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领域
来源:科学学研究,2007.4,640-645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近年来,以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正在积极探寻专利信托可运用的领域。自1923年日本引入信托制度以来,长期禁止对专利这类无形财产进行信托。2002年以后,日本在知识产权立国和知识产权战略框架下,开始制定积极的专利信托政策,排除专利信托的制度障碍,并引导信托银行或公司进行专利信托实践。在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中,特别强调需要“利用信托制度来促进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流通,实现利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制度的多元化”。2004年6年16日,日本修改了《信托业法》,废除了对可信托财产范围的限制。从此日本企业利用信托筹措资金的渠道将增加,在利用专利权发行有价证券及资金筹措等方面更加简便易行。2003年3月,日本成功地将Scalar公司的多项光学技术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进行了证券化,融资20亿日元。
1 专利信托的含义
信托法律制度最早成型于英国,对世界法律体系做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学家明特兰(Maitland)说:“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最伟大和最杰出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数世纪发展起来的信托观念!”以有偿性、商业性的观念,来利用信托制度,达到追求利润的目的者,首推英国的投资信托。而美国在引进信托制度后,发展营业信托或商业信托,愈加凸显信托的商业色彩。信托制度一直被认为是英美法系精心培育的产物,已运用在各式各样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在长期实践中已形成其定型化的理论。20世纪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日本、韩国、我国以及台湾地区,也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自己的信托制度。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先进国家的信托制度,不论在社会方面或经济方面,向来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在财产管理上扮演重要的角色。现代学者认为,在21世纪里信托概念将日益广泛地传播。[1]
信托最初的财产形式主要是房地产,目的是加速土地在家庭之间自由转让。现代信托的财产形式则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是金融资产。例如股票、债券、保险、养老金和银行存款等。现代信托就是这些复杂的金融资产的各种组合。20世纪50年代以来,专利的价值被重新认识。在商业领域,如何创造、管理和利用专利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美国的Alexander Arrow认为: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与19世纪的金融资产非常类似,具有“拥有的风险性”和“处理的困难性”两个显著特征。拥有的风险性是指因专利高昂的排他成本,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上的风险。以发明专利为例,发明人除了交纳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和审查费外,每年还必须交纳数额不等的年费。我国自
————————————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503012、70633003)。
作者简介:袁晓东(1973-),男,湖北襄樊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元,第4—6年上升为900元,第7—9年增加到2000元,第10—12年为4000元,第13—15年为6000元,到了第16年以后年费则高达8000元。维持既有专利权的费用将随时间呈递增状态,其结果导致不少专利在法定期限到来之前即被专利持有人所放弃。美国的研究表明,3年后终止的新技术专利约为17%。提前终止率还与专利权所有人的状况有关。个人所有者的提前终止率为30%,机构所有者的提前终止率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