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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利资助政策协同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华 刘立春  时间:2010-09-12  阅读数:

阶段分解是指将受资助专利流程分为申请、授权及维持、技术转移实现三个阶段,各阶段实现有差异的资助措施。申请阶段和技术已转化阶段实行弱资助或不资助,授权维持阶段实现强资助,申请阶段的费用可在授权后再实施补贴,以避免为单纯追求申请量而提出的专利申请,而专利实施后的维持费用自然应该有相应的市场回报来承担;比例配套是指不同的专利类型实施不同比例的资助措施,鉴于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正在被滥用,[5]而外观设计部分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对发明专利实施高比例资助,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将资助比例适当降低,从而使资助政策能够体现专利结构优化的政策导向;重点突出是指对那些与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一致或经论证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专利应实施政策倾斜,比如对此类重点项目进行全额资助;效能协同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的在资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应相互沟通、效能互补,以避免重复资助或资助盲点情况的发生。
   
(二)科学合理的专利质量标准明确并提高政府对专利资助的资格审查条件
   
专利质量标准的确立是合理实施专利资助政策的关键,不同的利益立场对专利质量的判断有不同的标准,现有研究较多是基于审查者和使用者角度的观察,而从我国政策抉择的实际需要看,作为第三方政府资助者立场的专利质量标准的确立是非常必要的。
   
立足于审查者立场的专利质量标准,其主要观点包括:Wagner的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说,即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法定授权的条件;[6] Griliches的授权率专利质量说,[7]即以专利授权率反映一国专利的平均质量;BurkeReitzig的专利审查质量说,[8]即专利不但要符合国家法定授权标准,而且还要依照专利授权的技术质量标准对专利进行审查;国内学者万小丽博士认为,被引次数、权利要求数量和发明人数量是可以横向或纵向比较评价专利质量的有效指标。[9]
   
立足于使用者立场的专利质量标准,其主要观点包括:Graf以及Thomas的法律质量说,即符合法律的授权标准及专利法律效力的可靠性,[10]专利效力是否经得起考验也应成为专利质量考核标准之一;[11] Philipp主张的技术质量说,[12]即从专利范围为他人不能入侵的程度来界定专利质量,这也指发明本身的先进性;HallHarhoff的经济质量说,[13]即专利质量可以从没有专利保护就不能实施的角度来考核。

   
立足于政府资助者立场的专利质量标准的确立是当下我国政府资助专利费用政策抉择的核心依据。上述基于审查者和使用者立场的专利质量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律专利质量标准和技术经济专利质量标准,它们多是从审查者或使用者单方角度的考量,在标准的实际应用中往往也易导致各相关政府部门基于各自的利益立场出发进行考量。而专利从申请一授权-应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涉及多种不同利益主体和相关主管部门,因此政府资助者衡量专利质量的标准也应该是利益整合后的综合标准,如果以某一阶段利益相关者的立场作为评价专利质量的标准来确定资助对象其结论无疑是片面的,还可能造成各级政府部门政策导向的错位和混乱。
   
我们认为,作为政府资助者的立场评价专利质量,这个质量标准应兼顾法律、技术、经济等多方面的需要,还要体现政府主导创新和干预市场的政策导向。法律方面,被资助专利能够满足合法性条件和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能够保持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以确保技术使用的排他性;技术方面,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以及不可替代性上的优势,而且在技术成熟度上能够达到应用上的需求;经济方面,被资助专利技术能够被市场认同,并转化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这里包括可直接运用的专利或以防御性功能体现其市场价值的专利;政策导向方面,鉴于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以及市场主体的自利性,涉及产业结构调整及风险性较高的创新活动往往并不受到市场的偏爱,政府专利资助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协同作用,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弥补市场失效,故专利资助政策需对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技术的专利以及具有高风险的原始创新技术的专利费用给予重点资助,以实现政府干预市场及引导产业发展和创新质量在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上的落实。
   
(三)专利资助信息交换系统建立资助政策实施过程监控及绩效评价机制
   
建立一个与我国专利状态流程文献系统同步链接的专利资助系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个信息系统里,将能即时显示申请项目在专利流程中法律状态的基本信息及各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的评估意见,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将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及检索报告纳入该信息系统,各级、各地主管部门能根据该专利在流程中的法律状态和技术主题的水平评价判断是否应该给予该阶段的专利费用资助;并可根据系统所保留的资助记录避免同一项目在不同地区资助政策下的重复资助,或者出现资助政策的盲区,以及根据专利文献内容判断是否属于本地区重点发展行业的发明创造而决定是否给予重点资助。
   
