一个问题进行探讨。
  
  二、一则参考案例
  
  舒学章于1992222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19991013
  
  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1222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专利号为92106401.2的发明专利技术与其专利申请号为91211222.0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为同样的技术,因此,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给舒学章授予的专利号为92106401.2的发明专利权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应当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济宁无压锅炉厂提出的该项无效宣告请求后即通知无效被请求人舒学章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舒学章认为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在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之前,本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实用新型专利权8年有效期限届满、权利终止之后,不存在两个相同专利同时有效的问题。后济宁无压锅炉厂进一步补充陈述了意见,认为其提供附件所涉的实用新型专利和本发明专利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三、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
  
  《08修正案》第4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此项规定似乎是明确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很容易产生歧义,本文上举案例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则是明证。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是:对同一专利申请人而言,如果其先后提出的两项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只要该专利申请人先后获得的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就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即舒学章的发明专利申请日在其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之前,其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实用新型专利权8年有效期限届满、权利终止之后,不存在两个相同专利同时有效的问题。
  
  根据这样的解读,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326作出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本案所涉的第92106401.2号发明专利在授权时,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故不存在所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被请求发明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支持专利委员会的解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案所涉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被请求发明专利权的授予违反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存在,否则即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11本案所涉92106401.2号发明专利与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期上有间断,没有同时存在,故不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12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于2001917以(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经续展后已经届满,不存在权利人的选择问题是错误的。
  
  (三)二审法院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确立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并不是构成重复授权的必要条件。13一审判决中确认的只要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有效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即不构成重复授权于法无据,且有悖于立法本意。14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权一旦终止,从终止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利用。15本案中,济宁无压锅炉厂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199928日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该专利技术便已进入公有领域。舒学章在后申请的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权因与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16故在该发明专利于19991013被授权公告时,相当于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违反了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对济宁无压锅炉厂关于92106401.2号发明专利的授权违反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422以(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请求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项专利权本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不存在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前提事实。但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做法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始终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一、二审判决对此也各执一词,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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