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专利权保护的支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04-15 阅读数:
⑦]《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仍然没有解决此问题,分析此条内容,也强调直接侵权的存在是认定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就上面的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委三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终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给出了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明确教导,而且,缺少制冷连接管的被控侵权产品无法实际运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实际上并不缺少制冷连接管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约克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制冷连接管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并未落入了张委三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在此前提下,本院对约克公司关于因张委三没有证明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约克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制裁了间接侵权行为,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其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这样的话这份判决书就明显的带有“中心主义保护”的痕迹,为何不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进行判决,究其原因,立法上的不明确是阻碍法官引用的首要因素。
其次,即使可以证明直接侵权的存在,在程序性问题上,也存在诸多不明确的地方。原告起诉侵权,对直接侵权人的处理就是其中一个问题,很多时候原告不愿意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至于是否可以只起诉间接侵权人,法律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此司法解释虽然不能约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但是此条折射出了程序优于实体的思想,如果此条的思想被运用到间接侵权中,会造成诸多的不便,专利权人如果仅仅起诉间接侵权人,必须经过法官的追加程序,这样就干涉了专利权人处置自己诉权的权利,如果直接侵权人作为证人的话,法院强行追加其为被告,也不利于专利权人利益的维护。程永顺也认为:在我国法律未对间接侵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脱离开直接侵权,直接追究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不妥的;程永顺认为只起诉间接侵权行为,而不起诉直接侵权行为,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如果专利专利权人坚持,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出现,将会解决原告如何选择被告的的问题,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可以用于间接侵权行为,则十三条的出现将会指引法官接受专利权人只起诉间接侵权人的诉讼。
回头再看《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共同侵权的规定不能完全解决认定间接侵权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能完全解决追究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与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的矛盾;对何种行为应当按照间接侵权行为追究责任没有清晰的界定;构成间接侵权行为的要件究竟有哪些仍然不明确;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知,《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对解决间接侵权纠纷有一定影响,但是仍不能彻底解决间接侵权问题,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会引用这几个条文进行裁判,我们拭目以待。
整体上说,《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给专利侵权纠纷带来实质性影响,尤其对于间接侵权问题,新修改的《专利法》回避了这个问题,但是随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仍然没有对此问题提供有力支持,这也许是个遗憾,《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出现,为专利权人选择诉讼对象提供了便利,但前提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能够被法官接纳并且运用到间接侵权案件中。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间接侵犯专利权问题研究”,务实知识产权中心。
[②]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杨立新
[③]《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7期,张新宝
[④]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尹飞
[⑤]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丁海俊
[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259号
[⑦] 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212页
[⑧]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213页
回头再看《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共同侵权的规定不能完全解决认定间接侵权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能完全解决追究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与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的矛盾;对何种行为应当按照间接侵权行为追究责任没有清晰的界定;构成间接侵权行为的要件究竟有哪些仍然不明确;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知,《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对解决间接侵权纠纷有一定影响,但是仍不能彻底解决间接侵权问题,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会引用这几个条文进行裁判,我们拭目以待。
整体上说,《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给专利侵权纠纷带来实质性影响,尤其对于间接侵权问题,新修改的《专利法》回避了这个问题,但是随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仍然没有对此问题提供有力支持,这也许是个遗憾,《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出现,为专利权人选择诉讼对象提供了便利,但前提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能够被法官接纳并且运用到间接侵权案件中。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间接侵犯专利权问题研究”,务实知识产权中心。
[②]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杨立新
[③]《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7期,张新宝
[④]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尹飞
[⑤]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丁海俊
[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259号
[⑦] 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212页
[⑧]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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