专利资助政策绩效评价是考察实施这种制度合理性的基本方法,更是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绩效的依据。我们在考察各地区专利资助政策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地区在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对专利资助项目的后续跟踪,根据遇到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也有的地区是政策实施一贯制,反映出各地的不同资助政策水平及实施效果。财政部《暂行办法》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检查中也特别强调了资助资金管理问责问效措施,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多层次政府专利资助政策的全面实施,该措施的落实更需依赖专利资助信息交换系统,使各级政府资助管理部门在这个系统中实现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换,杜绝重复资助、骗取资助、虚报费用或资助缺位等问题,使各级政府资助形成协同效果,使政府资助与受资助专利的法律状态相一致,使受资助额度与专利的质量标准相一致,并在这些因素的考察中实现对资助政策绩效的评价。
   
五、结语
    政策系统的宏观目标视阈下,协同效应强调的是一个有效的政策组合的运行成本和运行绩效都优于单一的政策子系统。我们在本文中倡导政府专利资助政策的协同,就是期望该系统在内部、外部以及内外部之间形成综合协同效应。这里的内部协同效应,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专利资助政策之间的措施衔接、资源整合和效应叠加,从而有效提升专利资助政策体系的整体绩效;外部协同效应则是指将政府专利资助政策与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奖酬制度、科技创新资助相关计划、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政策衔接配套,从而实现该政策体系与创新性国家建设总体政策目标的协同。
   
政府作为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构建追求协同效应的相关政策体系中具有很大的能动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相关要素的社会化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的纵深发展,各种旨在利用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关联性日益加强。而行政政策比法律具有更大灵活性,更易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需求、弥补市场规律调节的不足、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因而,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中以比以前从更宽泛和更复杂的方式上使用制度概念[14]并以更先进的理论和方法来指导制度实践,是科学发展观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必须的选择。专利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反映着创新型国家配套政策体系的规范化水平,我们期望本文能够对这个体系的完善有所启示。


【注释】[1]佟贺丰,王勇,张何:《国外专利申请情况调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6.
[2]
文家春:《政府资助专利费用引发垃圾专利的成因与对策》,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4期,第28页。

[3]Thurow L c. Needed : a new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 .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7, 95-103.
[4]
文家春,朱雪忠:《政府资助专利费用对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效应分析与对策》,载《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第11期,第25页。
[5]Uma Suthersanen, Reader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policy,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Utility Models and Innov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UNCTAD-ICTSD Project on IPR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ebruary 2006.
[6] Wagner R. P. The Patent Quality Index. Available at: www. law. upenn. edu/blogs/polk/pqi/documents/2006_1_presentation. pdf,2006.
[7] Griliches Z. :Patent Statistics as Economic Indicators : A Surve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1990 (28)
1661-1707.
[8] Burke P. F. and Reitzig M : Measuring Patent Assessment Quality : Analyzing the Degree and King of (In) Consistency in Patent Offices' Deci-sion Making. Research Policy, 2007,36 (9) :1404-1430.
[9]
万小丽:《专利质量指标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10]Graf S.W
:Improving Patent Quality through Identification of Relevant Prior Art: Approaches to Increase Information Flow to the Patent Of-fice, Cite as 11 LewisClark L. Rev. 495(2007).
[11]Thomas J.
The Responsibility of Rulemaker: Comparative Approaches to Patent Administration Reform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2002,17
728-761
[12]Philipp M. :Patent Filing and Researching: Is Deflation in Quality the Inevitable Consequence of Hyperinflation in Quality?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2006,28 :117-121.
[13]Hall B. H. and Harhoff D. :Post-Grant Reviews in the U. S. Patent System: Design Choices and Expect Impact. Berkeley Technology LawJournal. 2004.19
3)
989-1015.
[14]Nielsen, K. and Johnson, B. 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Change
New Perspectives on Markets, Firms and Technology[ M]Edward ElgarPublishing, 199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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