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王毅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针对涉及两岸著作权纠纷中所出现的一些客观情况.目前大陆,与台湾对下列问题需达成共识:
第一,海峡一边作者之间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另一边的法院是否受理。如台湾作者之间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大陆一方是否受理;
第二,涉及两岸的著作权纠纷在一方审结后,对方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
第三,两岸著作权法对某一行为认定不一致,如某行为在一方认为是侵权,在另一方则不认为是侵权时应如何处理。
(三)运用香港模式解决两岸著作权冲突
大陆法律与香港法律同样存在不同性质的情况,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仍保留其法律制度不变。目前香港实行的是英国版权法,到1997年后,大陆和香港在著作权保护制度方面也必然存在着差异。但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差异可以进行协调解决。台湾和大陆的著作权冲突亦可借鉴:
第一,相互承认对方民事法律的效力,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基础。由于目前彼此法律的效力不能到达对方,无法解决某些民事纠纷,即使是实现了祖国统一,在“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下,台湾仍然享有高度的立法权,仍然会产生法律冲突。因此,为了解决著作权纠纷应该承认对方民事法律的效力。但是这种承认的首要前提是双方的公民、法人的民事地位平等。大陆的做法巳朝这方面努力。
第二,制定特别法以解决双方的民事冲突。大陆和台湾有必要共同制定特别法规定相应的规则,使同一案件不管在大陆诉讼还是在台湾诉讼,都会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相同的结果,使法律的公正性得以实现,从而切实地保障海峡两岸人民之间的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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