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詹映 朱雪忠 时间:2009-11-15 阅读数:
专利池的另一显著作用是能显著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专利池对其他厂商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并采用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从而被许可厂商不必单独与专利池各成员分别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极大地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专利池还能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通过内部协商解决,而无需对簿公堂。专利池所拥有专利的清单以及被许可厂商的名单都会公布于众,一旦有厂商侵犯专利权会很容易被查出,同时也减少了间接侵权的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的减少意味着专利诉讼的减少。并且,即使出现了专利纠纷,专利池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专利池成员参与诉讼,可使诉讼过程大为简化。由于专利诉讼的成本高昂,动辙上百万美元,因此专利池形式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不但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避免了社会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
专利池所具有的上述积极作用使其得以产生和发展,尤其是到了今天,现代专利池开始不断壮大,其产业影响也越来越广。
2.3现代专利池的再度兴起及其原因
1997年,基于MPEG-2数字视频压缩标准的MPEG-2专利池成立,包括哥伦比亚大学、富士通公司、朗讯、索尼等九个成员。该专利池控制了全球MPEG-2标准的数字视频压缩产业。竞争者向美国司法部指控其违反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但司法部最终认定该专利池并未构成垄断。之后,DVD
现代专利池的再度兴起有其深刻的经济与科技背景,它适应了全球一体化下科技发展和技术标准日益强化的新趋势。
1)“专利灌丛化”形成的专利障碍需要专利池来消除。现代科技的复杂性已不能和以前同日而语,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出现所谓的“专利灌丛”(patent thicket)现象。“专利灌丛化”使得众多专利间互相形成障碍的危险性大增,促使专利权人之间结成专利池以保障专利能够顺利实施。
2)产业分工精细化,产业链不断拉长造就了专利池。由于分工越来越细密,产业链不断延伸,某一产业内聚集的厂商数目远远多于过去,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专利池,众多企业各自寻求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将十分惊人,而专利池的一站式打包许可方式无疑是最为高效的选择。
3)产业技术标准化催生了专利池。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技术标准网络效应的影响,近年来产业技术标准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显。技术标准的竞争成为世界产业竞争的制高点。现代产业技术标准往往同专利结合在一起,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也伴随着专利池的形成过程。一项技术标准一旦确立,标准中所含大量专利的许可问题可能变得错综复杂,成为标准推广的绊脚石。此时,相关专利权人结成专利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无论是MPEG-2、DVD还是
4)现代技术周期缩短加快了专利池的形成。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技术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一项技术如果不能迅速实现产业化,很快就会变成明日黄花,不但不能赢利,甚至连研发成本都无法收回。然而技术产业化进程常常为费时费力的专利授权过程所累,人们不得不借助专利池来迅速解决这一问题。如DVD
3. 现代专利池的组建与运作
现代专利池与过去的技术标准通常排斥专利权不同,今天的技术标准往往包含大量专利技术,专利池日益成为技术标准实施的专利许可平台。现代专利池的组建与运作因行业、地域等因素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大致遵循以下路径。
3.1 形成技术标准结成专利池
按照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不同,技术标准可分为法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法定标准是指由政府及其授权的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或确认的技术标准。事实标准是指非由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而是由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企业、企业集团制定(有的还需行业联盟组织认可,如DVD标准需经DVD论坛认可),由市场实际接纳的技术标准。由于技术标准所包含的技术日益复杂,且技术的研发需要巨额投入,研发能否成功以及能否被接纳为标准都存有风险,因而由少数企业独自研发形成技术标准的情形会越来越少,企业更愿意结成技术联盟共推技术标准。当前技术标准的形成,无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大都先由部分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发推出候选的技术标准,然后由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由行业联盟接纳为事实标准。这种技术联盟可以说是专利池的雏形,一旦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专利池即以此为基础而形成。
以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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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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