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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领域

来源:科学学研究,2007.4,640-645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13%。另外,提前终止率也与产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关系,机械领域的提前终止率最高,化工领域的提前终止率最低。还有一些学者对德国、英国和法国的统计分析表明,在取得专利权的较早时间内,多数专利权会被维持下来,但大约50%以上的专利权的维持时间不到10年,后者往往是因为专利持有人对这些专利技术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大大下降,甚至期望收益低于最低的专利维持成本。[2]在我国,不少专利不到10年,专利所有人就放弃了专利权。其中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电子领域的专利技术淘汰速度最快,平均为3-5年,远远低于法定期限。二是随着不少领域知识创新速度的加快,专利授权提前终止的现象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希望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弥补维持专利权的费用。处理的困难性,是指权利人因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原因,将专利向市场转化非常困难。资金的匮乏,技术的不成熟,转化方式的单一,是影响专利处理困难性的主要因素。为了发展适于专利交易的市场,Alexander Arrow提出可以对专利资产进行信托。[3]一些信托公司开展了专门针对专利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和信托目的,持有和管理专利、作品、商标、标识或其他知识产权。[4]

专利信托是指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现代社会对专利的财产价值日益重视,权利人放弃对专利的直接支配,转而收取价金或获取金钱融资。这种权利价值化的倾向,使得一切具有经济利益的专利及其衍生出的各种权利,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专利具有财产属性,当然可以成为信托财产,属于权利信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将专利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01025,为了解决专利转化难的难题,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专利信托业务。

 

2  专利信托的功能

 

尽管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专门针对专利权开展专利信托业务仍是一个崭新领域。分析日趋多元化的专利信托功能,将有助我国专利信托制度的运用。

2.1  专利转移与管理功能

人类为了更有效的转移和管理财产,总是在不断寻求和完善更有效的制度设计。在大陆法系国家既有的制度框架内,赠与、遗嘱是两种主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代理和公司则是两种常见的财产管理设计。现代信托通过受托人的财产管理活动,实现财产转移的功能。专利信托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种情况是他益信托。专利权人希望将一部分财产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但考虑到某些因素(比如第三人未成年、缺乏管理能力等),又不愿意立即直接向第三人转让专利。这时专利权人交付信托,通过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从而使第三人享受到与转让专利相同甚至更为优厚的好处。另一种情况是自益信托。[5]专利权人因自己没有转化能力,或缺乏理财能力,将专利权交付信托,借受托人的管理活动,以达成自己的心愿。由此可见,专利信托的实质是一种权利转移与权利管理的法律设计。其基本功能不外乎:一是转移专利权,在他益信托场合得到更多体现。二是管理专利权,这充分体现在自益信托场合。

2.2  专利资产保值与增值功能

经济学家认为,专利制度以静态效应——由于垄断而使价格上升,为代价提高了动态效应——激励技术创新和进步。这里存在着一个假设:私人企业存在的创新能力,正在等待由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予以释放。企业管理专利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商业利润。创造、保护和运用专利都只是一种手段,专利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是连接手段和目的的桥梁。通过专利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来获取企业的商业利润。一方面,专利权本身就是商品,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进行交易。企业将专利权进行许可或转让,就是将专利权视为一种商品。另一方面,专利权可以被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内化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但是不管专利权如何具有创造性,如果不把它们转换为企业的商业利润,那么这些专利也将毫无价值。只有将专利权的价值扩展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成为带给消费者价值的核心能力的一部分,专利权才有价值。如果专利权不能产生经济收益,那么企业就不愿意取得并维持专利权。

就传统信托而言,偏重在因保值功能而设定信托,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财产的丧失或减少。有时受托人为了追求利润,而甘愿承担投资风险来实现增值功能。[6]专利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使享有专利的知识产品保值和增值。保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价值的丧失或减少。增值就是通过将专利商品化和产业化,获得商业利润。受托人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追求专利利用的最大利润。

2.3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功能

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极差的专利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以该组合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和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融资作为一种信用活动,其偿付的基础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资产直接可用性导致的交换价值,以及资产运用能够获得的未来收益。资产融资最初的运用,主要依赖于资产本身的交换价值。随着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资产融资的价值来源逐步由资产的交换价值,向无形的预期收益拓展。例如,一个企业拥有专利资产,以前只能通过转让专利获得资金,现在可以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来融资。

现代信托的发展,使得信托被利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工具,具有资产证券化功能。亦即透过信托合同的签订,来分割委托人(创始机构)因信托设定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使其得以转让给投资大众,进而获取资金。[7]为便于转让,将委托人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割,以受益证券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表彰受益权,则可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日本《资产证券化法》即设定特定目的的信托制度,以促进特定资产的证券化。所谓特定目的信托,就是以受益权证券化或资产证券化等特殊目的而设定的信托,而且受托人所发行的受益证券具有流通性或投资性特点。根据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受托机构可以资产支持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何谓“受益证券”,没有解释。按照台湾《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规定,受益证券是指特殊目的信托之受托机构依资产证券化计划所发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该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孶息及其它收益之受益权持份之权利凭证或证书。实际上是将特殊目的信托中的受益权与证券制度结合在一起,衍生出的一种新的证券形式。信托的本质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利益分配。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受益人则享有由此获得的利益。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的权利,一般被称为“受益权”。就内容而言,受益权大致包括:信托利益享有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和违反信托的救济权。为了促进受益权的流通,可以将受益权进行量的分割。在不变更权利内容的情况下,按比例分割为小额或标准化的基本单位。将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转化为受益证券,从而完成量的分割,即谓受益权证券化。在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专利借助信托制度完成两次权利转换。先由专利权转换为本质上为债权的专利许可应收帐款,再将专利许可应收帐款转换成信托受益权。第一次权利转换主要涉及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第二次转换则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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