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反iPod法”重塑了什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7 阅读数:
刘仁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8月18日 |
阅读提示 被戏称为“反iPod法”的法国新版权法案,尽管自一面世就命运多舛,但作为解决数字作品传播平台兼容问题、点对点网络架构中终端用户侵权问题等知识产权难题而出台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法律,其开拓性和创新性更引人观注。在盛行用技术保护著作权的网络时代,重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变得尤为迫切。 备受关注的法国新版权法案一开始就被戏称为“反iPod法”,从而备受争议,而后遭遇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被否定了部分条文,即使目前正式生效,但其最终命运仍在各界的观望中。然而,作为解决数字作品传播平台兼容问题、点对点网络架构中终端用户侵权问题等重大知识产权难题的开拓性法律,经历曲折也在情理之中。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魏衍亮博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些西方国家,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问题已经基本得以解决。但是,数字作品传播平台的兼容问题、P2P终端用户侵权问题等尚未解决。此次,法国议会通过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法律在上述问题上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开拓性。”该法案争议背后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分享知识和信息的利益的平衡,以及著作权保护与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协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认为。 内容:新法案并非仅反“iPod” 据介绍,这部法律涉及的问题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保护音乐下载的公司必须向希望开发互操作系统的竞争对手提供有关技术的信息。也就是所谓的反iPod问题。因为苹果公司的生财之道正是利用FairPlay DRM技术将从iTunes音乐商店下载的歌曲与其iTunes播放器软件和iPod音乐播放器绑在一起,使得从iTunes在线音乐商店购买的音乐只能在iPod上播放,而iPod也不能播放其它在线商店的音乐。 对此问题,法国文化部部长德瓦布尔表示:“这项法律肯定了一个新的原则,即兼容性,在这方面,法国已走到欧洲各国的前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书实际上也同意强制苹果、索尼等数字音乐播放器厂商开放iPod等播放软件技术,使竞争对手能针对其播放平台开发兼容产品。但是按照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它不同意强制开放iTunes播放器软件技术,竞争对手要获取iPod的知识产权许可后才能使用其技术。魏衍亮表示,对苹果公司而言,依据该法律强制其开放iTunes技术的诉讼今年很可能出现,法院判例一旦倒向竞争对手,苹果公司的灾难才真正降临。目前,这部法律是否会对法国数字音乐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关键还要看法院怎么解释、适用这部法律。 此外,终端用户通过P2P网络共享作品侵权如何处罚也是该法重点关注的问题。该法律的草案对P2P版权侵权采取了泛罪化处理,即一律认定为犯罪,但是以罚金处罚为主。新通过的法律减少了普通终端用户共享文件的刑罚力度,最低处罚仅相当于非法停车的罚款数额。但是,对于出于盈利目的而大规模传播版权材料的侵权人,最高罚金可高达30万欧元(相当于38.25万美元),同时还可以处以3年的有期徒刑。 争议:限制与反限制 “在信息网络时代,技术保护手段对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从在网络空间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说,技术措施的出现是著作权人利益与用户、网络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产物。但技术措施保护过度则可能对竞争性厂商和公众利益产生不适当的损害,而这正是法国新版权法争议的焦点。”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过度保护的后果是,技术措施可能被用于封锁信息,而该信息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由公众自由接近的。而且,过度的技术保护还容易使那些在网络技术开发和网络资源运营方面具有强大优势的企业缺乏约束,从而可能出现滥用技术措施,损害消费者和竞争厂商的利益。 冯晓青认为,该法案肯定了所谓互操作性原则,它有可能迫使苹果或其他采用专有音乐格式的公司它们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数码随身听兼容,这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促进音乐作品的合法传播,促进公众更便捷地分享网上音乐作品,进而实现文化繁荣的目的。然而,冯晓青表示,也需要同时考虑技术拥有者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如果限制过度,以致危及权利人的实质利益,影响了对著作权的充分保护,那么法案就容易遭到攻击和怀疑。事实上,法国宪法委员会从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权属性出发,对技术措施限制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担忧原因也在于此。宪法委员会认为,不应强制性地要求在网上销售的音乐与其他公司的MP3播放器相兼容,除非对这些公司加以补偿。 原则:放之四海皆准的平衡与协调 “为什么在iTunes上购买的音乐不能在竞争对手的数码随身听上播放?”挪威、丹麦、瑞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始纷纷向苹果公司发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近期的一份报告中也警告称,在不同设备间转换数字文件的技术困难影响了内容的发展。种种迹象表明,欧洲诸国可能要步法国的后尘。 “我国法律和已有判决尚未解决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问题,对数字平台兼容问题、P2P终端用户侵权问题等更是无法可依。”魏衍亮表示。 “该法案争议背后的矛盾其实是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分享知识和信息的利益的平衡,以及著作权保护与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协调。这也是我们可供借鉴的经验。”冯晓青指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分配和权利安排被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所取代,权利人的专有权借助于技术措施得到了很大的扩张,而使用者的权利被缩小,为此,重构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变得尤为重要。我国今年5月通过、7月已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已规定了技术措施的合理限制制度。这样就较好地平衡了著作权保护与他人利益、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 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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