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詹映 朱雪忠 时间:2009-11-15 阅读数:
与美国相比,欧盟对专利池的政策相对宽松但也作了限制。欧盟《技术转让规章》5.1款将专利池列入反垄断审查的豁免范围,但是在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1999年发布了《关于专利、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针》,对日本《禁止垄断法》作了新的解读,即认为对于不是(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适用于《禁止垄断法》。对于专利池,一般认为在一般情形下不构成垄断问题,但是如果专利池在相关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市场时,如果拒绝对外许可,就构成“私的垄断”。2005年9月,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又公布了一项规制专利池的专门文件《标准化与专利池安排指南》。《指南》指出,专利池有利于生产和销售新产品从而能够鼓励竞争。但是,如果竞争者将技术标准下的专利结成专利池,他们有可能通过限制专利使用和控制下游市场这两种途径来妨碍竞争。《指南》详细列举了对专利池进行个案评判的几项标准,包括:专利池中是否仅包含必要专利;是否对专利池的参与者进行不正当的限制,如禁止其单独对外许可;专利池管理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如对专利池成员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无不妥。对于专利池针对被许可人的限制可能引发的垄断嫌疑,《指南》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包括①不合理地设定不同的许可条件,如拒绝许可、过高收费或限制专利的使用范围等;②限制被许可人的研发活动;③不当的回授条款;④禁止被许可人挑战专利的有效性;⑤禁止被许可人向许可人和其他被许可人主张专利权。
我国台湾地区由于近年来深受发达国家专利池的盘剥之苦,因而对专利池的知识产权滥用十分关注。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曾在2001年和2002年两度判定由飞利浦、索尼及太阳诱电公司组成的CD-R可录式光盘专利池违法并处以巨额罚款。理由是该专利池利用技术市场的独占地位不当维持高价许可费、拒绝提供有关授权协议的重要交易信息、禁止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以及不正当搭售等,为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
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目前规制专利池的政策和法律还几乎是空白。《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对于知识产权滥用仅在《合同法》、《专利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有些零散的原则性规定。国内相关政策和法律的缺失使得我国企业在应对国外专利池的知识产权滥用时缺乏有效的法律资源,这也是我国碟机企业香港无锡多媒体和东强(无锡)数码状告DVD
4.2 我国的应对之策
现代专利池是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赋于专利池极强的市场支配力量,增加了其滥用知识产权的危险。面对国外专利池的挑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我国应当加紧建立规制专利池的反垄断机制。《反垄断法》宜尽早出台,同时《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解释中宜增加规范专利池的条款。此外,还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并明确相关的监管机构,规范专利池在我国的活动,改变目前国外专利池在我国“无法无天”的现状。
2)加强相关企业间以及企业与政府间的协调。实践证明,如果企业联合起来与国外专利池进行专利费率和许可条款的谈判,效果往往比企业单打独斗强得多。因此应当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盟和政府相关机构的作用。例如,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CAIA)曾代表中国DVD企业参加DVD专利池收费谈判,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的专利池收费谈判则由信息产业部的电信研究院代表中国企业出面。用一个声音说话,无疑将增加我方在谈判桌上的力量。
3)最根本、最有效的应对策略是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力争在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取得突破,获取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增强在技术标准和专利池中的发言权。通过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就可以绕过国外的专利池或者加入专利池以获得交叉许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彻底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从根本上遏制国外专利池的知识产权滥用。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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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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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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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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