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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著作权的困扰与法制改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1-17  阅读数:

袁真富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知识经济的兴起,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也顺应时势,破土而出。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依托于传统纸质期刊,将其刊载的文章采用全文扫描录入的方式,将原版、原文制作成电子数据库,并以光盘、硬盘、互联网等为媒介出版发行,原汁原味的再现传统期刊的内容,其便捷的检索方式和海量的文献内容,顺应了信息社会与知识经济的形势要求。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着许多无法克服的著作权问题。

 

  一、困扰

  据报道:19996月以来一段时间,重庆维普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将我国(包括台湾省)的7000多种学术类期刊原版原文制成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并以光盘、硬盘复制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销售。2000年底,全国2000多家期刊杂志社、编辑部据此以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指控维普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经过两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部分指控先期审理,并判决维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复制出版发行活动,赔偿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等数十家杂志社、期刊编辑部损失共计约53万元。

  其实,本案所折射的著作权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因为维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所收录的期刊文章,不仅涉及到期刊编辑出版者对其期刊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权,而且还涉及到期刊文章作者的著作权。然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的期刊量成千上万种,集录的全文文献数百万篇,所涉及的期刊编辑出版者数以千计,而作者数目更可能有数十万、甚至百万之巨。若要维普公司去一一取得许可,尤其是取得期刊文章作者的许可,无疑成本高昂,不堪其负,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排除困扰的选择

  (一)与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制作者即是采此策略,其思路是与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期刊编辑出版者主要通过投稿须知等声明的方式,告知投稿的作者,其发表的文章将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维普公司在侵权指控的压力下,据称目前已与近5000家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其实,暂且不论各期刊编辑出版者通过投稿须知等声明来取得作者文章在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使用许可是否具有合法性,就维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而言,由于收录的期刊文章最早可追溯到1989年,虽然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著作权许可,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合同溯及到1989年,但期刊编辑出版者发表的上述声明即使合法有效,也只能向后生效,而不能向前溯及到1989年,因而这些早期文章的著作权许可难以通过该声明合法取得。

  (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作品的使用,和预期的使用者协商,在适当的条件下,使用者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后,向其发放使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理论上,维普公司可以从集体管理组织那里取得一揽子著作权许可协议,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著作权的困扰。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并不理想,因为管理文字作品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至今尚未成立,即使成立了,也远不能取得数以十万计的期刊文章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授权,因而不可能满足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海量的著作权许可要求。

  (三)法定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在互联网上发行可以主张适用法定许可,从而只需付费(可以由中国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转付)即可。但是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仅适用于网络传播,不适用于《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以光盘等形式制作、发行。

 

  三、法制改革方向

  通过上面的分析,维普公司若想维持现行的经营方式,即使选择上述方案,仍然隐藏着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于是乎出现了法律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其实,不仅维普公司,所有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制作者,似乎都面临着这样的困境。如欲消除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的著作权困扰?可能只有改革法律才是正确的方向。

  (一)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考虑到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虽然是商业化的产品,但其便捷的检索方式和海量的文献内容,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于推动学术研究和促进文化繁荣贡献至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法律可以给予特别优待,为其设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使某一作品领域的特定集体管理组织(比如即将正式成立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能代表该领域的所有著作权人,与数据库制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即使将来成立了各类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其会员数目的代表性也一时难以满足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许可要求,因此在严格的条件下和极小的范围内,采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化解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困境,在适当限制著作权行使自由的同时,促进我国学术研究和文化事业的繁荣。

  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后,由期刊编辑出版者代作者与数据库制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现有模式,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为这种现有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其一,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数量也是成千上万,并不便于数据库制作者取得授权许可。其二,现有模式似乎把每个期刊编辑出版者都变成了实质上的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作者向数据库制作者发放使用许可,并向作者转付稿酬。与其如此,还不如集中到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更有效率。其三,期刊编辑出版者自身也是利益的分割者,有可能单独或者联合数据库制作者损害作者利益。虽然期刊编辑出版者将期刊稿费与电子数据库中的使用费一并支付给作者,但相比未加入电子数据库之前,稿费可能并无增加。须知现实情况下,在许多期刊发表论文,不仅没有稿费,可能还要支付审稿费和版面费等。因此,对于一些期刊编辑出版者能否障作者从电子数据库的作品使用中获得利益,有理由持怀疑态度。此外,为了垄断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制作和发行,某些数据库制作者有可能与一些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垄断性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从而影响其他数据库制作者的竞争。而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下,是不可能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因为这是各国法律的强制要求和集体管理组织实践的通例。

  (二)建立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

  解决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困境,还可以改进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建立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所谓特许性法定许可,指在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一般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经过国家著作权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组织审查批准后,特别允许极少数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报酬,并尊重其权利。当然,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反对,可排除使用人的特许性法定许可使用。特许性法定许可是介于一般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间的一种许可制度。相对于一般法定许可(即现行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特许性法定许可增加了一个特许程序,即需由一定的有权机关审查批准,这就决定了获得特许性法定许可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相对于强制许可,特许性法定许可不要求使用人应先与著作权人协商,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达成许可协议后,才能向特定机关申请许可使用,因而特许性法定许可有效降低了使用人在需要海量作品时的交易成本。[Page]

  虽然有学者主张作品的网络传播直接适用法定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也支持此点。但笔者认为,这种法定许可的范围太过于宽泛,几乎把网上传播情形下的作品著作权限缩为一种单纯的获酬请求权。须知网站良莠不齐,况且个人网站纷纷涌现,无不以他人作品为其内容支撑,在此背景下,网站都享有法定许可的权利,虽然实现了法定许可制度促进作品传播的目的,但极不利于著作权人的保护,著作权在蜕变为单纯的获酬请求权之后,恐怕连报酬也无法得到保障。但为解决诸如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等产品的海量作品使用需求,可以建立上述的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既促进了作品传播、增进了社会利益,又因为其适用条件的严格和适用范围的有限,而不致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须注意的是,特许性法定许可并不局限于网络传播,对于需求海量作品的情形,比如制作数字化制品,都可以审慎的适用。特许性法定许可有效的消除了海量作品需求者的著作权许可烦恼,而著作权报酬的支付可以委托中国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转付,如此一来,包括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在内的大型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等将在摆脱著作权困扰之后健康发展,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

 

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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